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犯罪之盗窃罪概述什么是侵犯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12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产犯罪的分类(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内容提要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认定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概述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目的。客观方面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2.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3.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的对象——公私财物1.“拿”回自己的财物违法吗?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使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案例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不构成丙因为违章驾驶被交管部门扣押了汽车,在没有缴清罚款以前,某夜丙潜入交管局大院将自己的汽车开回了家。构成2.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3.不动产可否作为盗窃的对象?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行为人未经房主的同意,以伪造证件等手段盗卖他人或单位的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的,也以盗窃论。盗窃生别人林地上的树木。4.无体物、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打他人电话号码、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也属于盗窃罪。注意:无形财产中,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因为鉴于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存在的样态,被窃取后并不能排除权利人的继续使用和占有,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技术成果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5.盗窃以下几种特定对象的,也认定为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违禁物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吗?盗窃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也可以成立盗窃罪。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指的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观念上的支配(是指从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只要占有人事实上支配着财物或者从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占有人继续支配着财物,我们就说这一财物归他人占有。对“占有”的理解“占有”的几种情形1.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2.虽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4.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要具体分析。•习题(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多选)•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C.甲在宾馆房间内“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一台•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的公文包•答案:ABCD对“窃取”的理解:窃取,是指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包含单位)占有。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同时指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的,就是秘密窃取。但秘密窃取不能涵盖所有的盗窃行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公开窃取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历来都是作为盗窃罪处理,而不是定抢夺罪;明知大型商场、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也不失为窃取行为。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1)数额较大——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2)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院1997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广东省的数额认定标准广东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何为“多次盗窃”?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两种行为方式,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构成盗窃罪。(二)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注意]行为人误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看一个案例案例乙女系某大学校花,情人节时男友送其名贵项链一条,价值3000元。乙女害怕被人嫉妒,于是对同宿舍友甲女慌称该项链为地摊货,价值仅5元。某天,该大学举行露天舞会,同事舍友甲女准去去参加,但缺少项链一条,于是将该条项链偷走,问甲女是否成立盗窃罪?(三)盗窃罪的主体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有关人员为了谋取单位利益实施盗窃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归单位所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应当直接以盗窃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盗窃罪的认定(一)盗窃罪数额的计算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在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计算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如果盗窃的是普通物品,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以被盗物品实际价格为准。如果销赃数额高于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如果盗窃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盗窃权利凭证数额的计算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二)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的标准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着手。至于何时产生该危险,需要根据盗窃类型具体判断。几种情况:入户盗窃、扒窃、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使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盗窃现金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如控制说、失控说、转移说、隐匿说、控制加失控说等。所谓失控,就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时,就应认定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另外,应注意在认定时,应结合对象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具体判断。【注意】由于普通盗窃是数额饭,即盗窃的财物要达到较大数额。在普通盗窃的情形下,即使行为人窃得财物,但财物数额极为低廉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对于未遂犯,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甲准备盗窃金库,将银行的保险柜打开后,发现只有20元,没有任何金条,于是将20元取走。是否构成既遂?三、盗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是否有死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许霆案)(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案例甲某伙同乙丙二人某日深夜潜入一家银行,盗走办公室3台笔记本电脑,2台激光打印机和银行工作人员陈某锁抽屉中的工资4000元。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金融机构?不构成。分析:所称“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客户存款、票据证券等,也包括盗窃运钞车辆运送的资金。如果盗窃的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的,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许霆案许霆其人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毕业。2005年12月-2006年4月,到广州打工,做过三份工作,最后一份工作是做保安。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只扣除了1元,他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持银行卡先后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许霆账户实际被扣174元)共计取款174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许霆潜逃一年后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发现时17.5万元已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案件审理情况2007年12月一审被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随后,许霆提出上诉。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重审;3月31日,广州中院重新审理,以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4月9日,许霆再度提起上诉。5月22日下午,许霆案首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谢谢!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