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凤政办发〔2011〕15号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凤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2凤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县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各方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以购买自住房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3第三条职工所购买自住房屋支付房款时,可先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贷款。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受托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托人。第五条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规模,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提取的前提下,由贷款人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凤县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及有效身份证明;4(二)在凤县购买合法的自住房屋;(三)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于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企业单位或财政全额供养人员作为保证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供职所在单位出具的贷款人职业及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住房的有效合同;(四)首付30%的购房款付款凭证;(五)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资质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估价证明,5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其他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工资折和身份证)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第十一条贷款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第十二条对准予贷款的,贷款人分别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以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贷款人保管。第十三条贷款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借款合同。6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一般采用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五条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融业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事项。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具体限额,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县住房消费的发展需求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借款限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同时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计算公式为:借款限额≤所购住房总价款×70%,且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有效工作年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即:男性借款人的贷款年限≤60-借款当年的实际年龄女性干部借款人的贷款年限≤55-借款当年的实际年龄女性工人借款人的贷款年限≤50-借款当年的实际年龄7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指定银行的个人还款账户上存储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受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本期应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需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退还。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8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因工作调离凤县时,必须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受委托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用现金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时,应到原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受托金融机构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的当天应将资金全部收入贷款人专户,不得压票。第二十五条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到县住房资金中心办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妥内部资金划转手续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据此进行账务处理。第六章贷款担保和保险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房产抵押;国家债券、存单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应高于贷款本息数额。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9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对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以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财产作抵押时,应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以所购房屋(含所购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对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一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10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对设定质押的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第三十五条保证人与贷款人应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保证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借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所购房屋确需保险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手续或委托贷款人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须与贷款期限一致,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三十七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抵押期间贷款人为保险第一收益人。11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终止以及抵押物、质押物的处分第三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贷款人书面通知受托金融机构办理变更。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第四十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四十二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对企业单位的法人保证,在贷款合同中必须做出约定)。第四十三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12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进入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人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转让、拆迁、出售、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1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型住房和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内部装饰。第四十六条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制作合同文本、凭证等相关文书。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公积金△贷款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驻凤省市企事业单位。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24日印发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