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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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经济适用住房篇目次1总则………………………………………………………12术语………………………………………………………23总平面设计………………………………………………44住宅设计…………………………………………………64.1设计原则………………………………………………64.2单体设计………………………………………………74.3套型设计………………………………………………6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45室内环境与装修…………………………………………26条文说明…………………………………………………281总则1.0.1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1.0.3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1.0.4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5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1.0.6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1.0.7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8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12术语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9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0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2.0.11壁柜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2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13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4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5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6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7塔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宅,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8通廊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住宅,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33总平面设计3.0.1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尽可能位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3.0.2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应符合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0.3绿地率应符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中心城区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中心城区外的不得低于25%。集中绿地率不作为限定性指标,但应确保社区公共绿地按规定建设。3.0.4室外环境设计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并尽量减少地面及景观的硬质铺装材料。3.0.5绿化设计应选取适宜当地气候和土质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乔木、灌木和花草,兼顾观赏性和实用性。3.0.6日照标准原则上执行本市《住宅设计标准》规定,受地块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时,高层少量套型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房源用于租赁。3.0.7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以下标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中心城区以外不低于0.4辆/户、中心城区以内不低于0.3辆/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1.2辆/户。停车位的配置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倡导因地制宜设置地面非封闭式多层停车库、机械停车库或架空平台,以及利用周边综合设施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3.0.8中心城区以外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照本市《城市居住地区4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中心城区以内的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3.0.9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3.0.10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电梯轿厢及候梯厅的宽度等要求应满足本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的规定。3.0.11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足够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及老年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3.0.12居住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各组团的组成宜有立面造型、色彩上的区别。54住宅设计4.1设计原则4.1.1经济适用住房应为成套型住宅,标准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家庭构成、生活习惯,满足家庭基本居住需求。4.1.2设计要重视功能,注重细节。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满足住宅基本的性能标准。4.1.3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高层住宅为主,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4.1.4高层住宅底层可局部架空,使空间通透,为居民提供交流空间,提升环境品质。4.1.5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等住宅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类化的预制构件,促进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4.1.6经济适用住房宜积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4.1.7立面风格应尊重上海地域历史,体现居住文化,反映时代精神。造型应简约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64.2单体设计4.2.1单元式多层住宅应采用2户组合单元。高层应采用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式住宅十八层以下宜采用3~4户组合,十八层以上宜采用4~6户组合,塔式高层住宅宜采用6~8户组合,通廊式高层住宅宜采用12~14户组合。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4.2.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单元式高层住宅不应采用一台电梯和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注: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一台电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4.2.3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各套之间应减少和避免相互日照遮挡和视线干扰,各套日照、采光应体现均好性。4.2.4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体型系数,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4.2.5单元平面进深和户均面宽应适当,综合考虑节地和舒适性要求。4.2.6平面设计中建筑开间和进深的轴线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可用1M、3M和3M/2三种模数制。4.2.7结构选型应有利于空间的灵活分隔,具有可改造性。4.2.8高层住宅应重视电梯设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设置电梯的住宅,应根据层数和户数选用相应的载重量、速度和尺度。74.3套型设计4.3.1套型1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生活阳台、服务阳台)等基本空间。宜设壁柜。2套型设计应按上海家庭结构(家庭人口组成、家庭代际关系)特点和家庭生活的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在中心城区外有Ⅰ型、Ⅱ型、Ⅲ型三类套型。在中心城区内有Ⅰ型、Ⅱ型两类套型。各套型的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4.3.1-1的规定。人数单身家庭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1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1○双人卧室+起居、餐厅○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表4.3.1-1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结构与套型分类、套型模式3家庭结构23Ⅰ型Ⅱ型可分居住空间数套型套型模式2454Ⅲ型3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应采用按套型分类规定等同的套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按不同住宅层数区分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二者相结合的双重控制标准。1)套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4.3.1-2,表4.3.1-3的规定。82)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4.3.1-2,表4.3.1-3的规定。Ⅰ型Ⅱ型Ⅲ型Ⅰ型Ⅱ型Ⅲ型多层开敞楼梯间一座456070表4.3.1-2中心城区外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住宅层数楼电梯设置规定套内建筑面积标准m2套型建筑面积m2807064756677十二~十八层封闭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5463开敞楼梯间一座客梯一台七~十一层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刀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十八层以上52474940Ⅰ型Ⅱ型Ⅰ型Ⅱ型多层开敞楼梯间一座4050注:表内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未包括外墙保温层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层公共区之外的门厅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584661十八层以上七~十一层4255封闭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45十二~十八层3544开敞楼梯间一座客梯一台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刀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表4.3.1-3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住宅层数楼电梯设置规定套内建筑面积标准m2套型建筑面积m24套型内各居室空间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居住功能所需的基本家具配置及与家具关联的使用空间尺度等因素来确定(表4.3.1-4)。家具关联空间尺度由家具或设备占用的空间、人体尺度或人体9操作所需的功能活动空间所组成。家具关联空间尺度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Ⅰ型Ⅱ型Ⅲ型Ⅰ型Ⅱ型Ⅲ型夫妻双人卧室121111老年夫妻或非夫妻双人卧室221111青年夫妻带婴儿双人卧室1121111单人卧室111111餐厅111345起居兼餐厅111345111双人卧室兼起居121111111单人卧室兼起居111111111表4.3.1-4基本家具配置功能空间双人床(只)单人床(只)床头柜(只)餐桌(只)餐椅(只)椅子(只)高柜(只)低柜(只)双人沙发(只)单人沙发(只)茶几(只)婴儿床(只)书桌(只)5套内空间配置提倡功能空间的复合利用,提高使用面积系数。1)复合相关功能空间,缩减独立空间数量,可控制套型面宽,扩大空间感,避免空间划分过小。可将书房、起居室和卧室功能空间复合。餐厅和厨房空间复合。2)过道交通空间和餐厅功能空间复合,设置过道厅。过道和盥洗、洗衣的操作空间重叠利用,节约套内使用面积(图4.3.1-1,图4.3.1-2)。106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有严格限制,因此,各功能空间的面积分配应合理、适中。考虑相互制约关系。7套型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布局应紧凑,缩减交通面积。保证舒适性,提高面积利用率。8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各功能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表4.3.1-5的规定。表4.3.1-5最小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比功能空间最小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比多层1/15卧室起居室中高层、高层1/20厨房1/10卫生间1/20注: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0.6m2。厨房通过阳台采光时,应以距地0.80m以上有效最小采光面积计算,按阳台窗计算时,地面面积应包括阳台面积,按阳台内门窗计算时,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9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应开向封闭走廊。无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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