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5篇【参考指引】此例优秀文档“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以供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1发布日期:2007-09-2610:37:39/浏览次数:9680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维护学校财经法纪,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的有效机制。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发布日期:2007-09-2610:37:39/浏览次数:9680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维护学校财经法纪,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的有效机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校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向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2/16搞好本单位内审工作。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审计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影响资金安全的问题。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使学校资金有序有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杜绝隐患。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针对资金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学校的财务科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并于年度会计档案一同保存。3、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4、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3/165、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6、要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加强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银行定期存款业务以及各类资金的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法。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资金,出租、出借单位账户。7、学校取得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8、单位对外投资活动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杜绝个人舞弊行为。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9、单位审计部门必须对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对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以及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或调查。每年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必须如实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不得隐报、瞒报。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重大问题4/16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三、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根据《审计法》、《建筑法》、卫生厅、卫生局《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具体审计监督事项如下:1、学校对于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按照跟踪审计出具的工程进度单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决算均应进行审计,未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资金来源的客观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3)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各学校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从立项批准后,审计部门必须介入,有能力进行审计的,可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暂无5/16能力实施审计的,在征得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经批准认定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为确保审计合法、真实、效益,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前,由学校内审机构(兼职内审人员)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察认定,经考察认定的中介机构可对该项目实施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指令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否则,将视为违纪,审计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时,学校内审部门可派人参加,内审机构(内审人员)按现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5、学校建设部门要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四、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用于物资设备采购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常州卫生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学校购买教学、办公等物资设备时,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数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所购物资设备均应建立财产账簿,办理出入库手续,6/16并由专人保管。3、各学校在对所购物资设备结算前,均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质量、金额进行验收审计,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货款。4、对于报废的物资设备,须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7/16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80918办公室,电话:68020838。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8/16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9/16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教育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生。第五条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六条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10/16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第八条受理申诉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三章申诉的处理及撤销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11/16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