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赠与合同的撤销(4篇)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赠与合同的撤销(4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赠与合同的撤销【第一篇】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少会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两人的情况,但是并不代表没有,那么当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了两人的情况,赠送效力要如何认定呢?下面的文章中整理了一宗案例,详细分析了一房两赠情况的处理。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市*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1996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2/9记在李a的名下。1996年7月16日,经通县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但李b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1997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宝丰之女李c,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xx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李b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理由是,李a与其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故赠与是有效的。1997年,李a又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给孙女李c,是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的赠与。因李a擅自处分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违法的无效赠与。综上,应依法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1997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3/9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a夫妇共有财产。而李a对李c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一4/9直处于共有状态。所以,李a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a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李b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57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99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李b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b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1997年,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将57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57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a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5/9的民事行为。李b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以上就是房产两次赠送处理的一起具体案例分析,相信会给读者朋友一些帮助,让大家可以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赠与合同的撤销【第二篇】赠与协议也可以叫做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所有的东西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送给另一方的行为。赠与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大家知道赠与协议书该如何写吗?小编带来一份赠与协议书范本,供大家学习参考。赠与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帐户:帐户: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6/9共同恪守: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二、赠与物的交付(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赠与合同的撤销【第三篇】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条赠与房屋状况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7/9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第2条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条赠与的撤消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第七条合同的补充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9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文本:房屋平面图。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地址: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赠与合同的撤销【第四篇】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9/9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