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民营化与股票发行探析doc58(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民营化与股票发行探析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以接收的日伪纺织企业为基础,建立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①,它在当时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纺织企业集团。然而,1947年2月黄金风潮以后,国民政府颁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积极着手中纺公司的出售问题,企图借以弥补财政不足及防止通货膨胀。1948年8月19日的《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8月22日的《金圆券①到目前为止,有关中纺公司的论文仅有5篇,即陆仰渊《中纺公司的建立及其性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朱婷《中纺公司——国家垄断资本企业的特征、作用及影响》,《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川井伸一《战后中国纺织业の形成と国民政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の成立过程》,《国际关系论研究》(日本中央大学国际关系论研究会)第6号,1987年;川井伸一《大战后の中国棉纺织业と中纺公司》,《纪要》(日本爱知大学)第97期,1992年9月;川井伸一《中纺公司七国民政府の统制》,《战后国民政府史の研究》,日本,中央大学出版部2001年版。发行准备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方针以及股票发行方案。①1948年9月10日,中纺公司股票正式上市,9月11日,国营中纺公司被改组为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如此,中纺公司的民营化进程及股票出售并未能按预期顺利进行,而是以失败告终。本文主要探讨中纺公司民营化的背景、当时对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股票发行的曲折过程及其失败的原因,揭示战后国民政府的棉业政策走向及其对纺织工业的影响。————————①对于中纺公司出售及股票发行问题,还没有专门研究,仅在赵兴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和刘志英《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未刊稿,参考刘志英《近代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研究》,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中有一部分涉及中纺公司的问题。一、中纺公司民营化以及股票发行的背景抗战时期及战后初期,国民政府一直坚持纺织工业的民营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少场合均有体现。如1943年8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1944年11月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1945年5月国民党六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以及同年7月8日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经济部长翁文灏的报告②,10月9日蒋介石向全国同胞的广播演讲等。另一方面,在对战后敌伪产业处理中国营还是民营的争议也已经公开化。抗战胜利后,大后方纺织业资本家极力主张————————②翁文灏明确指出:“除政府指定应归国营之工矿事业外,皆归民营。如纺织业、食品业、油脂业等多数事业,自尽其列。”翁文灏:《中国工业化的轮廓》,中周出版社1944年版,第45—47页。敌伪纱厂民营化,并要求优先承购1945年8月28日,由后方各纱厂代表发起的全国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简称纱厂联合会)成立大会决议提出:“纺织业为一轻工业,应归民营……接收之敌厂请政府予后方各厂,以优先承办权。”①而1945年8月经济部制定的《收复区敌伪工矿业接收整理计划》②虽然提到了对敌伪工矿业可视情况实行民营私营,但其基本原则却是国营。这与中纺公司的设立密切相关。1945年11月27曰,行政院第722次会议上通过了院长宋子文提出的设立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方案,营业年限定为2年,必要时得呈准展期1年,以一次为限。③————————①《纺织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1945年9月30日(重庆)《大公报》,第5版。②全文见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81页。该计划提出的基本原则是:(1)凡与敌人合资之矿业,不论公营或私营,一切由政府接收,分别性质交由国营事业机关或正当民营组织接办;(2)收复区战前民营之工矿事业,遭敌伪没收或侵占者查明发还,如有附逆行为,查明后按其情节另行处理;(3)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因产权纠纷陷于停顿者,由政府先行接管经营,或由政府委托私人经营,依法办理;(4)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与战后经济建设抵触者,应限制其恢复,或变更其经营途径;(5)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其业务有资敌行为者,均视同敌产。③对于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背景及其目的,详参拙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研究》(未刊稿,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6月)。对于轻工业民营化的否定以及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后方纺织业资本家表示极大不满和反对:“当局今天之把收复区纺织业收归国营是不妥当的,是破坏自己的诺言的。最高国防委员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和国民党六全大会的决议案上,写的是什么呢?”①国民政府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为接收敌伪纱厂以及迅速复工起见,需争取民营纱厂的支持与积极参与。因此,由经济部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纺管会)出面,通过纱厂联合会征求民营各厂派人参加中纺公司,经营敌伪纱厂,参加者一律归中纺公司任用。②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又代表国民政府召集在重庆各纱厂的负责人公开宣布说:“将来日商纱厂是要标卖的,如你们能组织人员代表政府接收日厂,并经营管理,将来有优先得标的权利。”③后方纺织资本家虽然心存不满,但考虑到二三年后在中纺民营化的过程中能获得优先承购的权利,还是积极参与了接收敌伪纱厂以及中纺公司的工作。比如,大华纱厂召开股东会时,董事长报告:“政府接收敌伪纱厂暂归国营,所有沪津青各厂由各民营厂推荐技术人员代政府工作,日后闻将先行估价发行股票,以绝对公开方式转移民营。本厂为免落人后起见,爰聘用李庄寿君带同技术人员数人往青接办一厂,完全替政府工作。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希冀日后归民营时本公司能获得优先之地位而已。”④中纺公司成立后,主管当局曾不时地承诺民营原则。如1946年初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宋子文对于纺织工业绝对民营作坚决表示。⑤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在厂长会议时也坚决表示中纺公司各厂日后均将转为民营。⑥1946年7月初,宋子文在上海招待新闻记者————————①涤新:《谈管制政策的废除》,1945年12月11日《新华日报》,第2版。②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07页。③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编辑组:《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1页。④《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第521页。⑤《建设新中国纺织工业》,《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553页。⑥《中纺公司厂长会报纪录》(第1—12次),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沪档”),Q192—26—61。时再次阐明:“政府绝无经营轻工业之意,一俟金融安定,少则两年,最多三年,一定全部出售,或将各个分别售予民营,决不拖延。”①经济部长王云五还表示,政府接收敌伪工厂,以国营方式复工,原系暂时性质,生产走入正轨时即移让民营。②待到1946年底黄金风潮发生、外汇官价失控之后,1947年2月7日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在第一项“关于平衡预算事项”的丁条中有如下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③2月21日,宋子文召集财政部长俞鸿钧、次长徐柏园,————————①《国营事业应求归宿》,《纺织周刊》第7卷第17期,1946年7月13日,第553页。②1946年7月29日《商报》。③《资本市场》第1卷第4期(出售国营事业问题特辑),1948年4月,第82页。经济部长王云五,审计长徐堪等会议,讨论国营事业公开出售事宜。2月22日,行政院副院长(兼任最高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翁文灏在上海中国银行大楼召开出售国营事业计划委员会会议,财政部长俞鸿钧、经济部长王云五、前资源委员会委员长钱昌照、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以及工商金融界人士束云章、杨锡仁、陈光甫、徐寄庼、秦润卿、李馥荪等参加会议进行商讨,除对各出售事业作初步估计外,还考虑到出售的方式及人民购买力问题。这说明当时国民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把国营事业民营化作为遏制财政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的重要政策,并且力图予以实施。1947年3月1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宣布辞职,表明财政经济状况的失控已经成为影响政局的大问题,加快国营事业民营化进程迫在眉睫。4月,中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议决:“迅速处理无须国家经营之企业,出售敌伪产业及剩余物资,并整理税收,以谋在短期内弥补财政之不足,防止通货之膨胀……未出售之敌伪产业应速尽量出售,其不必由政府经营之生产事业应售与人民经营,或出售股票以裕收入。”①4月6日公布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八条》第二条甲项中明确把中纺公司列为“决定售予民营之生产事业”的第一家:“(甲)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此公司资产特多,分在沪、青、津及东北等处,此时将其资产七成,依照设备用途配合为若干单位先行售予民营,其余资产三成,暂由此公司继续经营,仍归经济部管辖。”②至此,中纺公司通过公开出售大部分股份实现民营化,已经成为政府决策层的定案。另一方面,中纺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实体,必须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实际,在其运作过程中,与国营体制之间不无矛盾,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景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中纺公司隶属经济部,经济部管辖中纺公司的机构——纺管会主要由中纺公司董事组成③,按理这有助于中纺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中纺公司成立时也明确宣布:“本公司纯粹以商业方式经营,以免行政手续之限制,而求工作效率之提高。并组设董事会,负责筹划监督。”④但在实际经营中,直接来自政府的指令、决策又使得中纺公司必须首先奉行政府意志,市场原则往往退居其次。————————①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1947年4月,第70、80、81页。②《资本市场》第l卷第4期(出售国营事业问题特辑),1948年4月,第82页。③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5人中,除了尹任元以外,束云章、李升伯、吴味经、杨锡仁等4人即为中纺公司的董事。④《中纺公司、纺管会1946年度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二档”),76—279。从1946年初起,中纺公司为平抑市价起见,积极抛售大量低价纱布。然而,1946年8月17曰国民政府突然宣布新汇率后,纱布价格随即狂涨,以致中纺公司不能维持原先的低价配售办法。虽然行政院继续催促中纺公司抛售平价纱布,但束云章表示中纺公司承受力已经超过限度,即“外汇率调整后发生波动,纱布一项奉令不得涨价。以国家及社会立场言,能有力量使物价不涨则自以不涨为妥,但我人之力量目前尚嫌薄弱。”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声称“外汇率公布后,中纺公司奉令不得售品加价,仍照上周末价格开售……牌价既有差额,商人转手获利。前昨两日请购者计棉纱三万余件,棉布八万余匹。政府能否长此牺牲颇成问题。中纺公司能否长此独负稳定纱布价格之重任,亦殊无把握。”①1947年宋子文辞职后,中纺公司屡屡提出要求纠正抛售低价纱布政策,与新任经济部长的陈启天多次发生分歧,5月中旬,束云章向经济部提出辞呈,其中提到与政府关系的三方面问题:(1)该公司初创时,最高当局令“全以商业性质组织公司开展业务,其最高机构应为董事会”。但现在董事会须受经济部管制,他如监察院、审计部等亦均对之行使权力,公司无形中成为一政府机关。因此无谓之牵制颇多,使业务难以开展。(2)公司究竟改为民营或仍为国营,政府至今尚未有明确表示,导致人心不安,降低了工作效能。(3)公司所有职工之待遇,现仅及民营纱厂之1/5,一般技术优良之技师纷纷投向民营纱厂工作,故待遇必需加以调整。中纺公司在上海的37家工厂的厂长也随即纷纷向经济部递交辞呈,同时推派代表骆仰止、汪大燧等9人于5月20日赴京向行政院请愿,提出三项要求:(1)公司盈余应移充发展棉纺织业及其有关之事业;(2)公司应改为普通商业机构;(3)调整同人待遇。②行政院无法接受中纺公司上海各厂全体厂长的辞呈,因而对束云章的辞职也予以挽留。————————①《纺管会、纺建公司会报记录》,二档

1 / 5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