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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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特点:–1、强制性;–2、互助性;–3、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功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3、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4、职责–(1)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2)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3)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四)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三、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一)缴存–1、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设立账户。•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2、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秦皇岛市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缴存比例由12%提高到15%;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缴存比例由17%提高到20%。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后,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参照执行。2008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高应控制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2832元/年,即每月1900元/月,2008年月最高工资基数限额为5700元。3、缴存时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4、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1、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河北省(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退职的;(三)出境定居的;(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2、提取程序–(1)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2)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决定–(4)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三)住房公积金贷款1、条件–(1)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4)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2、程序–(1)申请–(2)审核–(3)担保–(4)贷款《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2008贷款对象–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已拥有相当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二手房为4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职工;–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程序1、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借款人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以贷还贷”业务也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审查“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有不良还款记录或不具备还款条件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拒绝为其贷款。3、批准和划拨借款人借款资料全部审查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托银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60%以内);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0年。在不超过最长贷款期限的基础上,贷款期限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年利率为4.0%,5-30年年利率为4.5%。贷款偿还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1年)之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以贷还贷以贷还贷是指职工在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后,通过指定的中介公司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一)贷款条件1、借款人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购买普通住宅时,在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置房产作为抵押;5、所购置的房产如是二手房,应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建成年份不超过15年,主体结构在砖混以上,且不在拆迁公告、旧城改造、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之内;贷款需提供书面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婚姻状况证明4、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5、借款合同6、房屋所有权证7、工资收入证明8、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三倍,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过在银行的贷款余额。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1、不得超出房产剩余使用年限;–2、所购房产的房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加贷款期限男不得超过60周岁,女不得超过55周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利率执行。(四)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廉租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12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等九部门联合一、概念国家对住房困难的城镇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屋或给予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制度特点:–1、保障主体是国家–2、保障对象特定–3、保障模式多样–4、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保障主体:国家(1)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2)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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