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股权放开问题的研讨性分析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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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股权放开问题的研讨性分析依据管理学理论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继而影响公司经营绩效。因此,我们认为,证券公司首先作为“公司”,其股权放开与否、如何放开,取决于股权放开本身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股权放开能否有效提升证券公司治理水平与业绩表现。此外,《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放开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放开和稳定发展的任务包括了培育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治理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群体,要求将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显然,根据上述要求,证券公司无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还是作为“市场中介群体”这个特殊角色,都必须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因此,我们还认为,证券公司股权放开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司本身的经营绩效,也理应纳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工程中进行考量,这与郭主席近期关于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关表述精神也相吻合。具体来看,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在股权结构方面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而在股权放开的条件下,这个问题将呈现愈发复杂的局面;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管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和制约,而股权激励自然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的股权放开。在有限的篇幅内,我们试图抓住上述内容的核心部分,即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两个一般性关系——以管理层持股为主的股权激励和通过上市引入股权投资者两方面对证券公司股权放开问题加以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尚难称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一、证券公司持续上市背景下实行股权激励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但在目前,国内实行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较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加之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首先来看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必要性。引用国内外对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研究说明,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而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在实践中,国外成熟市场公司运用股权激励已相当广泛,如美国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中,高管和员工持股已比较普遍。而证券行业本身具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再结合我国证券行业当前仍处于走向成熟的发展阶段中,由于证券公司股东缺位、股东利益冲突、实际控制人寻求短期高回报而导致股东“用屁股投票”、经理层不稳定、公司管理混乱等问题在过去若干年的行业发展中实事求是地说可谓屡见不爽,有些问题过去的某证券也同样深受其害。而作为市场中介角色的证券行业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对于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我们认为,充分运用股权激励这一现代企业制度中已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手段,能够更好地促进证券公司经营稳定、持续发展,即便不是解决经管管理过程中短视行为的灵丹妙药,也是理应用之的对症之药。其次,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尚面临法规等方面的客观约束。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要受到既要受到证券行业监管约束,也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约束,已上市的证券公司还要受到上市公司监管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是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些法规的存在,一方面强有力地保障了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相关工作的严谨性,然而另一方面在快速发展的行业形势下,个别条款内容稍显严格,或有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改变空间,以推进前述股权激励进程。同时,法规本身也存在不断调整完善的客观规律,由于部分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在我国证券行业发展早期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探索,即便近年来吃螃蟹的中信证券等个别大券商,其股权激励之路也是一波三折。可以说,无论是证券行业本身发展的内在呼声,还是出于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对于约束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都有必要进行调整,这也是我们某证券作为这个市场一份子的恳切心声。最后,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股权激励的几点建议。(一)建议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建议监管部门推动修订相关法规基于过去历史条件下的限制性条款,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最终为证券公司有序实现股权激励铺平道路。(二)建议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我们也看到,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公司管理层持股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出于整个行业的稳定起见,建议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等股权激励方式。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证券公司(并不一定限于规模上的大券商)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三)建议合理确定经营业绩的评估体系。业绩评价是股权激励实施的难点。决定企业业绩指标变化的因素有许多,有些业绩指标并不总能反映经营者的实际经营业绩,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也不完全能自动从业绩指标的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实行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须制订符合证券行业周期性特点经营者绩效评估体系,对证券公司管理层在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竞争力提升等各个方面的绩效作定量测算,以此确定经营者对证券公司的综合贡献度。这同时也是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所要求做的,并非所有证券公司在任何时期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例如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若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四)建议有效建立股权激励的约束机制。在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建立与激励机制相适应的约束机制,进而建立二者相辅相成的机制,确保企业的治理结构进入良性运转轨道。因此股权激励方案中,公司股东要对管理层的不良行为做出足够的预防,以制度的形式界定经营者进行职业活动的边界,避免受激励者钻制度的漏洞,突破软弱的制度约束防线进行扩张性的利益掠夺,把企业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二、有序推进证券公司上市是进一步放开股权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公司早已开始了股权放开进程,因此需要探讨的可能是是否进一步放开股权,那么,其结果也是其判断标准,即放开股权从逻辑上来讲无外乎对证券公司本身是有利还是有弊,以及如果有利,在当前形势下应通过何种途径来更合理地放开股权。与股权放开相对应的是股权集中。对于股权集中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国内不少文献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理由在此不一一阐述。我们认为,问题本质不在于股权集中的程度,而在于同股权结构相适应的股东的性质及其行为方式。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你将股权给了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给你带来的影响肯定大不相同。一般来说,在国有股东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中,股权集中度高或者说“一股独大”现象肯定不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并且相关研究表明得出其对公司的业绩将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回过头来看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状况的过去和现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和监管架构都在完善过程中,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的特征,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一是股权分布过于集中,二是股权流动性非常差。这种特征会导致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尤其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情况下,极易出现政府过度行政干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乃至整个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同时另一方面,证券公司逐步尝试股权放开,好比放开栅栏,蜂拥而至的投资者目的各异、良莠不齐,其中短期行为的股权投资者不断变动也严重损害了公司经营连续性。正是因为存在上述种种状况,我国证券行业一度恶性竞争现象严重,证券公司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进而将违规经营作为一种生存选择,也因此经历了众所周知的行业大整顿时期。我国证券行业发展至今,业已不存在上述极端情形,相反面临着更大更快发展的大好时机。那么,证券公司如何利用进一步放开股权来优化治理结构、壮大企业实力?我们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除了上市给公司带来的共性益处之外,证券公司上市还有以下有利之处:一是有利于证券公司近一步扩大资本规模,进而降低股权的集中度。从全球500强企业来看,绝大多数企业的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一般控股比例不超过10%),可以这样说,股权集中度基本上与公司规模成反比关系。而证券公司自身实力的壮大,也是开展诸多对资本金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的必备条件。二是有利于增强证券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使股权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只有股权自由流动,才可以使股东的正当权益得以保证,并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加以制约。此外,在证券行业混业化、国际化进程中,上市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引入具有成熟市场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实现长期跨越式发展。三是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已上市或拟上市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已上市证券公司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而拟上市证券公司也被要求具备硬性条件。例如在准入环节,监管部门可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还如,证监会于2008年发布的“一参一控”政策,被业内普遍认为是监管制度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完善。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一方面,证券公司股权放开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大背景下的趋势,在合理适时的条件下进一步放开股权也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如通过上市能够帮助证券公司寻到资质更好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必须将股权放开置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庞大工程体系中细致认真对待,应尽可能避免股权放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股权放开应当坚持谨慎有序的原则和步骤,使得证券行业能够稳定有序发展,更好地成为资本市场长远发展蓝图的有机组成。近期,郭主席就未来资本市场建设主要工作做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认真研读上述讲话基础上,我们借股权放开问题草拟了以下几点建议谨供参考。一、建议加快证券公司上市步伐,有序推进行业兼并与重组。尤其恳请支持类似某证券这样的中小券商通过上市加速做大做强。二、建议牵头明确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支持和引导证券公司实践股权激励,合理增进证券公司创新内在动力和力度。三、建议建立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配套的,以金融监管为主体,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和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复合性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某证券正处于力争上市的关键过程中,我们恳请在这一过程中证监会继续给予某证券大力支持和指导,我们将满怀信心通过不懈的努力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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