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安全標準摘要EN711OF111.一般要求:1.1.材料:玩具生產用的材料應是新材料或是經過處理使其有害物不會超過標準要求.應目視無污染,對材料進行評估時,應用裸眼進行觀察(不應通過放大鏡觀察).1.2.組裝玩具:1.2.1.兒童組裝玩具:標準使用于兒童組裝的部件以及組裝好的玩具.1.2.2.成人組裝玩具:標準適用于組裝好的玩具.根據裝配的難度考慮,需要時,組裝玩具應有詳細的裝配指引.如果它是需由成人組裝或裝配完投入使用前需由成人對其裝配情況進行檢查,則應特別指明.1.3.軟塑料片:1.3.1.玩具中的軟塑料片,如果面積大于100mm×100mm,而無任何襯底,平均厚度不得小于0.038mm;1.3.2.對于面積大于100mm×100mm,厚度小于0.038mm的軟塑料片,其上任何一30mm×30mm的面積上至少有該面積的1%開孔;1.3.3.對于塑料氣球,條件1.3.1的要求,適用于沒充氣或沒破爛的雙層厚度.1.4.玩具袋:由不透氣的材料做成的玩具袋,如果開口周長大于380mm,不能采用抽/拉線或繩作為封口方法.1.5.玻璃:供3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在滿足下列要求的條件下可以有可接觸及到的玻璃(茶具可能使用陶瓷材料):1.5.1.因玩具中的功能設計必須使用玻璃(例如:光學玩具/電燈泡.試驗,裝置用的玻璃).1.5.2.是用于加強作用的玻璃纖維.1.5.3.是實心玻璃彈子或用于做公仔眼睛的實心玻璃眼睛.1.6.利邊:玩具上可接觸的邊應是無傷害性的非功能利邊,具體要求為:1.6.1.對于可接觸到的金屬/玻璃的邊,應不是有傷害性的利邊.1.6.2.對于厚度小于或等于0.5mm的金屬片,如果搭接在另一表面體上,其間距大于0.7mm,則該金屬片的邊緣應符合1.6.1的要求.1.6.3.金屬(含螺絲等緊固件)和硬的聚合材料的邊緣,應無可刺傷或擦傷皮膚的皮刺.1.6.4.對于功能必需用的利邊(如顯微鏡的蓋玻片),可用于供3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中,但潛在的危險性應以文件描述出來.對于電接觸功能的邊緣/顯微鏡的載物玻璃片和蓋玻片認為是功能性邊緣,它們不需要警告語.1.7.尖點和鐵線:鐵線和可接觸到非功能性尖點應是無傷害性的,具體要求為:1.7.1.對于可接觸到的尖點,應不是有傷害性的尖點(注:鉛筆的頭以及類似的寫/畫用具的頭不作為尖點考慮).1.7.2.對于功能必需用的尖點,可用于供3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中,但潛在的危險性應以文字描述出來,並符合4.5.要求(對于電接觸功能的尖點,被認為是功能性尖點不再需要警告語).玩具安全標準摘要EN712OF111.7.3.供3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見2.1.3.1.7.4.對于那些含有金屬線,並是供兒童彎曲的玩具,以及在玩具中起架子/鋼性/牢固性作用的金屬線等,它們很可能被兒童變曲玩耍(例如用在軟件填充玩具中的鐵線),經試驗後金屬線應不斷裂和產生尖點,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1.8.凸出物:—對于突出玩具的表面垂直/或近似于垂直(以最不利的位置試驗)的管/棒/桿或其它類似的剛性部件,可能傷害跌倒在該玩具上的兒童,應加以保護,並且,該保護裝置在經受試驗後,應不被拉掉.—對于在小玩具上的凸出件,如果在上面加壓力時翻倒,不會有傷害性,則該項要求不適用.—對于玩具雨傘/其傘骨的末端應保護.並且,其保護件在經拉力試驗後,如果脫落,則暴露的末端,應無利邊或尖點,此外,暴露件的末端的直徑應不小于2mm,光滑無毛刺近似于圓形或球形.1.9.有相對運動部件的玩具:1.9.1.傳動機構:有傳動機構的玩具以及用鑰匙上發條的玩具和有啟動手柄的玩具應滿足下列有關的要求:注:1.下列A/B/C項的要求不適用于傳動功能較小,不會夾傷手指等的傳動機構玩具.2.供3歲以兒童玩的玩具,參照2.1.要求A.玩具在經過跌落試驗和沖擊試驗前/後,不應有可接觸到的利邊/尖點,以及不應出現夾傷手指等的潛在危險.B.有傳動機構的大型玩具,在經過翻倒試驗前/後都不應有可接觸到的利邊/尖點以及不應出現夾手指等的潛在危險.C.上發條的鑰匙以及啟動手柄與玩具硬性外殼之間的間隙應是<5mm或>12mm.鑰匙/手柄上如果有孔,其孔的大于應<5mm.1.9.2.鉸鏈:如果玩具的兩部分分別≧250g,並用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鉸鏈連接,沿組裝的鉸鏈是一條縫隙線,則該縫隙在活動部分處于任何位置時,都應插不入ψ5mm的棒或能插入ψ12mm的棒.1.9.3.彈簧:A.鐘形彈簧:若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mm,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B.拉力彈簧:在彈簧承受40N的拉力時,若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mm,去掉拉力時彈簧又復原,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C.壓縮彈簧:如果能承受40N壓力的彈簧在自由狀態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mm,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如果壓縮彈簧中有一根導軸,使得手指探針A(<3歲)不能沿簧距間隙插入5mm以上,則認為,這是一種保護.1.10.發射的玩具:1.10.1.一般要求:玩具安全標準摘要EN713OF11硬性的發射物的端頭的直徑應:≧2mm在發射物的碰撞表面上的彈性物,進行60N拉力試驗,應不脫落.注:沿地面/軌道以及其它表面飛行的玩具,不作為發射玩具.1.10.2.不能貯存能量的發射玩具:飛鏢形發射物的頭應是鈍的,或有碰撞面積不小於3cm²的彈性保護材料,發射物的頭應是非金屬,但面積不小於3cm²的磁性材料圓盤除外.直升飛機以及類似上升飛行的玩具,其螺旋槳外圍應有保護環.1.10.3.可以貯存能量的發射玩具:最大發射動能應不超過:對於無彈性保護頭的發射物:0.08J對於彈性發射物和有彈性保護頭的發射物:0.5J對於箭形發射物,如果最大動能大於0.08J,則應有彈性保護頭,並且其彈性材料撞擊面的最大動能不大于0.16J/cm²對於能發射非玩具配套的物料的玩具,以及發射動能大於0.08J的玩具,應符合要求的警告語.(為了減少造成眼睛受傷的危險,強烈建議製造商把玩具設計成除玩具本身專用彈射物外不能擊發其它彈射物)..1.10.4.弓和箭:箭頭應是非金屬材料,但面積不小於3cm²的磁性材料圓盤除外.最大動能不超過:0.08J對於無彈性保護頭的箭0.5J對於彈性材料製造的箭或有彈性保護頭的箭.箭的最大動能超過0.08J時,應有彈必保護頭,並且其單位面積上的最大動能不大於0.16J/cm².1.11.聲響玩具:此標準不適用于口動玩具(如哨子/笛子),兒童啟動的玩具(如鼓)及磁帶放音機/CD放音機和其它類似的電子玩具,但此類玩具配有耳機或耳塞,則須符合此要求:在無干擾的場合測量近耳玩具發出的A-加權聲量LpA不得超過80dB,使用Coupler測試時,則不得超過90dB.由搖鈴或擠壓玩具發出的A-加權單相發射聲量LpA1s不得超過85dB.由搖鈴或擠壓玩具發出的C-加權聲量聲量峰值LpCPeak不得超過110dB.如果玩具發出的C-加權聲量聲量峰值LpCPeak超過110dB,則應提醒使用者注意可能會產生的聽力損害,見4.8.2.供3歲以下兒童的玩具:2.1.一般要求:注:本要求不適用於:—紙片/纖維/橡皮筋/紗絨/繩/絨毛.—蠟筆/粉筆/鉛筆等類似的無可拆卸部件的書寫/繪畫工具.—氣球.玩具安全標準摘要EN714OF11—造型用粘土及類似製品.2.1.1.玩具以及可拆卸的零件應不是小物件(按小物件試驗),對于容易推或拉出來的小木結,認為是小物件.2.1.2.玩具經扭力試驗/拉力試驗/跌落試驗/沖擊試驗和壓力試驗後,應不產生可接觸的小物件/利邊/尖點,如有可接觸的彈簧,則應符合1.9.3.要求.2.1.3.金屬物品的尖端或鐵線的橫截線段如果≦2mm,則認為是一個潛在的危險尖點.2.1.4.大型玩具(重量大于4.5Kg,或投影面積大于0.26m²或體積大于0.08m³)按2.1.2.的要求進行試驗,但用翻倒試驗替代跌落試驗.2.1.5.用膠粘合的木製玩具以及粘有塑料圖案等的玩具,在經受2.1.2.中規定的試驗前,進行浸泡試驗,(在浸泡試驗中,玩具上松/脫出的油漆碎片不認作小物件).但厚的表面涂層碎片(例如清層漆層),本標準認作是小物件.注:本要求對2.1.5.不適用于大型玩具/書紙片/紙卡等類似玩具.2.1.6.玩具表面和可接觸的邊緣應無毛刺.2.1.7.供5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的外殼,在經受2.1.2.中規定的試驗後應無潛在有傷害性的破裂.如破裂不產生危險時則可接受.2.1.8.泡沫材料玩具或含有可接觸的泡沫材料的玩具,試驗時其夾具應無對泡沫材料產生影響結果的損壞.2.2.填充材料:2.2.1.軟的填材料中應無金屬鐵釘/針/刺等硬的或尖的物件.2.2.2.軟的填充玩具,如果含有小物件(例如發聲部件/鈴/碎泡沫)或其填充的泡沫材料能被撕碎,則其外罩應能經受線縫以及紡織品材料的拉力試驗,如果產生破裂則應在10N力下不能插入探針A.2.3.玩具上附著的塑料片:對于附著的玩具上的塑料片,如果按塑料薄膜的粘附性試驗要求用0.04mm厚規檢測證明能插入,然後,按線縫以及紡織品材料的要求進行拉力試驗,如果塑料片被拉脫,並且面積大于100mm×100mm,則平均厚度應≧0.038mm.2.4.玩具上的繩:2.4.1.玩具上的繩的最小厚度應不小于1.5mm.2.4.2.玩具上的繩如果含有可打結形成環的附著物,則自由長度:在25N±2N的拉力下不長過220mm.在25N±2N的拉力下如果繩子被拉斷,則斷繩長度不應長過220mm,其斷繩應是在不改變連接特性的情況下可再次連接在一起.2.4.3.在25N±2N拉力下任何環形繩的周長應不超過380mm.2.4.4.有自收縮繩的玩具,其彈簧收縮力應小于10N.2.4.5.橫跨童床/圍欄/嬰兒車等上固定的繩,在25±2N拉力下不應長過750mm,並且,伸長率不大于40%,警告語應符合要求.2.5.充有液體的玩具:2.5.1.充有液體的玩具,在經過有關試驗後,按(漏液性檢測)應不漏液或有可能產生漏玩具安全標準摘要EN715OF11液的裂紋.2.5.2.充有液體的出牙器應有符合的警告語注:本要求不適用于裝有液體的電池,以及裝在容器中的手畫涂料等.2.6.電驅動的玩具的最大限製速度:電驅動的座騎玩具的最大速度不應超過8Km/h2.7.玻璃和瓷器:可接觸的玻璃和瓷器不能用于供3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中.3.包裝:3.1.對于軟塑料袋,如果開口周長大于380mm,則平均厚度應不小于0.038mm.3.2.對于開口周長大于380mm的軟塑料袋,開口處不應有收縮繩等類似收口物件.注:本要求不適用于:—在拆開包裝時,就撕爛的吸塑材料包裝膜.—符合1.3.2要求的塑料袋.4.警告語和使用說明:4.1.一般要求:4.1.1.製造商或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在歐洲共同體國家內的名稱/地址應出現在玩具上或包裝上,並且清晰/可見/不易擦掉.4.1.2.使用CE標志代表聲明產品符合EUROPEANCOUNCILDIRECTIVE88/378/EEC–3MAY1998(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指南),並且受EUROPEANCOUNCILDIRECTIVE93/68/EEC–22JULY1993中所述有關CE標志的法規要求的管製.4.1.3.警告語/使用說明,應使用玩具銷售國的官方語言.4.2.不是供3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Warning!“Notsuitableforchildrenunder36months”of“Notsuitableforchildrenunderthreeyears”.—上述警告語:”不適用于3歲以下兒童玩”,其後還應加上適當的危害性描述,例如:Duetoincludesmallparts.—上述警告語應出現在玩具上或零售包裝上,特定的危害性可出現在說明書等上.—上述警告語可用EN71-6中的圖代替.注:上述警告語不適用于因其功能/尺寸/特征/性能等其它有說服力的原因,明顯不適用于36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4.3.對水上玩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水上玩的玩上以及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W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