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AnEconomicsofCorruption)汪丁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12期,请勿侵权!一.引言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它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它不像经济学既有的分析对象那样可以实证地度量和统计,以致实证研究机构例如“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不得不采用“腐败感(perceivedcorruptionindex)”这类指标。尽管有如此的实证研究方面的限制,腐败(不论是隐蔽的还是公开的),人们对腐败的切实感受,以及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肌体的侵蚀,仍然是最受公众关注的社会科学研究题目之一。因此,对腐败的研究文献(主要分布于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内)自1990年代以来迅速积累,至今已经颇有“浩如烟海”之感。在西方传统中,‘腐败’一词来自拉丁文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词根-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页191,Liddell,1889)。不难判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来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称官员的违法行为。凡是有组织的地方就必定会有腐败,希腊人和罗马人一样无法免除腐败的侵蚀。不同的是,后者建立了大规模的帝国组织而前者从来没有机会和欲望以个人自由为代价去建立罗马式的组织。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可能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它往往导致整个组织的瓦解。其次,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腐败’不同于作为感受的‘腐败’。前者要求概念的可操作性,可观测性,以及与学科其它概念定义的逻辑自恰性。一般意义上的‘腐败’如同这一语词在汉语中的含义那样广泛,它泛指一切形式的‘腐败(有机体的分解过程)’。即便人们已经将腐败按照它发生的领域划分为‘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等类别,它仍然太过宽泛。例如,当雅典公民大会判决苏格拉底死刑时,整个雅典民主制度被指为‘腐败’,因为它违背了民主的真精神---自由。作为经济学分析对象的‘腐败’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非法转移。但是这里仍然出现了众多歧义:(1)腐败是否仅仅指政府官员以公权牟取私利的行为?是否应当包括一切组织内部发生的以权谋私行为?(2)如果‘腐败’泛指一切组织内部的权力滥用,那么如何把不公正的博弈结果与腐败相区分?(3)如何界定‘权力的滥用’?在社会全体或多数成员参与下的权力是否就不会腐败?换句话说,严格符合‘程序公正’的权力运用是否可能免除腐败?(4)‘影响力’是否为一种权力?如何界定这种权力的‘滥用’?更广义地,如何界定‘话语权力’和‘文化权力’的腐败?在这篇文章里,‘腐败’仅仅指政府官员的腐败,并且这一‘腐败’被理解为在给定的监督技术和制度安排下,作为公众利益‘代理人’的政府官员的均衡行为模式。再进一步,‘腐败’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标系(即Scitovskygraphic)所描述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在均衡行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为突出这一情形,第三节的‘简单模型’干脆把均衡行为模式放置在类似于‘效用可能性边界’的参照系下讨论。由此而导出的对腐败的分析是对一类均衡行为的分析,在不出现‘角点解’的情况下,这一模型中没有腐败的‘有’或‘无’问题,而只有腐败的‘程度’问题。第二节是基于个人阅读范围的文献综述。从这里再进一步提出腐败的制度特征,从而有第三节提出的简单模型。第四节讨论从这一模型得到的初步政策建议,包括对公务人员的‘年功-报酬’曲线的合理斜率的判断。二.文献综述贝克尔(Bekcer,1968)关于犯罪与‘最优监督’的理论分析已经成为今天研究腐败的经典文献之一。在那篇文章里,贝克尔给出‘腐败’作为均衡的行为模式的经济学解释:潜在犯罪分子的理性选择行为依赖于:(1)社会对犯罪的监督成本,(2)犯罪能够获得的超额利益,(3)犯罪分子预期的被抓获的风险及预期会受到的惩罚的强度。在这些约束条件下,存在对社会而言‘最优的’惩罚强度。贝克尔之后经济学提供的第一篇关于腐败的经典文献是安.克鲁格(Krueger,1974)的论文,在那篇文章里她提出了权力领域里的‘经济租’概念。她分析了政府控制、关税、以及国有企业等领域里的寻租行为。她的这篇文章把‘腐败’纳入了当时兴起的‘新政治经济学’研究范畴。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关于非生产性寻租(所谓‘DUP’活动,Direct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的论文是经济学关于腐败的研究的另一篇经典文献,其中作者对各种权力寻租活动加以分类,列举了寻租的主要方式,例如从事‘院外活动’以获得:(1)立法保护,(2)市场份额切割,或者(3)专有经营权或其它类型的垄断手段。作者界定了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的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奢侈性消费及低效率实物馈赠)。进入1990年代以后,部分由于前社会主义各国进入‘转型经济’---私有化与腐败的并行增长,部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所揭露出来的腐败,部分由于刚刚走出1980年代‘债务危机’拉丁美洲经济在融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时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总之,由于种种原因,关于‘腐败’的研究渐成‘显学’。这一时期的文献包括了大量来自拉丁美洲各国、东南亚、中国、非洲、和欧洲北美地区的案例研究,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透明国际、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等机构的研究报告。关于这些文献,已经发表了若干篇综述文章,它们对任何关注腐败问题的读者都是宝贵的索引性文献(Lambsdorff,1999;Bardhan,1997;AdesandDiTella,1996;Rose-Ackerman,1996;Khan,1996;Andvig,1991;以及TansparencyInternationalSourcebook,2000)。AdesandDiTella,1997,以新的经验研究支持了克鲁格和巴格瓦蒂关于政府干预与腐败之间有密切联系的论证;另一方面,与政治学和社会学对腐败的批判立场相对,一部分经济学家从‘转型期经济私有化过程’的经验提出了“腐败改善效率论”或所谓‘生产性寻租’理论,从这一角度看,腐败开始获得一定的合理性,例如低收入官员在收取贿赂的同时提供了公共服务(参见Tullock,1996;不过一个更加‘中性’的立场参见Johnson,Kaufmann,andSchleifer,1997)。这让人想到法律经济学家Posner(1975)的看法: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增强竞争的润滑剂。来自经济学内部的对这一看法的批评包括Murphy,Schleifer,andVishny,1993;Kurer,1993;Kaufmann,1997;Mauro,1995,1997。另外,张五常(1996)给出一种‘一般均衡’视角下的腐败分析,他的结论是:在腐败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不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是对付腐败的最佳处方。Braguinsky,1996,关于在竞争性环境下和垄断环境下的经济增长与腐败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类似的论证。最后,经济学家提供的另一分析腐败现象的方法来自博弈论(Cadot,1987;Tirole,1996),沿着这一思路,财产权利的合理界定便成为抑制腐败的重要环节(Przeworski,andLimongi,1993)。以上的综述表明,对作为‘均衡行为模式’的腐败的分析模型,其假设体系当中应当处理这样几个问题:(1)对腐败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其成本与监督强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2)容易发生腐败的权力机构的制度特征是怎样的,这些权力与什么样的经济利益相联系,以及权力被滥用的程度与权力的‘租’含量之间的关系;(3)是否存在与滥用权力相竞争的其它形式的公共服务或私人服务,这些替代品的费用与权力寻租费用的比较;(4)现行制度对权力使用者提供的保持‘廉政’的经济激励的强度在多大程度上与腐败发生的频率成反比,在多大程度上对腐败的惩罚强度与腐败发生的频率成反比;(5)在多大程度上谋求眼前利益的腐败行为与长期经济效率之间存在反比关系。三.简单的分析模型假设存在着以公务人员为‘代理方’,以公众为‘委托方’的社会契约关系。假设Scitovsky图形可用来刻划这一‘委托-代理’关系(见图一)。图一:Scitovsky图形图一表示:(1)委托人利益与代理人利益当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小于D时是一致的,当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超过D时是悖反的;(2)存在一组代理人在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无差异曲线,I;(3)均衡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平面坐标系的点(C,B)处,此时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超出公众利益所需要的程度为“C-D”,公众利益因此而发生的效率损失为“A-B”。假设腐败行为对应于图一的‘利益关系边界’,L,的利益悖反部分。于是各种‘生产性寻租’都不进入此处的模型分析,这里说的‘腐败’总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来谋求私人利益。需要讨论的是当委托人把公众委托的权力用于私人目的时,是哪些因素决定了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边际转换比率,这一比率在生产理论中就是‘MRTS’---MarginalRateofTechnologicalSubstitution,它对应于Scitovsky图形中的利益转换边界在各个点的斜率。事实上,这些斜率的任何一个都对应于假设存在的‘权力市场’上的一个均衡价格。也就是说,决定利益转换比率的供求因素在代理人的利益权衡框架中都被纳入了对代理人而言的‘约束条件’范畴。因此,为决定这一转换比率的经济学含义,首先需要讨论对‘权力服务’的需求曲线及供给曲线的特性。由于寻租者对公众代理人掌握的权力的需求是马歇尔所谓的‘诱致性需求’,其最终需求的不是‘权力’本身。运用马歇尔关于诱致性需求‘弹性’的四条规律不难推导出寻租者对代理人权力的需求弹性取决于下列因素:(1)对寻租者来说,代理人利用权力能够提供的服务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替代的。许多政府服务其实是可以替代的,例如宗族裁决对法庭裁决的替代,黑帮组织对警察组织的替代,社团对政府的替代。如果某出租车公司为贿赂某法官所需请客的费用(包括‘心理’费用)超过了该公司希望胜诉的案子的价值---由肇事方赔偿出租车修理费1600元人民币,那么从代理人那里购买‘权力’是不理性的。对权力服务的替代手段越昂贵,对权力服务的需求弹性就越小;(2)对寻租者来说,为获取私利而必须的其它方面的投入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替代的。如果一家外企公司为某项目需要获得权力机构的三项审批,并且这三项审批除第一项外都是可以替代的,那么寻租者对第一项审批的权力服务的需求将有较低的弹性;(3)寻租者支付的寻租费用在其谋求私利的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这一比例越小,寻租者对寻租费用的敏感度就越低,在此意义上对‘权力’服务的需求弹性就越低;(4)寻租者在多大程度上面对着其他寻租者的竞争,这一竞争越激烈,寻租者对代理人讨价还价的余地就越小,在此意义上对‘权力’服务的需求弹性也就越低。在‘权力服务’的供给方面,决定性的因素更主要地是政治的和社会文化的而不是经济的。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不妨列出下面这些决定‘代理人’权力服务的供给因素:(1)代理人为获得既有权力已经花费了多少努力。这些已经付出的‘沉降成本’预期可为代理人‘奉公守法’的行为带来多少利益。作为‘奉公守法’的机会成本,这些已经付出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腐败’得到补偿。显然,奉公守法的回报率越低,代理人为寻租者提供的‘权力服务’的供给量就越大;(2)代理人的权力基础当中那些需要不断补充和给予补偿的政治社会资源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为不断补充这些资源所需的费用的大小在此意义上决定了代理人愿意承担的风险及向寻租者索取的‘权力服务’的报酬;(3)代理人对腐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的判断,这一预期的风险越高,在此意义上所决定的代理人索取的‘权力服务’的报酬就越高;(4)代理人预期以既有权力为基础还能够获得多大的新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