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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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示范参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第二章资产管理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四章财务收支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第五章民主理财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第六章利润分配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二)剩余部分:(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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