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一、历史沿革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二、基本职能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5.统一监管证券业。三、主要职责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从国际上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2)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3)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4)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5)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自己买卖证券而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人或卖出某种证券。(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自主决定。(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由于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委托人承担。3.收益的不稳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证券的种类一级市场指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发行者为扩充经营,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投资二级市场指证券交易市场。是证券经过发行市场后,投资者不断对证券进行买卖交易,所产生的证券流通市场。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用以证明其在公司投资入股份额、并据以获得股利收入的有价证券。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赢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赢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新股与次新股依据个股上市时间早晚不同,将股票区分为新股与次新股。例如,截止2000年4月份,市场把2000年上市的股票称为新股;在1999年上市的股票称为次新股。ST股沪深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PT股PT英文Particular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7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A股指在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普通股票。是我国股民最主要的炒作对象。B股指专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以外币买卖的特种普通股票。H股指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红筹股红筹股是香港媒介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股份的俗称。红筹股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香港。蓝筹股泛指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大、经营管理有效、盈余记录稳定、能按期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发行的、被公认为具有很高投资价值的普通股票。蓝筹股是绩优股中的佼佼者。蓝筹股适于进行中长线投资,稳健型投资者可参与。绩优股泛指经营业绩好、股东收益高、技术实力强、发展前景好、投资价值大的股份公司所发黑马股指价格可能脱离过去的价位而在短期内大幅上涨的股票。黑马股是可遇而不可求得,如果被大家都看好的股票就很难成为黑马了,投资者不用刻意的搜寻黑马,只要是好股票,就可以赚得到钱转配股指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转配部分截至到2000年4月前无法上市流通,2000年4月后按计划逐步流通。配股股份公司为了吸收资金,向持股人有偿、按持股比例配给一定数量的股票。配股后,由于股本的扩张,会造成股价的正常下跌,投资者容易被表面的股价迷惑。庄股指股价涨跌或成交量被庄家有意控制的股票。庄家通过增持或减持手中筹码,不断洗盘震仓,来达到吸筹目的,然后择机拉高股价,吸引散户追高,达到出货目的,并从中获利.可转债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兼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特种定向债券专门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待业基金发行的国债,用以保障社会福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利率是固定的,且永不上市流通。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进行记账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为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