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参考5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国际经济法论文【参考5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际经济法论文【第一篇】摘要:经济全球化催生和影响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人、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持续地推动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此形势下,国际经济法主要在国家主权弱化、立法内容多样化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呈现显著变化。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家主权一、经济全球化全球化(globalization),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来的。莱维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P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和最基本的体现,一般认为它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使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高度融合,各国经济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二、经济全球化下促进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力量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下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复杂化。在国际经济法的走向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下,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三大主要力量。(一)商人的力量这里的商人,其代表者主要是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史从根本上讲就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他们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向国家和国际组织施加压力而推动有利于其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的:一是对母国施加压力,由跨国公司母国充当其代言人,在资本输出的同时,进行政策输出;二是对东道国施加压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其母国与东道国谈判,另一方面也寻找各种机会直接与东道国政府接触,以一种更为合作的姿态进入东道国市场,尤其是资源丰富,投资环境好的国家。(二)国家的力量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制订者,必须考虑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素,不得不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对市场的进行管制。其次,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还必须为国家和国际社会长远发展作考虑,在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制,以防止企业在逐利性的本能下过渡追求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三)非政府组织(NGO)的力量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Q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全球化并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先导。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又会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两者存在互动关系。�R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经济全球化下国家主权的弱化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宪法,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政策。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各国经济依赖关系的加深,一国的某些由传统的主权决定事项已纳入国际经济体系,“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伴随着的主权丧失感”。(二)国际经济法立法内容不断丰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从根本上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提高,也带动了新的技术革命。国际经济法也深受新的技术革命的影响,在立法的诸多方面也反映了新的技术革命的成果。其中以电子技术的影响最具代表性。电子商务抛开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直接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交易。面对新的交易技术,国际经济法领域也制定了专门的交易规范以解决新的形势下的国际交易问题。如,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三)解决国际经济投资、贸易纠纷的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在国内贸易时期,贸易的争端是由国内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解决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一国已经很难解决跨国的贸易和投资争端问题。传统的只由国内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更为灵活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方式取代。在处理私人和国家之间争议方面,在世界银行内产生了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解决国家之间经济贸易争端方面,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此外还有在区域贸易集团内设立的争端机制,如欧盟法院,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等。这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提供了“最后的保障”。注释:①江时学.全球化化与拉丁美洲经济.拉丁美洲研究.1997(4).第22页.②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法学家.2003(3).第140页.③张清.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社会科学研究.2002(5).第12页.参考文献:[1]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吴珏.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04(4).[3]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国际经济法论文【第二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因能源使用而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低碳经济”也因此应运而生,而由此引发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也值得法学界广泛关注。本文系统阐述了“低碳经济”对于国际经济法各分支学科的影响。关键词:能源使用环境问题低碳经济一、“低碳经济”的概述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二、“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随着低碳消费逐渐成为时尚,尤其是发达国家,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通过碳标签提供的信息,考虑所消费产品在生产过程排放的温室气体。“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自愿性的碳标签日益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贸易规则,碳标签可能能为国际贸易买卖中,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2008年10月,英国标准协会、节碳基金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碳足迹标准PAS2050,旨在为碳标签的实施提供依据,可口可乐和达能等多家公司的75种商品已经试行这一标准,并在相关产品上注明了“碳标识”。一些国际标准组织也开始讨论其转化为ISO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届时,各类消费品都可能需要进行碳足迹的核算并提供碳标识,否则将面临大幅削弱竞争力的风险。对于国际贸易法而言,就要与时俱进,适时将碳标签形成一项规则,将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门槛与“低碳”相挂钩,谁掌握了以低碳技术和产品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谁将成为“低碳经济”时代最大的赢家。三、“低碳经济”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尽管全球出现了经济衰退,但低碳行业的收入仍大幅增长,并且推动了能源结构的调整,产生了新的大量投资机会。据哥本哈根气候理事会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开发和使用低碳排放的清洁能源能够创造商机,带来数以百万计的国际投资机会。在“低碳经济”越来越被关注的同时,制定清晰、稳定的鼓励国际投资政策乃是当务之急,国际社会应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法律框架,完善国际投资法对于环境资源等相关方面的保护,使得对于开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际社会应当加强政府引导,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投入的法律机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法律保障机制,积极有效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在法律的框架下对低碳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采取引导、激励、奖励或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吸引国际社会各界资金投入低碳经济工作,在国际投资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将风险投资引入低碳经济领域;利用现有的法律政策,积极争取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开展低碳经济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四、“低碳经济”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低碳经济”也给国际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开展“低碳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建设初期,技术研发和项目开发时间跨度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国际金融业鼎力相助。全球碳市场的蓬勃发展,吸引不少碳基金、贸易公司和商业性的银行,出于从市场的盈利角度来进行碳减排的交易,极大促进了碳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低碳市场正成为金融部门所密切关注的一个新兴领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银行企业在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即低碳金融,是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业务,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都在快速发展。其中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可以说,随着低碳金融的发展而引发的国际金融方面的法律问题将日益凸显。五、“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全球向“低碳经济”的转型行动将对国际税法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可能减少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同时将部分能源密集型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各国为实现国内的减排目标采取的国内政策,比如征税、补贴等都将影响国际税法规则。作为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的国际税法,在创建低碳市场的条件相对成熟时,必然需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等规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财税鼓励政策,结合整个税收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能源、环境与碳排放的税种和税率。目前,美国众议院已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要求对来自没有采取相匹配的减排行动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这就使得征收碳关税的措施可能进一步合法化而成为国际税收制度的一项规则。“低碳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制定和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各国的“低碳经济”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稳步发展,才能使国际社会走向一条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但是“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并且在当前经济危机的特殊背景下,操作性及适用性更难掌握,国际组织在这时就要发挥其应有的推动作用,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的国际统一立法进程。参考文献:[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赵秀文.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陈柳钦.低碳经济:国际发展趋势的思考.环境经济.2010(1-2).[4]庄贵阳,谢来辉.低碳经济重塑国际经济格局.中外文汇.2009(19).国际经济法论文【第三篇】一、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第三,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二者能够确保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传统民商法以权利本位为指导,更多的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逐渐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要求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更多的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通过建立一个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法和和民商法的影响(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经济体制和贸易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对各国的经济制度与法律体系产生了深渊影响。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WTO的基本规则,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