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分类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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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分类处置建议房屋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可以不予拆除,予以没收或保留。一户多宅系因继承、赠予、司法仲裁等原因形成的,应保留现状。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一、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一)”一户一宅“违法占地1、一户一宅的认定:以户为单位,原则根据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来认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村民因继承、赠予等原因,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不属于多占宅基地。另外,有下列情形的,可作为特殊户对待,不认定为一户多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2、一户一宅需拆除情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一律拆除。但一户一宅是对农民合理建房需求的保障,不应作为整治重点,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违法占地建房的,很多情况下是地方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未能及时提供保障造成(如很多地方多年不批宅基地)。建议仅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村庄规划,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予以拆除。3、一户一宅不需拆除情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中任一规划的,视为符合规划,未办理用地手续属程序性违法,建筑物可以不予拆除,予以罚款处理后由农民办理确权登记;若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在新一轮空间规划编制中调整完善。(二)”一户多宅“违法占地1、一户多宅的认定:违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拥有多处住宅。2、一户多宅应拆除情形:房屋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予以拆除。对一户多宅采取拆除的,应保障有一处住宅可供居住。3、一户多宅不需拆除情形:房屋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可以不予拆除,予以没收或保留。一户多宅系因继承、赠予、司法仲裁等原因形成的,应保留现状。(三)非法买卖1、非法买卖的认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的行为。2、非法买卖拆除情形:一是非本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买卖宅基地或房屋,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予以拆除;二是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设,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应予拆除;三是城镇居民非法买卖房屋,其合同无效,若原房屋所用权人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予以拆除。3、非法买卖不需拆除情形:一是本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农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可视为符合规划,予以保留或没收;二是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设的,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保留或没收;三是城镇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或房屋,其合同无效,若原房屋使用权人符合一户一宅,且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可视为符合规划,予以保留或没收。说明:考虑农村宅基改革和实际情况,并结合三块地改革中部份地区允许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议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范围放开至本县级行政辖区。(四)超过批准面积建房1.超过批准面积的认定:xx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一些地方法规也将附属设施规定在宅基地范围内。但从实践来看显然不合理,也不能满足农村村民的合理需求。宅基地是否超过批准面积,应以住房面积是否超过批准面积进行认定。2.宅基地超占不需拆除情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予以保留。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均予以保留。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保留。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办理。3.宅基地超占应拆除情形: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超占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予以拆除。但拆除会影响房屋安全的,予以罚款保留,登记时予以注明。二、非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一)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违法占地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违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获得用地批准,予以没收;不符合规划的暂时保留,纳入新一轮空间规划编制中完善规划调整。不能纳入的予以拆除。说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扶贫项目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推动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划的可暂时保留,纳入新一轮空间规划编制中完善规划调整。不能纳入的予以拆除。(二)其他项目非法占地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应予以拆除。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到位后,可以保留补办相关手续或没收。三、在重要保护区违法占地建房情况对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建设行为,应予以拆除。但在重要保护区划定前建设的,应给予补偿后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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