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3期)000600J.ShanxiAgric.Univ.(SocialScienceEdition)No.3Vol.52006收稿日期:2005-10-20作者简介:荆晓梅(1973-),女(汉),黑龙江鸡西人,讲师,在读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荆晓梅(黑龙江科学技术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7)摘要:对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为解决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准备条件,成为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在类型、结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规定上都存在诸多差异,但同时各地法定夫妻财产制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今后两岸四地应以这些共同之处为基础,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解决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区际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16X(2006)03-0245-03TheComparisonResearchonthe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intheIn-tersectionalAreaofChinaJINGXiao-mei(HeilongjiangScienceandTechnogyInstitute,HaerbinHeilongjiang150027,China)Abstract:Conductingthecomparisonresearchonthe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intheintersectionalareaofChina,andthiscanprepareconditionsforsolvingtheconflictsofit,hasbecomeanimportanttaskthatwecurrentlyface.Throughcarryingonthecomparisonresearchonthe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intheintersectionalareaofChina,wecanfindthattherearemanydifferencesinthetype、thestructure、thelegislationguidingthoughtandthespecif-icstipulationofthe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intheintersectionalareaofChina,butatthesametimeeachplace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alsohascertainlysimilarity.Infuture,fourplacesofmainlandandcoast,takingthesethingsincommonasthefoundations,shouldtakeeffectivemeasurestosolvetheconflictsofthe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intheintersectionalareaofChina.Keywords:Legal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Comparisonresearch;Intersectionalarealawconflict一、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现实状况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与人们的家庭生活休戚相关,而家庭的稳定又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在一个国家里,夫妻财产制是否统一,对于该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两岸四地长期处于分立状态,各自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其中,两岸四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间的差异尤为突出,在“一国两制”下还将长期存在。中国大陆地区,夫妻财产制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时期、清末民初国民党政府夫妻财产制立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过渡、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以及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几个历史时期。现行《婚姻法》最终将婚后所得共同制确立为法定夫妻财产制。香港地区自19世纪40年代脱离中国的管领后,夫妻财产制以英国法为主要渊源。英国不同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较早地采用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香港地区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亦为分别财产制。澳门地区的夫妻财产制承袭了葡萄牙的法律制度。葡萄牙的亲属立法深受日耳曼法的影响,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类型,长期以来,共同财产制在各种夫妻财产制中一直居于优势。现行的澳门法以取得财产分享制为法定财产制。台湾地区,对30年代国民党颁布施行的民法亲属编经过几番修改后,沿用至今。1945年日本战败后,国民政府将台湾收回,同年底民法亲属编在台湾施行。1985年,台湾首次修正民法亲属编,沿用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在台湾法学界人士的不懈努力下,2002年6月,台湾再次修正夫妻财产制,“彻底废弃了联和财产制,确立了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框架的新法定夫妻财产制。”[1]可见,两岸四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极大差异。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及台湾与大陆联系的增多,各法域间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而且该法律冲突在“一国两制”下还将长期存在。这对中国全面稳定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对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为解决中国区际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做好准备工作,已成为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二、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之比较分析(一)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概述大陆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其主要内容有:夫妻婚前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义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和清算。(1)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关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香港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根据《已婚人士地位条例》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夫妻婚后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2)夫妻在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3)夫妻一方可以分享以自己的财产改善他方财产状况所发生的增值。(4)夫妻间为欺诈债权人而作的赠与或其它投资无效。(5)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也可拥有共有权,共有数额不一定双方均等。[2]澳门地区法定财产制有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之分。其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澳门民法典》第1579条规定:“夫妻在无婚前协定或该协定失效,非有效或不产生效力之情况下缔结之婚姻,视为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澳门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为法院裁判分产制。根据《台湾民法典》的规定,台湾地区的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该地区的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改良后的分别财产制。而其非常法定财产制又有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之分。(二)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异同1、各地区实行的法定财产制的类型,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相似之处。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香港地区以分别财产制为其法定财产制;澳门地区的法定财产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而台湾新法中则将所得分配制作为其法定财产制。两岸四地虽然分别采用四种不同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作为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定财产制,但这些不同类型的财产制又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夫妻财产制归根结底无外乎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大类型。这两类夫妻财产制经过各国实践证明各有利弊。共同财产制可以充分“体现婚姻的伦理性”,[3]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但其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即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财产权益及保障交易安全。分别财产制虽然可以满足婚姻当事人对于个人财产利益的要求,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与婚姻生活本质和谐目的相悖,不能维护婚姻的伦理性,而且不利于男女平等。由于两类夫妻财产制既有其优点,又有其不足,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都采用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特点的复合形态的夫妻财产制。澳门地区的取得财产分享制与台湾新法中的所得分配制即属此种情况;大陆地区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也体现出了共同财产制对于分别财产制合理性的吸收;香港的分别财产制虽然很彻底,但也并非绝对的、纯粹的分别财产制,“英国夫妻财产关系法的传统已经开始动摇,纯粹的分别财产制已不复存在。”[4]所以,两岸四地不同类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朝着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合理性方向发展。2、各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结构不同。澳门和台湾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结构完整,包括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而我国大陆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结构欠缺,仅有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无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不能适应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依法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香港由于长期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定财产制也无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之分。对同采用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澳门和台湾来说,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又有所不同。澳门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为法院裁判分产制,而台湾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又有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之分。3、确立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不同。大陆地区侧重于男女平等,“重人身关系,而轻财产关系”,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重视夫妻人格独立有所忽视;与其相反,香港地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则重视夫妻人格的独立性,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分别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适用的是一般财产法的原理,婚姻这一共同体决定了夫妻双方必然要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分别财产制自始将夫妻间财产予以分割,相互间对他方财产互不相干,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与此相比较,澳门的取得财产分享制和台湾修法所确立的制度则较好地将维护男女平等、保障第三人利益及注重夫妻人格独立等项原则相结合,注意平衡相关利益,兼顾其财产制的内外作用。4、法定财产制的根本不同,决定了与此相关的其它规定的不同。如:香港的分别财产制规定了夫妻在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夫妻间为欺诈债权人而作的赠与或其它投资无效;澳门取得财产分享制对于可供分享财产和不属供分享财产范围的规定、台湾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自由处分金的规定等都是其特有的规定,是其它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所不具有的。三、结论由于处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在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在类型、结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规定上都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各地法定夫妻财产制又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在类型上,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虽然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但都已不再是纯粹的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它们都呈现出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合理因素的发展趋势。这说明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只要两岸四地采取—246—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3期)2006年有效的措施就会使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得以解决。各地今后在立法上应以共同之处作为基础,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本法域法律制度,缩小各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间的差距,为解决中国区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作好充分准备,以最终实现法制统一的目标。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