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具体实施方案(精选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一篇】近日,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校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指出,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同时明确了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建设的基石,对于中小学生的教育一直以来都是重点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是确保教育方向、教育大局观的坚实基础。党组织作用践行到学校管理中去。中小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把政治标准融会贯通与教书育人中去,是把政治要求放到学校的日常教学和学校管理中去。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养是我们应该着力去做的事情,正所谓,好的老师成就学生的一生。教育工作者良好的政治素养必将为祖国培养强国之才。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育事业所赋予的新使命。现阶段全民提倡重视教育,教育对于个人、对于家庭、对于国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教育可以让一个人改变自己,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教育可以让一个家庭改变家风,成为更加幸福美满的家庭,教育更可以复兴民族大业、振兴国家之希望。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育事业被赋予了新的使命,那就是把实施到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贯穿其中,立德树人是最根本的任务,尊重教育的规律是基础,并用科学的、差异化的教育方式,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感受到教育的魅力。加强党组织在教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全面贯彻学生们的爱国情怀。我们的教育是为了更好的培养人才,而培养怎样的人才,是教育工作者们深深思考的问题。为党育人、为国国育人,才能把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政治思想融入到基础教学中去,让学生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学生们更多的了解党成立及发展的故事,追寻前辈们的足迹,做更好的自己。让学生们在党的教育熏陶和引导下,形成良好的爱国情怀和爱国之心,把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奉献自己的思想基石深深印在心里。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不仅仅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每一个基层的校园中去,才会更有意义。校长负责制就是为每一个教师团队配备一个思想领路人,让新时代的新精神很好的传达到教师队伍中去。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动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党委的领导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学校的人才工作;6、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领导和切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工作;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第五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2、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3、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5、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6、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7、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8、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第六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第四章校长的职权第七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3、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7、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8、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五章工作原则与基本要求第九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议实行表决时,委员(常委)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应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不断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对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治校能力。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2、注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尊重教师,关爱学生。4、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第六章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2、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5、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7、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8、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规则:1、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2、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3、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常委)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常委)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4、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的决策制度:党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校长办公(校务)会议是学校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1、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2、校长办公(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3、校长和有关校领导出席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4、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同时应分别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