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机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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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机制比较研究柯湘(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我国参与证券投资人数的增多及证券交易所监察系统和技术的进步,意味着受证券交易所处分的潜在人群范围的扩大。在此背景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机制是否能够在既确保证券交易所监管力的同时也能保障受处分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比较视角下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机制存在的问题予以检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市场监管;一线监管作者简介:柯湘,管理学博士,广东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证券行业政府规制、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Abstract:Thegrowingnumberofstockinvestor,theprogressinsupervisionsystemandtechnologyofChinesestockexchangeexpandsthescopeofpeoplewhomaybesanctionedbythestockexchanges.Underthisbackground,weshouldpayattentiontotheproblemifthemechanismofdisciplinarysanctioncouldensurenotonlythesupervisionabilityofthestockexchangebutalsotherighttreatmenttothepeoplesanctioned.Thearticleanalyzesdisciplinary-sanction-mechanismofChinesestockexchangesinacomparativeangle,andgivessomeadvisesonimprovingthemechanism.Keywords: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一线监管者”,其监管之及时性和灵活性之优势向来为业界所认同。近年来,由于监察系统和技术的进步,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能力更是如虎添翼。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2001年至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报警次数增加了2356%,异常交易调查数增加了60%,配合监管部门完成的调查数增加了37%,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数增加了360%,营业部电话提醒数增加了306%,停牌处理数也增加536%以上。[4]同时,我国参与证券投资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11月,投资者开设的有效证券帐户总数已达10,356.88万户,1参与证券投资人数的增多意味着受证券交易所监管的人群越来越庞大,同时也就意味着受证券交易所处分的潜在人群范围的扩大。在此背景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机制是否能够在既确保证券交易所监管力的同时也能保障受处分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就是值得关注的。然而,就笔者所知,目前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对该问题予以关注的可谓凤毛麟角2,故本文的写作意图即在比较的视角下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机制予以初步分析,以引起业界与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证券交易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对象证券交易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对象与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限的大小密切相关,如果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限大,则证券交易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对象范围就广,反之则窄。在美国,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相当广泛的监管权力,因此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则也相应地规定了极为广泛的施予纪律处分的对象,包括:会员、会员组织、联盟会员、被许可的人、注册或非注册的会员或会员组织1的雇员以及其它需服从交易所监管权的人。3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没有被授予监管市场参与者或上市实体遵守法律的责任,ASX的权力是基于合同,是基于有关公司同意遵守其上市规则、市场规则、结算规则(以下统称“运作规则”)的约定,且ASX可以采取处分行为的对象仅限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ASX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仅限于确保它们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其可采取的措施仅仅是询问公司及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一些强制措施。4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的处分对象包括两大类:(1)交易所参与者(指根据可在香港联交所或透过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及其姓名或名称已获登录在由香港联交所保管的、以记录可在香港联交所或透过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的人的列表、登记册或名册内)及交易所参与者的负责人员、董事、授权人士、职员、雇员、代理人、代表及代表人士,庄家,证券庄家,结构性产品对冲参与者及/或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视属何种情况而定)。(2)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主要股东、管理股东或重要股东(创业板独有),出任上市发行人合资格会计师的人士(创业板独有),发行人的担保人(创业板独有),上市发行人的任何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任何替代董事、高层管理阶层的任何人员、任何专业顾问、任何授权代表,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5一、证券交易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也与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限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有权给予纪律处分:(1)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任何条款或依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则和规章。(2)违反与交易所之间的任何协议。(3)违反任何已为交易所董事会所采用的交易所规则的任何规定。(4)向交易所做了重大虚假陈述。(5)欺骗或欺诈行为。(6)有违交易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或行动。(7)有损于交易所利益的行为。(8)虚假叫买、叫卖或交易,或发出一个并不会引致实际受益人变化的买或卖的指令或在明知这一指令具有上述特征却仍然执行该指令。(9)为扰乱市场平衡或制造价格不能公正反映市场价值的环境而从事证券买卖行为或发出报价,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该等买卖提供帮助,或在明知的情况下作为实现该目的的计划或安排的一方。(10)在会员资格申请、批准或任何财务说明、报告,或提交给交易所的其它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11)拒绝或未能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向交易所或其它法定的自律组织、期货市场、注册期货协会提供帐簿和记录。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仅限于违反ASX市场规则、ASTC结算规则和ACH结算规则的行为。香港联交所可施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1)现正或曾经违反香港联交所规则,或不遵从或反对依照香港联交所规则或附带规则的任何权力的合法行使;或曾经庇护或协助或忽略向本交易所告发其所知悉的、曾违反香港联交所规则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与他们进行买卖。(2)现正或曾经违反作为香港联交所控制人的认可控制人不时指定的规则、规例、行为指引或程序。(3)现正或曾经违反《香港2证券与期货条例》。(4)现正或曾经违反中央结算系统规则。(5)就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现正或曾经违反期权交易规则或交易运作程序。(6)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现正或曾经违反结算规则或结算运作程序。(7)就作为证券庄家,现正或曾经违反证券庄家规例。(8)就作为衍生权证流通量提供者,现正或曾经违反衍生权证流通量提供者规例。(9)违反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种类在各种纪律处分措施中,有一些处分措施是绝大多数的交易所都采用的。如世界交易所联合会于2004年对其成员交易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罚款、拒绝或暂停(Bars&Suspensions)是其成员交易所普遍采用的处分措施[1],但即便如此,纪律处分措施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法律传统与现状、证券交易所系统的技术水平等个性特点仍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不同的交易所所采用的纪律处分措施相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暂停会员或联盟会员资格、开除会员或联盟会员资格、罚款、行为限制、谴责、以及其它合适的处分[2]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谴责、罚款(最高为25万美元)、没收佣金或毛利润、延迟或终止(市场参与者的权利或市场准入资格)、教育或合规安排。香港联交所可行使的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分为针对交易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和针对上市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前者主要包括:(1)向交易所参与者发出取消资格通知,以取消其资格。(2)以书面要求交易所参与者放弃资格。(3)暂时吊销交易所参与者在本交易所的资格。(4)向交易所参与者征收罚款。(5)谴责交易所参与者,并指示应否及以何种方式公布该谴责。(6)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或撤销交易所参与者的负责人员的注册。(7)暂时吊销期权交易者所参与者的期权交易所参与者资格。(8)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收回或撤回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联通期权交易系统及/或期权结算系统的权利。(9)暂停、收回或撤销庄家执照或证券庄家执照(视属何种情况而定)。(10)在一定期间内暂停聯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资格。(11)暂停、收回或撤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联通期权系统的权利。(12)在一定期间内禁制该交易所参与者获委聘为或担任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13)在一定期间内禁制该交易所参与者获委聘为或担任结构性产品对冲参与者。(14)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收回或撤销证券庄家及/或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经庄家专用开放式网间連接器及/或庄家专用自动对盘终端机登入系统的权利。后者主要包括:(1)停牌。(2)除牌。(3)发出私下谴责。(4)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5)作出公开指责。(6)罚款。(7)向监察委员会或另一监管机构或海外的监管机构申报违反规则的行为。(8)禁止专业顾问或由专业顾问聘请的个别人士、在指定期间就上市科(或创业板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规定的事宜代表某指定一方。(9)要求在指定期间内修正违反规则的事宜或采取其它补救行为。(10)如上市公司的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职责,交易所可以公开声明认为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11)如董事在交易所发表声明后仍留任,交易所可停牌或取消其上市地位。(12)3如上市公司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职责,交易所可以指令在指定期间内禁止该发行人使用市场实施,并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该发行人行事。(13)酌情采取或不采取其它行动。纪律处分的机构与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中负责纪律处分的最重要机构是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于2003年成立的专门负责监管职能的全资下属公司)的独立部门,其直接向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听证委员会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执行部提交的纪律事项进行裁决。听证委员会这一机构并不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的管理层报告工作,也不负责调查违规行为或提请纪律诉请,亦不参与决定这些调查是否应该进行或这些诉请是否应该提出。听证委员会由交易所的非董事会成员之会员或联盟会员、会员或会员组织的注册雇员或非注册雇员组成。听证委员会的成员每年经交易所董事会同意后由交易所主席任命,并向交易所董事会负责。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程序主要如下:对于涉嫌违规的行为,先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有限公司执行部进行调查,对一些微小的违规事件采用非正式纪律程序(发警示函),对情节严重的则启动正式纪律程序,将其交付给听证委员会裁决。交易所纪律程序以听证形式出现,该听证由至少三人组成的听证小组负责:一个听证官员(该官员作为听证小组的主席,听证官员每年经交易所董事会同意后由交易所主席任命,并向交易所董事会负责)、以及至少其它两个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听证小组的人员将包括被裁决人同行业的人。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听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复议,仍然不服的还可向美国证监会(SEC)申请复议。交易所的纪律程序是不公开的,但最终形成的书面决定是公开的。2006年7月1日,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将运作监管职能放入一个独立的子公司——交易所市场监管公司中。纪律裁判庭是该公司的四大功能中的一大功能,也是决定纪律处分的最重要机构。纪律裁决庭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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