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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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经济学姓名:史雅洁年级:09级专业:财政学学号:104752091418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政府原因及其调节【摘要】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与政府行为的失当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的错位、缺位和越位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必须重视基于政府层面的调节:在引入现代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实施有效的政府治理;政府积极介入再分配领域,调整再分配机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政府原因;调节。一、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理性认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它是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一定层面上看,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有其正面效应,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差距的存在必须是合理的,并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否则就弊大于利。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持续扩大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城乡收入差距。从1997年至今,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收入比在2000年为2.79:l,2001年为2.90:l,2004年为3.21:l。到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3:1。如果把医疗、教育、养老、失业保险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这一数字还可能高得多,有可能达到四、五倍甚至六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最高的国家之一。(二)地区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拉大的趋势。以三大区域地块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在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1:l:l.01扩大到2005年的1.52:1:0.99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09:l:0.91扩大到2005年的1.6:1:0.8。2009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在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方面,最高的上海市已经比最低的青海省高出两倍多,东部地区的收入水平远高于其他地区。(三)行业收入差距。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87年,工资水平最高行业的职工年人均工资与工资最低行业的职工年人均工资之比为1.58倍,1992年为1.86倍,1995年为2.23倍,2000年增至2.63倍,2003年为3.98倍,2004年则达到4.25倍,行业收入差距逐年拉大。行业之间收入变动表现出一种规律性,即包括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在内的部分垄断行业以及国家机关就业人员的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四)所有制收入差距。根据1990年—2006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0年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的工资差别较小,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仅比国家机关多41元、比事业单位多29元,高出2%和1.4%。1990年以后机关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95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比国家机关少197元、比事业单位少154元,分别低3.6%和2.8%。2005年国家机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事业单位多出2108元,比企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多出2975元,分别高出11.3%和16.7%。不同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呈现出扩大趋势。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政府原因探析。(一)政府的错位干预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政府习惯于直接控制经济,反映在收入分配方面就是政府干预了本应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初次分配领域,即权力参与了初次分配。政府权力直接介入经济分配领域,导致行业垄断的出现和寻租腐败现象的滋生。多年来,我国一直对航空、电信、铁路、电力、金融等行业实行垄断经营,这些行业依靠制度性垄断或其它不平等竞争,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致使职工收入高出其他行业很多倍。行业垄断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平,是造成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政府对垄断行业的保护和支持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危害了全社会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权力进入初次分配领域,加上现行体制缺乏足够的渠道和能力制约和监督政府官员,这就为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寻租腐败行为提供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二)政府的缺位不能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一是在再分配领域,缺乏完善的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最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税收。但现阶段,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突出表现在:税收结构不合理,对个人收入的调控力度十分有限;城乡税赋不合理,据统计,在2002年的国民收入分配中,获得居民总收入33%的8亿农民,缴纳个税占60%。[1]农民人均税额高达146元,而城镇居民人均税赋只有37元。[2]虽然我国已废止了农业税,但农民的各种税费负担还相当重。税收征管存在漏洞,缺乏对高收入者的有效调控,“逃税”或“避税”现象极为普遍。在再分配领域的另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目前的政府政策也是严重缺位的。迄今为止,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领域的新型社会保障框架,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二是法制建设职能缺失,致使非法收入得以长期存在。由于现行收入分配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非法收入的查处不严、打击不力,致使某些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各种不合法的手段暴富,比如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设租寻租、贪污受贿等。其三是缺乏鼓励慈善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我国,政府依旧以“全能政府”理念为己任,既没有从政策宣传上提倡和鼓励社会高收入者建立各种救助基金和进行捐献,也缺乏扶持民间力量进入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机制,对于扶助弱势群体的作用收效甚微。(三)政府的越位干预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一是户籍制度阻碍了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成为拉大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我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参与工业化过程的权利,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不再从形式上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自由流动,但在实质上依然阻碍着农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城市凭借户籍壁垒构建医疗、教育和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的社会福利,农民工在就业、购房、子女就学以及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依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缺乏与城镇居民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二是政策偏好和政策不公造成了多方面的收入差距。政府对一些地区、企业或行业实行优惠政策,这在改革初期有助于启动经济,符合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反映到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上就会因竞争机会不均等而造成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不均衡的增长和有差别的分配,从而扩大收入差距。三、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政府调节。“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因此,追求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根本目标之一。而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危及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造成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偏移,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权威性,使各项改革措施和发展方针难以顺利贯彻执行。为此,必须重视政府层面的调节,使政府真正担当起控制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责任,实现对收入分配领域的有效控制。(一)在引入现代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实施有效的政府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了一种新的政治构架管理理论———治理理论,它被认为是替代传统政府管理理论的一种新理念。治理理论具有如下主要特征: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政府不是国家的唯一主体和权力中心,公共组织、私人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治理过程的互动性。社会的运行不仅只靠上行下达的行政命令,它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以及确立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适度引入现代政府治理理论进行有效的政府治理,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建设。其一,转变以政府权力为中心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其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以更经济的和正确的方式实现其掌舵和引导的管理职能”,[4]要转变角色做“服务型政府”,逐渐从生产性和市场竞争性的领域中退出,转向市场和社会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三,完善公民社会,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其四,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增强政府回应性。政府应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和回复。(二)政府积极介入再分配领域,调整再分配机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功能。税收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税收体系,最基本的是切实建立公平的税负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二是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大额财产税等新税种,以便对个人收入进行多环节、多渠道的调节,防止财产过多向个人集聚,缩小由起点不同导致的收入差距。三是严格税收征管。加强税务部门的技术装备建设和稽查力度;加大偷税逃税漏税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鼓励公民依法纳税;实施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四是降低或减免低收入地区和群体的生产经营相关赋税,尤其要降低农村的各种赋税,使城乡居民在税收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税负水平基本相当。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承担重大的责任。目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应从这几方面入手:第一,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使所有劳动者都能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不留保障的空白点。第二,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保力度,将重点放在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第三,加大社会保障税费征收工作,积极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完善基金营运、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障税费收入的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最大效用。(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存在诸多漏洞和空白,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致使非法非正常收入长期存在,严重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对此进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缓。而要健全法制,运用法律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秩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做好三个方面,即立法调节、司法调节和守法意识的提高。立法调节主要是指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调节的重点就是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获利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侵吞公有财产、以权谋私、设租寻租、行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以此减少那些不正常的非法暴富机会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另外,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增强公民捍卫法律尊严的意识,主动与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参考文献】:[1]王涛。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和原因分析[J].山东经济,2006(3[2]数字看三农。中国改革论坛[3]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364.[4]贾宝林。政府治理理念缺失是贫富差距扩大化的重要原因[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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