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罗珉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审阅申请文件草稿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草稿,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参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出具辅导总结报告。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深圳证券交易所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草稿,并将审阅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受理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创业企业正式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正式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后45日内,将初审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中国证监会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未表示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处理。核准发行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未被核准的创业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的申请。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