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信全球中小证券投资信托基简式公开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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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德信全球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簡式公開說明書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壹、基金基本資料:本基金名稱為保德信全球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以新臺幣計價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成立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貳、基金簡介 一、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本基金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 1.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上市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荷蘭、韓國、日本、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加拿大、澳洲、奧地利、西班牙、芬蘭、愛爾蘭、義大利、瑞典、墨西哥、以色列、巴西、印度、波蘭、俄羅斯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債券,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本基金之股票投資,以從事於高科技產業、電信服務產業、能源產業、公共事業、金融產業、消費用品產業、非循環性消費產業、原物料產業及基礎工業等國內及國外(含跨國)具有競爭優勢及成長潛力之中小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二、投資策略及特色 (一)本基金投資策略:1.全方位考量的投資策略、2.全方位的投資評估模式、3.投資選股方向 (二)本基金投資特色 主要投資於全世界市值小於100億美元以下的中小型公司的股票,以掌握全球的新趨勢與新商機。投資區域將涵蓋全球26國主要高科技產業、電信服務產業、能源產業、公共事業、金融產業、消費用品產業、非循環性消費產業、原物料產業及基礎工業,並透過資產配置適當分散風險,以期達到報酬極大化、風險極小化的目標。 中小型企業營運活力旺盛,股票往往具有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在中小型企業營運規模從國內拓展到海外、從區域拓展到全球,從初上市櫃到成為全球知名品牌的過程,往往需要花上好一段時間,倘若能夠通過市場嚴峻的競爭考驗而擴張企業版圖與營運規模、成為大型企業,則往往其公司股價及市值也會有跳躍性成長的機會。本基金特色即在於洞察全球市場的趨勢變化、發掘未來商機,提前佈局具有長期成長潛力的中小型企業,以掌握中小企業蛻變為大型企業的爆發力。 參、基金投資之風險簡述 一、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二、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2我國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情況,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此外,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亦會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三、類股過度集中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具有競爭優勢及成長潛力之中小型公司類股,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之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集中在中小型公司投資風險較大,且該等類股中,某些產業可能較有明顯產業循環週期,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盈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四、匯率變動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從事避險交易,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縱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3 肆、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最新運用狀況,請至經理公司網站()參閱最新之基金月報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參閱本基金年報,或參閱下列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投資績效 【以下各資料截止日為99/09/30】。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  4二、投資績效   伍、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全球中小型類股,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之全球股票型基金,具有的高度成長潛力中小型類股公司股價往往也有較大幅度之波動,因此將本基金定位為追求積極成長之相對風險積極型的投資產品。 陸、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八(1.8%)。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總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七(0.27%)申購手續費 (1)未達新台幣100萬以下者:1.5%(含) 以下 (2)新台幣100萬元(含本數)以上,         1.2%(含) 以下                 未達新台幣500萬元者:  (3)新台幣500萬元(含本數)以上者: 1.0%(含) 以下 買回費 除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外,現行買回費用為零買回手續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50元,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註一)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其他費用(註二)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5柒、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81)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及(91)台財稅第0910455815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本基金依財政部96.4.26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函及所得稅稅法第3條之4第6項之規定,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等資料),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以符合[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規定,俾保本基金權益,但有關法令修正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一、證券交易稅 (一)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二)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得適用停徵規定。 (二)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三)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四)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可能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捌、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一、公告時間: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二、公告方式: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經理公司或同業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之作業流程 一、基金申購作業流程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及地點 (1)經理公司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代銷機構轉入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3)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2.  申購起迄時間 (1)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保德信投信為週一至週五8:30~16:00,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惟不得逾越保德信投信所訂之截止收件時間。 6(2)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銷售費。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銷售費用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一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三千元整。 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現行銷售費用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但實際適用之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 1.5%(含)以下 新台幣100萬元(含本數)以上,未達新台幣500萬元者1.2%(含)以下 新台幣500萬元(含本數)以上者1.0%(含)以下 5.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1)現金。 (2)匯款、轉帳、郵政劃撥。 (3)票據:應以經理公司或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以支票兌現日為申購日)、本票或銀行匯票支付。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1.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轉換基準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 2.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保管機購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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