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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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当前,中原经济区建设已经正式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始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上下正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而努力。《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将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定位为:全国“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华夏历史文明传承核心区。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一个稳定、有序的治安秩序,更需要一个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原经济区建设离不开刑法的保驾护航。本文拟就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刑法保障问题略作探讨。一、刑法保障是中原经济区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建设中原经济区需要法治保障,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刑法保障问题,是整个法治保障中的重要内容。(一)刑法保障在整个法治保障中居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属于根本大法——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十二五”时期,中原经济区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乃至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需要强有力的刑法保障。刑法之所以在整个法治保障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其原因在于:其一,刑法具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可以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社会经济秩序等各方面的法益,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这种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单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其他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大体上都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其二,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可以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刑罚不但具有严厉的强制性功能,而且具有严厉的惩罚功能,“由于刑法以特别严厉的方式损及受法律管辖的主体利益,因此人们就很早认识到了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三是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性对于惩治危害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各种犯罪行为而言具有一种有效的保障功能。(二)刑法为实现中原经济区经济增长提供必要条件中原经济区是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载体和平台,有利于国家在中部地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板块,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经济学分析可知,在一个经济系统中实现产出最大化的条件是每个要素的使用效率相等,而刑法能够作为最后手段,由国家强制力平衡各要素的使用效率,为实现经济增长提供必要条件。这具体表现在:(1)通过刑法的规制,能够提高一个经济系统中某个要素的使用效率,从而消除影响整个系统效率实现的瓶颈。如市场经济中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需要稳定的税收来源支撑,刑法中关于逃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规定,消除影响国家职能运行效率的瓶颈。又如刑法在“渎职罪”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规制,这也是为了提高政府职能,发挥效率,从而避免为实现经济增长设置障碍。(2)通过刑法的规制,能够使系统中每个要素的使用效率相等,创造出这些要素在使用上和运行上的环境和外在条件,以实现经济产出的最大化。如刑法能够协调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尽量消除生产、交易、消费、分配各个环节上的障碍,使要素在流动上能够更加充分,达到要素的使用和运行效率的提高。又如刑法通过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犯罪的规定能够消除在谈判和协议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以实现优化交易成本的作用。(3)通过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完善和实施,对专利发明、技术创新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由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数量扩张的粗放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的集约型转变,这是提高整个经济系统效率的最积极的手段。二、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刑事司法政策应着重发挥作用的几个方面(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中原经济区的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中原经济区发展,社会稳定是前提。“十二五”时期,既是中原经济区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必须坚持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插手、干扰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非法控制客运线路、专业市场、矿产开采的黑恶势力犯罪,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农业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的基础,要以促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着力点,依法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一体化,各地必须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通过城市功能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刑事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依法严厉打击聚众哄抢和盗窃园区财产等破坏高技术和现代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妨碍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刑事犯罪。此外,发达、高效的基础设施是中原经济区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保障市政建设顺利推进,刑法要注意打击破坏城乡交通、能源、信息、环保、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犯罪活动。《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试行)提出,要统筹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构建五级城乡体系,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由此,由拆迁引发的刑事犯罪会比较突出。刑事司法应关注以诱骗、胁迫、殴打等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暴力拆迁,诈骗被拆迁人财物、诈骗拆迁资金以及违章扩建、抢建房屋,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依法处理被拆迁人因不满拆迁而实施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暴力抗拆犯罪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阻挠拆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聚众犯罪。(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中原经济区的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试行)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六项保障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转变职能,优化环境。要实现高度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城市化、专业化的社会管理,政府职能要由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以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刑事司法机关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对制假售假、商业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破坏市场化资源配置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出资、虚假破产、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以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血液和命脉,中原经济区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撑。近年来,金融犯罪新手段追随金融市场热点,与新兴金融业务如影随形,如以新型结算工具、支付手段为载体的金融诈骗犯罪近年来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占较高比例;金融机构的“用户至上”主义,衍生金融犯罪的空间,如在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发行量的竞争中,申请资格审核的宽松化使得信用卡纠纷或犯罪频频发生;道德冒险日益成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表现和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了较宽范围的入罪化处理,由此导致草根金融的存在合理性反思和对刑法限制融资渠道的质疑。因而,刑法应积极关注,妥善应对。(三)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为中原经济区发展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随着中原经济区战略的不断推进,大量的资金得以投入,重大建设项目将陆续开工,先行试点的优惠政策将接连出台。在此情况下,掌握资金、项目及优惠政策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的现象可能会随之发生,并不断毒化社会风气,影响投资者信心,降低政府公信力,妨害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从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一是针对产业集聚区建设中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监管部门人员,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成果产业化之机,利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环境监测、招标投标管理、检验检疫、报关审证、签证办照等职务之便,对各类市场主体索贿受贿,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以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二是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国有企业人员在企业重组改制、转型升级过程中实施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及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以确保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安全。三是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中原城市群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引发的贪污、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案件将会不断增加,刑法应积极介入,以促进廉洁拆迁。四是围绕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刑法应积极关注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电网改造升级、扶贫开发、新农合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及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五是围绕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和生态省建设,司法机关要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促进河南绿色经济发展。三、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进程中值得关注的几个刑法问题(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创新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有效支撑。《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试行)》提出要构建要素完备、配置高效、支撑有力的区域自主创新体系,推动区域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依靠和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刑法保护来实现的,其中,刑法保护是最强有力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来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越来越注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自主创新体系过程中,就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而言,要注意以下三点:1.注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同时又必须是适度的。这是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价值取向的取舍、刑法的谦抑性所决定的。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必须对知识产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力争在激励知识创造和保护公众对知识的需求、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刑法谦抑主义表现为刑法的介入要以知识产权领域已存在相应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当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实现和相关管理秩序的运行面临障碍而其他法律对此亦爱莫能助时,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才应当启动。在目前的社会转轨时期,在保持均衡的状态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价值取向可以向“私有”、“刑法干预”、“国际保护”方向延伸,但是一定不能脱离适度的制约。判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否适度,可以有多个标准,其中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协调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标准的衔接程度以及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性。2.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念在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后,在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理念来保护知识产权:(1)摒弃弱保护的理念,逐步增强保护。目前,中原经济区属于后开发和欠发达区域,对知识产权采取弱保护策略,固然可以降低开发成本,节约技改资金,减少依赖,推进地方工业发展,但从长远看,实行“弱保护”的结果往往是少数犯罪人获利,而对于整个社会的益处是很有限的,对于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本土企业也不公平,所以,对于国内国外、省内省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一体保护,考虑到省情国情,至少应当确立从“弱保护”向“强保护”发展的理念。(2)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一方面,司法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应与行政保护相结合: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被动保护的方式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需要接受司法保护的审查和监督,当务之急是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另一方面,刑法典保护应与附属刑法保护相结合,即除在刑法典集中规定知识产权犯罪外,还可以通过对知识产权犯罪附属刑法规范的修订,充分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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