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学校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的原则,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第二章经济职责权限及范围第六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最后签字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一)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二)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三)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四)审定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投资方案。(五)审定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具体规定另定)。(六)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七)决定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八)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九)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其主要经济职责是:(一)参与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经济决策案。(二)对所分管范围的预算经费进行分配和调剂,按照学校规定审批有关支出项目。(三)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减少浪费,提高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效益。(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第九条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二)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三)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决定。(四)代表校长对学校所属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务监督。(五)代表校长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六)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七)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财务处长应在分管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二)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的预算管理办法,在分管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三)根据《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六)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八)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九)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长(或总会计师)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十)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第十一条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和检查。(二)根据《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四)根据资金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清理往来账款,防止出现呆账、坏账。(六)根据劳动工资政策和人民助学金、奖贷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的审查、核对和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税法,组织和管理各种税费的扣缴工作。(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检查和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八)具体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财务结算工作。(九)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无收入的部门除外)。(二)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分配业务经费,对其所管理经费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三)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对本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五)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六)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的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1.人事处处长应对学校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2.科研处处长应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维护和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3.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应对学校的仪器、设备、房产、地产、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各院(系)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三)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四)对下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第十四条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三)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四)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上缴任务。(五)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六)确保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七)实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八)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一)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第十六条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入任务。(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三)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第十七条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一)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二)开展财务分析,为单位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参考。(三)拟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四)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五)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六)对本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第十九条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一)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二)开展财务分析,为企业领导提供经营决策参考。(三)拟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各级财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第三章经济责任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一条关于财务管理体制(一)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学校财经工作正常运转的组织保障,其确立和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报校长批准,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二)学校财务、会计机构的调整和变更,必须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关于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一)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统一是学校各项事业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二)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及调整必须由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报校长签发,重要的政策和制度还应经学校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