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122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零一二年九月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证券账户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第六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第七节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第八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第九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证券账户第三章证券公司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第三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第四节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第四章保险机构第一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第二节非保险资金资产管理证券账户4第五章信托公司第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第二节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第六章证券发行人第一节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第二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第七章外国战略投资者第八章其他5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特殊投资者办理深市A股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二、本指南所称特殊投资者账户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自营证券账户和其管理的产品证券账户,还包括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特殊主体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业务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本公司开户代理机构暂不受理上述业务。三、本指南要求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机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材料。五、本公司实行特殊投资者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特殊投资者账户业务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将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报备本公司,如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六、申请人可以在填写《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证券持有、变更情况,进行网络投票。6第二章银行第一节一般规定一、商业银行因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行使质押权等业务需要,可以自己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银行也可以作为托管人,代委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二、银行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一)银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银行取得的各类托管人资格及其他有关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如有)。由于本指南中银行主要是作为托管人代办证券账户业务,为便于表述,本指南中关于作为托管人的银行身份证明文件一律称为“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托管人可以将前述身份证明文件及下列材料报本公司备案:1、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加盖托管业务部(或机构业务部)专用章、银行法人公章;2、法定代表人对托管业务部(或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同意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进行转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失效条件等);3、若银行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报备托管业务部(或机构7业务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二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证券账户一、开户商业银行开立证券账户仅限于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支)行。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支)行各自可以申请开立2个证券账户。(一)申请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银行身份证明文件;3、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5、分(支)行开立证券账户还需提交其总行出具的同意函;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填写《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营业执照注册号。二、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8(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注册资料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银行身份证明文件。三、销户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证券账户如需注销,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银行身份证明文件。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一、开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一)申请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证监会关于批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6、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集合理财专用交易单元证9明文件;8、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9、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10、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注意事项托管人填写《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中证券公司和托管人的简称见附件1和附件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证监会批文中的名称填写。二、账户注册资料变更(一)证券公司注册资料变更参照第三章第二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或托管人变更后,应当委托(新)托管人申请办理账户名称变更,(新)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2、证券账户卡;3、证券公司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变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或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5、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106、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三、销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四)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一、开户经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可委托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一)申请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有关基金投资范围的说明或基金契约;3、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该基金已租用交易单元的证明文件;5、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注意事项11基金托管人填写《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名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证基”—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二、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或托管人后,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变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四)基金公司对托管人委托授权书;(五)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三、销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销户,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基金公司对托管人委托授权书;(四)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12一、开户经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每设立一个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可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一)申请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3、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4、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5、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注意事项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特定客户13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简称见附件2和附件3。“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二、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料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或托管人变更后,应当委托(新)托管人申请办理账户名称变更,(新)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基金管理公司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四)发证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料变更证明或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变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批准文件或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五)基金管理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六)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三、销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14(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托管人委托授权书;(四)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第六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可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一、开户(一)申请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3、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5、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注意事项托管人填写《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当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号码。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填写。二、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全国社保基金变更投资组合名称、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或管理人的,应及时委托(新)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托15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社保理事会出具的关于变更投资组合确认函/确定新托管人的确认函/确定新管理人的确认函;(四)社保理事会对(新)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五)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三、销户注销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时,托管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二)证券账户卡;(三)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七节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一、开户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函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在300亿元(包括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最多可开立二十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