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论文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法律的论文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法律的论文1摘要:《法律与社会学》是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领域形成的学科,对于社会学和法学具有双重意义。本文立足于法学,浅析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以及简单涉足法律与社会学的热点问题。关键词:法学;社会学;同性恋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9)18-0221-02法律与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该学科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旨在剖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与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来对社会问题加以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学科交叉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由学科间部分研究领域的相似性而决定的。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与法律基本原理的社会科学,法律规范是统治者用来进行阶级统治、规范社会秩序的统治工具,法学的内部视角重在研究法律文件本身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以及法律文件之间的内部关系;法学的外部视角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其外部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学是系统地研究社会行为与人类社会的结构、组成、功能以及历史发展变化,并通过形成的认识指导现实社会的政策方针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结构的一门学科。可见,法学的外部视角和社会学的关注点与研究方向都与人类社会有关,因此,二者研究领域的交叉直接诞生了法律与社会学,即法社会学这门学科。社会现象包括社会政治现象、社会经济现象、社会文化现象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建设,由此,在法学研究中,经常会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对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社会文化以及法治与社会建设的关系进行研究。既然法社会学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那么我们就必须掌握社会学的两种研究方法,即定性研究法与定量研究法。定量研究法主要用观察、实验、调查、统计等方法,采用数据的形式进行研究。定性研究法大多是采用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而获得第一手资料,具体研究方法主要有参与观察、行动研究、历史研究法和人种志等方法,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访谈的方法。访谈的注意事项有很多,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即问题范围不可过于宽泛,避免被采访者无法确定回答方向。其次要注意被采访者在访谈过程中的心态变化,提问不可步步紧逼。再次,要耐心倾听,尊重被采访者的发言,不可冒然打断。最后,还要做好记录,并在记录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对被采访者的回答中有利于社会调查、但被采访者并未详细阐述的观点加以记录,以便在随后的提问中请被采访者进行更为具体的回答。总之,深度访谈中提问的目的性、灵活性、逻辑性以及具体简洁性是影响访谈效果的重要因素。而法社会学是用社会学方法来研究法学,其最终立足点是法学,因此,在深度访谈得到了所研究内容的社会现象之后,我们还应进一步重点对其进行法学角度的分析,通过访谈所得的社会现象,探寻背后的法理原因。如果在理论法学的视角下,那么将侧重对这些社会现象进行法学思维的分析;如果在应用法学的视角下,那么则应在法学思维的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制定解决由社会现象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的政策法规。上文提及,社会现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现象。在探究法与政治现象时,我们实际上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某一地区或某一国家的社会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包括总体政治氛围、国体政体以及执政党的执政状况。社会政治环境通过一定的政治现象表现出来,而我們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这些政治现象的研究分析,为其寻找法律渊源,使政治发展与法律相互促进。在探究法与经济现象时,我们最容易或者说能够最直观地了解到的就是某地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当代社会的背景下,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某地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进而回归到法学视角下,探寻当地法律制度是否适应当地经济状况的发展,或为其寻找更能适应经济状况的法律规范。在探究法与文化现象时,我们关注的是某一范围内的社会道德环境、社会宗教环境以及该范围内的特色文化,此外法律文化也是文化现象的一方面,通过对该地文化现象的调查分析,不仅有助于成文法的研究,更有利于对该地习惯法的探究,因为社会文化习俗是社会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习惯构成了习惯法,因此我认为这二者的关系在以上三种关系中最为重要。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是法律与社会学近期的热点问题,我想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2017年5月24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宣布,目前台湾《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被判定为违宪的。这标志着台湾地区成为亚洲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即同性婚姻在台湾地区合法化了。在此消息公布之后,两岸三地掀起轩然大波,同性恋者欢呼雀跃以表扬眉吐气,反对者则觉得违背常理,辱没祖先。近年来,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公众媒体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西方国家。这也是社会学所应关注的一大社会问题。通过社会调查与访谈,同性恋的支持者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可以接受的以及健康的,社会对待同性恋者应当像对待异性恋者一样,同性恋者应当在法律上被赋予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性婚姻应当合法化,他们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标志着一个社会的进步。而反对者则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不自然、不正常、不健康的,甚至是一种罪恶。其实双方各自的理由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立足点不同。从同性恋心态以及同性恋行为的产生原因来分析,同性恋心态是人类性取向的一种,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而出现的。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决定了人们社会心理的多元化,其中就包括性取向的多样化,如同性恋、双性恋等。在一些人产生了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性取向的同性恋心态后,他们就会出现相应的同性恋行为,但是由于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主要婚姻形式都是男女婚配,从古至今的同性恋者都是社会中的少数人,中国古代有“比顽童”之说,意思就是同性恋,属于淫乱,是极大的十种过失之一,古人认为它的害处就是丧家亡国。而在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将同性恋当成犯罪,并有“男和男行可羞辱之事,就在自己身上收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神判定,行这样的事的人是当死的”之说。虽然中国古代对同性恋者也给予了一定的宽容,但是在婚姻问题上却绝不容其挑战。中世纪西方对同性恋者不予宽容,甚至加以迫害,更是绝对禁止同性婚姻。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分析,中国讲究纲常伦理,所以对婚姻双方的认定就更容易被限定于男女之间,这种观点延续至今,与新出现的同性婚姻观点相碰撞,才会产生争论与冲突。但是,我认为社会在变化,人类的心理也在随着社会与时代的进步而急剧变化,那么用于调整社会的法律在面对上述社会现象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吗?法律是调整社会的工具,当社会中出现了新现象,需要法律加以保障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做出新的规范。从人权的角度分析,一个人对自己性取向以及婚配的选擇应当是自由的,既然我们可以选择结婚与不结婚,那么为什么在选择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的问题上会引起那么大的波澜呢?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大部分人的传统观念尚未转变。法律应当充分保障自然意义上的人与社会意义上的人,而自然意义上的人主要是指人类合理的天性,其中就包括对配偶的选择。有人可能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有悖于社会伦理、人类伦理,但是伦理在本质上是观念意义上的东西,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更新变化的。法律所追求的是人与人的平等,所以如果异性婚姻能够被法律认同,而与异性婚姻同质、在本质上都是人对配偶选择的权利的同性婚姻,也应当被法律所确认。因此,虽然我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在自身发生,但是出于理性思考,我尊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以上便是我对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社会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律与社会学是法律研究者进行社会实践与社会研究的重要方法,也是指导法治进程的重要学科基础,因此在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应当加以重视,以便在学理层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参考文献:[1]杨帆.法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与转型——兼议中国语境下的法学研究范式之争[J].社会科学文摘,2018,5.[2]何勤华,李琴.英国法社会学研究70年——以“社会—法律”研究的变迁为重点[J].法学,2017,12.法律的论文2摘要:我国虽然是个单一制国家,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现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复杂且独特的局面,区际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法律冲突时法官到底如何选法?理论依据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总是以极尽简略的方式说明选法的理由。美国冲突法理论对美国州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意义十分重大,同样,我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问题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的选择上也可以给予指导。因此,通過探究美国冲突法理论中选法的方法,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如何选法提供理论支撑。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选法方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问题的提出案件情况: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集团)因资金短缺,向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借款1000万元港币,还款日期约定为1995年1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江门财政局)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且江门财政局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中注明了“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双方还约定,担保书生效要件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见证人处盖章。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鸿润集团没有按期偿还借款。之后中成公司要求担保人即江门财政局履行担保义务也未能成功,遂在2000年8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争议焦点:《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有效?江门财政局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律冲突: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对于内地的政府部门对外提供担保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故《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合法、有效担保。但内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做担保人,该担保行为由于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那么,在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何种方法选择法律的适用?2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区际冲突法是指用来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的法。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大多出现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内部都具有多个独立法律制度行政区域,所以在其国内,通常会出现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只发生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的单一制国家也同样会发生,比如我国。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分别回归祖国。同时,我国允许港、澳自中国政府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50年内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由此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根据已经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在法律方面表现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其原有的法律法规,除与基本法发生冲突必须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同时,台湾地区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都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域,施行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区际法律冲突也随之而来。我国现今也没有专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是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中规定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冲突法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每当我们谈起冲突法理论必然会称赞欧美,而且在现代冲突法的发展史上,美国也的确扮演的是开路先锋的角色。因此,接下来我们将以前文中的案例为例来研究美国冲突法理论发展中较突出的几种选法理论,包括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法”和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3美国国际私法中的选法理论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布雷纳德·柯里(BralnerdCurrie)指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