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财会〔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已经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部同意,现予印发。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2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抄送: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第一章委员会第一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二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的总体方案、体系结构、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二)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涉及的有关理论、政策提供咨询意见;(三)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等的选择提供咨询意见;(四)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并反馈有关信息;(五)开展内部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咨询专家组。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秘书处秘书长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咨询专家组由公开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第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委员会秘书处应视具体情况,将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及时送达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委员、咨询专家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并向委员会有关领导传达委员、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协调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具有广泛影响的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委员会主席并商副主席批准后召开,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第二章委员第六条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第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提前获取会议文件资料;(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三)及时获得咨询专家组对有关内部控制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咨询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四)在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协调下,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五)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资料和正式出版物。第八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布置的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三)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四)就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向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实施中的问题;(五)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第九条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调整并公布。第三章咨询专家组第十条委员会下设若干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可根据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行增设、删减或合并。第十一条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咨询专家组成,各咨询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咨询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确定。组长、副组长可由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十二条咨询专家组可设立若干项目研究小组开展咨询工作。第十三条咨询专家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小组开展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咨询专家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咨询专家组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咨询专家组组长提出,报秘书处备案。咨询专家组会议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本组全体咨询专家参加。组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咨询专家组组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咨询专家组召开本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咨询专家组的咨询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全体会议。第四章咨询专家第十五条咨询专家由委员会秘书处聘任,聘期两年,均为兼职。聘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第十六条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企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中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等方面的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选聘部分境外专家学者担任国际咨询专家。第十七条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五)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第十八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咨询专家组会议以及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三)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并根据委员会秘书处的要求提交有关控制标准的建议稿;(四)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五)按照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咨询专家不得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其他与内部控制标准建设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予以公布。第五章委员会办事机构第二十条委员会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能如下:(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会议和活动,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二)负责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咨询专家组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上传下达;(三)组织起草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统筹协调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四)跟踪管理委员和咨询专家承担的内部控制科研课题;(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六)管理委员会的财务;(七)代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办理与内部控制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等事宜;(八)完成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章经费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经费的来源:(一)专项收入;(二)其他收入。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经费的用途:(一)内部控制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二)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的会议费用;(三)其他相关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InternalControlStandardsCommittee,缩写为CICSC。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附件2: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特制定本程序。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起草工作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有关咨询专家组参加。三、草拟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分为建议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四、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一)立项阶段。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立项意见,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做出的说明。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正式立项。委员会秘书处应将立项情况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设项目和立项意见,依托咨询专家组,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二)起草阶段。内部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立项后,委员会秘书处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通报。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内部控制标准建设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建议稿,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修改后形成讨论稿,并提交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根据委员意见再次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委员会秘书处将征求意见稿送财政部会计司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会计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等印发征求意见稿;同时,在有关网站和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项目起草组应对社会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委员会秘书处再次提交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四)发布阶段。项目起草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委员会秘书处将送审稿送财政部会计司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审定、会签后联合发布,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已经发布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六、本程序所称企业内部控制标准,是指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规定。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适用本程序的规定。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