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稿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稿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第一篇】3月26日,县委农村工作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召开。县委书记江训开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县委副书记、县长曾宝柱主持会议。县委副书记张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洋,县政协主席杨小林,县领导查忠平、邱玉林、沈天华、陈兵斌、李水木、洪海峰出席会议。江训开指出,20xx年,湖口县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和鄱阳湖流域超历史大洪水,面对疫情汛情的双重考验,全县上下团结一心,克服了多重不利影响,推动了全县“三农”工作稳步前行,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农业发展稳中向好、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三农”工作亮点纷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江训开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着重把握好重中之重有多“重”、优先发展如何“先”、全面推进怎么“进”、新型关系“新”在哪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真抓实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二要明确目标任务,奋力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三要勇于探索创新,加快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县下上务必紧紧围绕“两完善、两健全、四探索”改革总体思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加快推进,努力探索出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径,形成一套“可复制、能推广、惠群众、显成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四要强化党的领导,凝聚乡村振兴强大合力。做好“三农”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要切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制,以更高标准建强乡村振兴干部队伍,加强组织建设,以更实举措保障乡村振兴落地见效,提升工作落实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三农”干部队伍。曾宝柱强调,一要切实统一思想,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政治自觉。全县上下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在特色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仓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等方面做精做优,努力在打造产业兴旺、自然生态、文明淳朴、共建共享、和谐有序的新时代“五美”乡村上取得更大成效。二要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活“三农”工作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模式,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果。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跨区域合作、同业联合发展,培育做优一批示范合作社,通过改善生产条件、健全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要突出农业产业带头人和致富能人的带头作用,坚持点线面相结合,切实做到做强产业、完善功能、优化环境。三要高标准落实“三农”工作,切实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各项保障。要积极整合各方面资金向“三农”工作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投资兴业,通过不断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优先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要通过强化教育培训,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一线岗位,实施现代农民培育工程等举措,切实保障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会议书面传达了中央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并对当前森林防火、春耕备耕生产等工作提出相关要求。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第二篇】27日上午,全县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在县会展中心召开,县委副书记、县长叶xx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高举改革大旗、勇当改革先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细致总结试点经验、查找工作不足、铆定工作目标,推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行稳致远。县委副书记丁俊昌主持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雪灿安排部署第二批宅改工作。叶xx在讲话中指出,自今年3月份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县共退出宅基地666宗、万平米,拆除房屋万平米、围墙万米,农村面貌有了新变化、社会风气有了新改观、农民群众有了新收获、制度建设有了新成效,全县宅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叶xx强调,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在进贤落地生根,意志是否坚定,决定改革的成败。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要脚踏实地、坚定立场,思想上要有主心骨、定盘星,要充分认识到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群众所盼,是我们的必由之路、必选之策、必担之责,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只可进取,不可懈怠;落实是否到位,决定蓝图的实现。在改革推进中要贯彻《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贤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严格落实“七步”工作法,压茬推进,要坚持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突出村民自治管理主导,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公开制度,做好宅基地规划,收储一批土地;责任是否压实,决定进贤的未来。全县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扑下身子、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到人、督查有力有效、宣传同频同振。丁xx要求,要坚定决心抓宅改,做到一心一意抓宅改,干一事成一事,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宅改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做好打硬仗、啃硬骨头、脱一层皮的思想;要思想发动抓宅改,在试点基础上,对乡村党员干部再培训,发动乡村党员干部上门入户宣传讲解,帮助群众逐步转变观念,形成村民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把握政策抓宅改,多从政策层面入手,为完成工作找办法;要落实责任抓宅改,各成员单位必须要从本单位职能出发积极作为,全力配合,宅改办要切实发挥统揽、协调、服务等职责,确保形成合力。承包地和宅基地会议讲话【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快速、规范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而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登记分别取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严格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第四条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第五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面积标准占用土地、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91号)要求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第三章权利主体认定和“一户一宅”政策执行第六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权利主体认定和“一户一宅”政策执行,遵从以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元,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农民进城购房后,其户籍关系未迁移,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情形发生正常户籍关系迁移成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已建房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六)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关系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姻关系居住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建房,在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依法确权登记。(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原宅基地退出并注销登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准,并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确认。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年满20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确权登记:(一)符合当地分户条件而未分开居住的农村居民,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三)其他经集体经济组织研究认为应予分户的情形。第四章权属来源认定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的权属来源包括:(一)市、县、乡镇(街道)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二)市、县有关部门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乡镇(街道)关于宅基地翻建的批准文件;(四)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九条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第十条非住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第十二条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