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分析毛夏鸾目录•导读: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概述•第一章收入及成本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第二章资本市场方面的差异分析导读: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概述•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前扣除原则的比较•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基本处理规定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前扣除原则的比较•(一)会计核算的原则•根据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该遵循13项基本原则:•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客观性原则。•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实质性原则。•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即相关性原则。•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录中予以说明。即一贯性原则。•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可比性原则。•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即及时性原则。•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即明晰性原则。•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权责发生制原则。•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即配比性原则。•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即实际成本核算原则。•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即合理划分支出原则。•1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即谨慎性原则。•13.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即重要性原则。(二)税前扣除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该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该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基本处理规定•(一)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以及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时,应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准则的规定执行。•(二)在申报纳税时,应该按照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一章收入及成本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第一节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第二节“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第三节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第四节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第五节成本方面的差异分析•第六节管理费用方面的差异分析•第七节营业费用方面的差异分析•第八节财务费用方面的差异分析•第九节资产减值准备方面的差异分析第一节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4条标准同时具备•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发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物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三、二者的差异•会计制度侧重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也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税法是利用国家的权力强制性的估计,从而可以保证公正性和降低征税成本。第二节“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一)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4和7无购买的货物,如果有购买的货物发生了④和⑦的行为,在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处进行税务处理。(二)消费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方面。(三)营业税•1.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性使用权,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上作预收账款处理,但在收到预收款时缴纳营业税。(四)所得税•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该作为收入处理。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果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应当视为企业收入处理。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该并入企业的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4.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由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时,应该视同对外销售处理。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该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6.纳税人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捐赠,不论是货币形态还是实物形态,均作为取得收入处理。二、会计制度对视同销售的确认•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5.还本销售。第三节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非货币性交易的界定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含)视为非货币性交易,高于25%视为货币性交易。•一、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补价的,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收到补价的,应该按规定的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确定收益:•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二、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处理中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作视同销售处理。•1.如果换出的是存货,应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机构,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2.如果换出的是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应该计算征收营业税。•3.如果换出的是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4.在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公允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如果涉及补价的,•(1)支付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收到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减去损失)•(3)应确认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注:整体资产置换的收益确认也使用上述公式。例题•【例】某工业企业以自产的A产品与某商业企业库存的B商品相交换。A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B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商业企业向工业企业补款40000元。A产品的实际成本(账面价值)180000元;B商品的账面价值150000元,进销差价21000元。A产品与B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假设无其他相关费用。•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计算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40000÷200000×100%=20%•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与所得税无关。•应纳增值税=200000×17%-160000×17%•=34000-27200=6800(元)•应纳城建税=6800×7%=47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6800×3%=204(元)•应确认的收益•=40000-40000÷200000×180000-•40000÷200000×(6800+476+204)•=40000-36000-1496=2504(元)•交换货物时:•借:原材料——B商品14998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银行存款40000•贷:产成品——A产品1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应交城建税476•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204•营业外收入2504•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交换货物时:•借:库存商品——A产品1932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1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银行存款40000•结转以物易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借:商品进销差价——B商品21000•贷:主营业务成本21000第四节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200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做出了规定。•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