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程序与审核重点分析孔翔副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内部材料,仅供参考一、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与程序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三、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四、2008年被否企业案例分析主要内容一、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与程序(一)股票发行审核的法律依据法律《公司法》、《证券法》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公司设立、辅导、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一系列规章与政策财政部、工商局、税务局、环保局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沪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第78条[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79条[发起人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96条[变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第81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删除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证券法》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证券,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办2005年12月23日《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有关配套规定发布前,要防止一哄而上、滥发证券。证监会除继续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也暂不受理相应的登记注册申请”。《证券法》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证券法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预计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要求。《证券法》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法》关于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第21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22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第23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证券法》关于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第24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26条: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涉及(1)改制设立;(2)上市辅导;(3)保荐与申报;(4)发行上市审核标准;(5)发行核准程序(6)信息披露;(7)股票发行与上市;(8)中介机构聘用与监管。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等。准则:《招股说明书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操作指引,特殊行业编报规则。发行监管函,审核备忘录暂保留第5(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8(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16(专项复核)。其他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财务会计、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的规章与文件。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与文件(投入国有资产需评估且调帐、国有股权的设置、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是否合规、土地评估师和矿产评估师资格、评估价值的合理合规性)。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与优惠政策的规章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委、土地局等部门关于企业登记、产业政策、项目审批、土地等方面的规章与文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外商企业的规定。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沿革额度制指标制通道制2001.3.292004.2.1-12.31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保荐制1993-19951996-2000105亿股450亿股(二)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核准制下的审核理念核准制是审批制到注册制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其发行审核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为核心,并对发行人的行业、素质、前景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准制的涵义有三层意思: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企业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清楚地披露信息;实质性审核:对公司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判断并有权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否决(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注意:淡化实质侧重合规,证监会不代替发行人及中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可合理怀疑,对影响实质性判断的问题可要求发行人及中介进行解释说明。尽职调查审计股份公司设立申报创立大会股份公司设立辅导申报材料制做辅导验收股东大会IPO申请报中国证监会刊登招股意向书保荐机构完成内核股东大会证监会完成发行部审核股东大会中介机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证监会反馈发行核准询价并路演辅导验收网下及网上发行验资上市申请辅导验收挂牌上市改制及辅导申报及审核发行及上市(三)股票发行程序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程序证监会办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受理申请材料保荐机构申报材料发行监管部预审员预审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申报材料10天期限召开发审会修改申报材料,解决有关问题材料封卷,交发行监管部领取核准文件静默期30天发行监管部初审报告会后事项说明材料发行上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事项六个月内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征求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申报及审核阶段工作申报后企业与证监会的三次沟通机会企业申报材料后有三次与证监会沟通的机会:见面会、反馈意见后、发审委会议。时间对象沟通内容与目的见面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部分管副主任,一、二处以及综合处处长,审核员1、发行部向企业介绍审核程序,分管主任、处长以及审核人员;2、企业介绍公司基本情况,核心竞争力,并回答发行部领导问题。反馈意见后沟通出具反馈意见后,初审报告前一、二审核人员企业及保荐代表人就反馈意见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一方面明确意见的关注点,另一方面就可能的解决办法咨询审核人员。发审会发审会讨论中,表决前发审委委员发审会会议召集人就委员讨论后不清楚的问题汇总,企业领导对此进行解答,委员根据企业领导答复以及对公司熟悉程度进行投票。预披露时间调整调整后的预披露时间调整前的预披露时间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IPO材料预披露时间确定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目的:增加审核透明度。由于发审委专家在有限时间内不可能对公司深藏不露的问题全部识别,提前披露使公众有充分时间了解、“举报”、监督拟上市公司。发审委会议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发审委会议议程1.发审委员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7.召集人组织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9.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2009年3月31日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7日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5月14日公布正式稿,6月14日起实施2009年4月17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5月14日公布正式稿,6月14日起实施2009年5月8日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的规则项目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标准一标准二净利润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净利润最近三年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营业收入或现金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两年营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