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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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公司的会计政策,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境外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定,分级实施的原则,集团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和本制度,各企业必须执行,并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但可以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授权财务管理部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公司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目标考核管理体制。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和审计;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控制;公司资金的管理;综合统计并分析公司各项业务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实施对分、子公司财务监督;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及关系维护等。第五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分配;(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九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一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各境外企业、二级核算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文字。第十二条各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原始凭证、记收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有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第十三条各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企业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最后一天。第二章资产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十五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七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存款种类、银行账号进行明细核算。其他货币资金除按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外,应当设立备查登记簿进行辅助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应当采用复币记账方法,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同时核算外币和折合的人民币。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库存现金限额,多余现金及时缴存银行,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逐日结出并与库存数核对相符;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必须至少每月一次亲自核实现金余额的正确性,并不定期的对现金余额进行抽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每天与银行核对,及时取回收付款凭单,进行核对。期末,在获得银行确认的对账单后,由非出纳人员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必须至少每月一次亲自核实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和未达账项的真实性。连续超过2个月的未达账项,应上报分管领导及时处理。第十八条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第十九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五)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为委托贷款,委托贷款视同企业的投资,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各期期末应当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作为投资收益;分期付息的委托贷款,计提的利息作为应收债权入账;到期还本付息的委托贷款,计提的利息增加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企业期末时应将一年以内(含一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第二十条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个人名称、单位名称)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但应建立备查薄进行登记。(三)公司采用备抵法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各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仅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两种方法。1.对一般债务人应采用账龄分析法与个别认定法相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是指在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应针对应收账款总账所属的各个明细账户上的欠款客户逐一进行偿债能力和信用度调查,据以估计各个欠款客户的偿债概率(或者可收回的可能性),并以此为依据测算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而确定本期期末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如果个别认定法分析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则根据账龄划分组合,并按如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账龄计提比例1年以内(含1年,以下同)2%1-2年5%2-3年10%3年以上30%2.各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集团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3.每期期末,对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由于供货单位的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该项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4.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二十二条企业将应收债权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收债权的有关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经转移,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以应收债权作为质押,取得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债权的有关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企业借得的款项,应按借款期限的长短作为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处理,质押的应收债权不作会计处理,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但应设置备查簿,登记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还款情况。(二)应收债权出售,但附有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债权到期,银行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有权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的,应收债权的风险仍由企业承担,因此也不应作为应收债权销售处理,而应参照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三)应收债权出售不附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债权到期,根据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债务人签定的协议,应收债权到期,银行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不能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追索,应收债权的风险全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受。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销应收账款,发生的相关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减去财务费用后的差额小于实际收到的款项,应作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反之,大于实际收到的款项,应作为“应收债权融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帐,如预付的材料、商品采购货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一)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水电暖费、预付租赁费等待摊费用在预付账款核算。预付费用应按照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预付的待摊费用应按集团规定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根据减值测试的情况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三)企业预付的购买长期资产的款项,期末应根据款项用途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例如,预付购买机器设备或工程款在“在建工程”项目反映,预付购买无形资产款项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外购存货的采购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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