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郭守前博士、教授4公共选择理论本章将介绍:公共选择理论概述投票理论官僚理论4.1公共选择理论概述4.1.1公共选择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含义4.1.2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4.1.4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方法论突破4.1公共选择理论概述4.1.1公共选择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含义4.1.2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4.1.4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方法论突破4.1.1公共选择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含义公共选择(PublicChoice)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对政治决策过程的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以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为前提,依据自由的市场交换能使双方都获利的经济学原理,来分析政府的决策行为、民众的公共选择行为及两者关系的一种理论。突出特点:将政治过程看作某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这个“经济活动”中,政府是“生产者”、选民是“消费者”、选票是“货币”,而选举制度则可等同于“市场制度”。4.1.2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4.1.2.1公共选择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凯恩斯主义指导下国家干预的失败政府经济理论的缺乏新福利经济学的影响4.1.2.2公共选择理论产生的过程发源阶段:20世纪50年代逐渐形成阶段:20世纪60年代影响日益扩大的阶段:20世纪70年代迅猛发展的阶段:20世纪的80-90年代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4.1.3.1经济学与政治学的“交易”性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学中的基本命题不再是“选择”,而是交换,即不同经济个体之间的交换。公共选择理论最大的突破是,它认为,从交易的角度看,经济学和政治学并没有什么不同,在政治活动领域里,重要的命题也不是社团、党派和国家等基本行为主体,而是这些行为主体之间及主体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在政治市场上,投票人和政治家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行为的本质也只不过是一种交易。在理性经济人本性的驱使下,人们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他们追逐个人利益时所选择的方法不同而已。经济过程中的市场决策和政治过程中的非市场决策是存在很大不同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4.1.3.2政治规则完善论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为了保证个人的利益追求不受他人的阻碍同时也不妨碍他人对利益的追求,政治过程中理性经济人的交易能够得到顺利进行,一个社会必须制定合理的政治行为规则。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该规则必须保证个人参加政治交换所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之间具有等值性,即个人对于通过纳税所获得的政治环境已经满意;在该政治规则的作用下,良好的社会秩序能够得到保障,即经济方面的繁荣和政治方面的稳定与平等;规则必须具体化,不能过于笼统。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4.1.3.3“经济人”假定与经济学一样,公共选择理论也将“经济人”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出发点,即以人的“自利”为出发点来解释人类行为,特别是政治家的行为。对于“经济人”假定的具体分析,布坎南是从两个方面来论述的:一是“个人的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一直到受他们遇到抑制为止”;二是“只要有适当的法律与制度构架,个人追逐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地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4.1.3.4对公共选择理论中经济人的进一步分析作为投票者的经济人在政治市场上,作为投票者的经济人,其个人决策是在给定的选举规则和程序下,依据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从多种候选方案或候选人中,选出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满足预期的对象来。投票经济人的选择行为可分为四个方面:目标。一是投票者个人所追求的目标,另一是投票人所在或所代表团体的利益候选方案。一般来说,候选方案越多,投票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选举规则和程序。选举规则即人们常说的投票规则,如一致同意规则、多数同意规则等等。选举程序,有直接选举和代表代为选举的间接选举两种主要形式。约束选举人的外部条件。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作为选民代表的经济人选民代表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们在代表选民进行决策时,有着什么样的行为特点,以及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政治市场的复杂性,使得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约束也是复杂多样的。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完全分离。现有的制度规范对代理人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代理人的利益与选民的利益密切联系。即使代理者与选民共同分享他的选择所带来的利益和相应的成本。4.1.3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前提作为政治家的经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处于国家权力顶层的政治家。拥有很大的权力,甚至代表着一国的形象,但他们首要的目标仍然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处于权力中层和基层的官员。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受着上级和下级的制约和监督。政治家的经济人,目标是获得选票最大化,选票最大化可以使他们执政或竞选连任,从而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官员的经济人,他们追求的是高薪、特权、权力等,而这些都是与财政预算规模正相关的。所以,政府官员总会千方百计地扩大预算,从而造成公共物品的生产过剩。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组成了政府,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都是由他们具体实施的,而他们的动机又支配着政府行为和政策目标4.1.4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突破4.1.4.1经济人的自利主义本性理性经济人这一概念,既是公共选择学派不可缺少的理论前提之一,同时对该学派来说,又是方法论上的一大突破。公共选择学派创建以来,改变了政治学这一传统的研究方法,首次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政府和政治过程的研究,并认为,政府及其官员和经济市场中理性的经济人一样,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利己主义本性的表现。4.1.4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突破4.1.4.2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传统的经济理论,所坚持的研究方法是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之相比,传统的政治理论则以集体为研究单位,个人只不过是有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动的目的和选择行为也都受着集体的制约。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应用到了政治学的分析过程中,采用了基于“谋求最大发展自我利益”的个人的逻辑演绎方法。公共选择虽然研究的是一种集体决策,但在其政治分析过程中,它所分析的仍然是个人的偏好。布坎南认为,政府只不过是个人集体活动的过程,或者说是集体活动的机构场所。4.1.4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突破4.1.4.3经济人的自利主义本性理性经济人这一概念,既是公共选择学派不可缺少的理论前提之一,同时对该学派来说,又是方法论上的一大突破。公共选择学派创建以来,改变了政治学这一传统的研究方法,首次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政府和政治过程的研究,并认为,政府及其官员和经济市场中理性的经济人一样,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利己主义本性的表现。4.2投票理论4.2.1一致同意规则4.2.2多数票规则4.2.3投票悖论4.2.4投票交易4.2.5利益集团的影响4.2.6其他偏好显示方法4.2投票理论4.2.1一致同意规则4.2.2多数票规则4.2.3投票悖论4.2.4投票交易4.2.5利益集团的影响4.2.6其他偏好显示方法4.2.1一致同意规则一致同意规则:又称为全体一致投票规则,是指一项集体行动方案,只有在所有投票者都同意,或者至少没有任何一个人反对的前提下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方式。一致同意规则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按照该规则取得的集体决策能够满足全部投票人的偏好,也就是该决策可以满足至少一个人的偏好而又不损害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偏好。4.2.1一致同意规则一致同意规则的特点选择结果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对选择结果的任何改动,都会使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损害到至少某一个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所有投票人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得到保障。可以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需要全体参与者的一而再、再而三地协商与讨价还价才能最终达成。4.2.1一致同意规则一致同意规则的缺陷这种制度的交易成本很高。对于每一个投票者来说,最后一个投票者的否决权给予了他过大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该规则忽视了投票人的偏好显示难题4.2投票理论4.2.1一致同意规则4.2.2多数票规则4.2.3投票悖论4.2.4投票交易4.2.5利益集团的影响4.2.6其他偏好显示方法4.2.2多数票规则多数票规则:是指一项集体行动方案必须经至少一半以上投票人同意才能通过和被采纳的一种投票规则。多数票规则又可分为简单多数票规则和比例多数票规则。按简单多数票规则,只要赞成票超过半数集体选择方案就可以通过。按比例多数票规则,赞成票高于半数以上的比例(如2/3,3/4等),方案才能获得通过。4.2.2多数票规则多数票规则的特点具有节约集体决策成本的优点。因为,顾及大多数人的偏好总比照顾全体参与者的偏好容易得多。会导致“多数人强制”。“多数人强制”可能会把某些规则强加于少数人而使他们遭受损失。布坎南和塔洛克把这种损失即集体决策结果与个人愿望不一致时对个人的损失称之为决策规则的“外部成本”。4.2投票理论4.2.1一致同意规则4.2.2多数票规则4.2.3投票悖论4.2.4投票交易4.2.5利益集团的影响4.2.6其他偏好显示方法4.2.3投票悖论投票悖论:多数票规则下存在的导致议案相互循环、最终结果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为“周期多数现象”或“投票悖论现象”。它表明在运用多数票规则进行集体选择时,如果议案能在投票人中做出修改,将会出现投票的结果随投票次序的不同而变化,导致这些选择方案在分步骤的部分方案比较过程中都有机会当选。4.2.3投票悖论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提出了有关社会选择普遍认可的公理,然后用逻辑推理方法给予公理以数学论证,以寻求满足这些公理的规则或条件,最后却证明一个相反的结果:不可能存在满足这组公理的投票规则。阿罗的证明被人们称为“阿罗不可能定理”。4.2.3投票悖论阿罗提出的公理:公理1:连贯性(完全性)在x和y两项选择共存时,下面的某种情况将永恒成立:x大于或等于y;y大于或等于x。即在每两个选择中,总有一个比另一个更理想或两者没有差别。选民的选择的任何一种排序都是允许的。公理2:可递性在有x、y、x三项选择时,若x>y;y>z,则x>z。4.2.3投票悖论阿罗认为,奠定这两个公理基础的社会福利函数与他所谓的民主主义的诸条件不相称。民主主义的诸条件包括:•条件1:个人排列顺序的普遍容许区间作为个人来讲,对于如何选择自己的选择值序列问题是无关紧要的。允许个人按照自己意愿排列选择值顺序。•条件2: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的正态相关假如有5个人来选择x、y,当其中3人为x>y,另外两人为x<y时,则5人多数表决的结果必然是x>y,而且,即使出现少数派中的一方改变主意也同意x>y时,x>y的社会全体的多数表决结果仍将依然如故,不会发生改变。4.2.3投票悖论•条件3:与无关的选择对象无关的独立性在x、y、z三项选择值之间,假定选择顺序为x>y>z,那么即便y选择值已不复存在,剩下x和z的x>z之关系依旧不发生变化。•条件4:公民主权个人的选择顺序与社会结果无关。•条件5:非独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当只有特定的个人选择x>y,其余个人选择x<y的顺序时,社会的结果不会为x>y。即不存在某人对选择结果的垄断或独裁。4.2.3投票悖论投票悖论举例假如有三个投票者(甲、乙、丙)就三个方案(A、B、C)进行投票。甲认为A>B(表示方案A优于方案B),B>C;乙认为B>C,C>A;丙则认为C>A,A>B。如果按照多数票规则从A、B、C三个方案中任选两个,即三个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支持某方案,某方案就可当选。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循环现象:认为A>B的人有2/3;认为B>C的人有2/3;同样认为C>A的人也有2/3。结果,此时的投票结果完全取决于三个方案的排列次序,而不是方案本身的优劣。在最终的选择过程中,如果按照投票者对三个方案偏好的显示强度,就会产生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