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仙游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3第五条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收购剩余安置房方式筹集。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国土部门应当在项目出让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人口等因素,可以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对不符合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十四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普通商品房开发。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5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第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6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填写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第五章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县鲤城城镇户籍,并在本县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本规定中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鲤城城镇户籍的;(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四)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隅除外)。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7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三)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表》;(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五)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所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当加盖校对章,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第二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二十六条家庭住房面积是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之和。第二十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相应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通过8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九条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仙游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1、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算为受理。2、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布。(三)复审: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1、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2、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9办理先后顺序进入轮候供应。(四)批准和公示: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仙游县政府公开栏和仙游县政府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建立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同时向申请家庭发放《仙游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2、经公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3、《准购证》上须注明申请人、购买的面积标准。接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参加选房。逾期未选房,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五)确定选房顺序: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已登记的申请人的先后顺序,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应当邀请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六)选房: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选房结果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仙游县政府公开栏和仙游县政府网上公10告。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