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主页: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StockExchange)上海证券交易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主要职能: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集合竞价时间:9:15——9:25;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下午为后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至15:00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目前交易主机日处理能力为委托5千万笔,成交6万万笔,每秒可完成1千万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StockExchange)1、主板市场优势主板市场是上市标准高、信息披露好、透明度强和监管体制完善的全国性大市场,上市的企业多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基础较好、高收益、低风险的知名优秀企业。2、地域优势(1)区位优势(2)依托国际金融中心(3)本土市场优势一、上海证交所的优势一、上海证交所的优势3、上市成本优势除以上优势之外,上交所还具有在技术、创新、人才和服务方面的优势。上市费用:1、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2、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三、股票发行上市的主要程序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中介结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2.尽职调查与辅导三、股票发行上市的主要程序•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发行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和审改•初审结束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3.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4.申请文件与审核•企业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检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管理申请文件三、股票发行上市的主要程序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等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复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2、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3、上市推荐人。4、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1、股票上市协议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6)其他有关内容。、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3、上市推荐人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本所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并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4、股票上市申请提交的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上市公告书;(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人在本所批准其上市申请后,应当于其股票挂牌交易日的五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司章程。上市公告书应当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LOGO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