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部分条款,避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管随意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对正确认定诈骗罪等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数额与情节作如下规定: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二)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款物的;5、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6、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诈骗行为人系累犯的;8、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2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处于危难境况的人,或者导致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二、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抢夺公私财物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不到5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多次抢夺的;2、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3、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多次抢夺的;2、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汽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交通要道,公然实施抢夺,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恐慌或者产生不安3全感的;3、抢夺旅游者或在风景旅游名胜区和旅游度假村实施抢夺,影响极坏,有损于云南旅游形象的;4、抢夺老、弱、病、残、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5、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1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2、聚众哄抢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3、聚众哄抢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4、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的流氓恶势力故意组织进行哄抢的。四、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非法侵占他人财物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5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4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处置他人的财物,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追回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2、非法侵占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生产或生活困难、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依照适用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不适用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六、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二)前款人员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三)前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四)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挪用资金数额较5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五)前款人员挪用资金后携款潜逃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追缴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七、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多人或多次,影响极坏,使群众丧失安全感的;2、敲诈勒索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3、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精神极度紧张或者精神失常的;4、动用和依靠黑恶势力进行敲诈勒索的;5、其他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6(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其程度不同,分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故意毁坏他人的生产、生活物资,造成被害人生产停滞、生活困难的;2、故意毁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严重妨害或影响有关工作的;3、行为人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明显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九、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1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抢劫罪的其他情节,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需作补充规定或进一步解释的问题,由发文单位按职能共同或分别作出解释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