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CSA灯具认证概述(一)、燈具產品分類A、依使用方式區分一、可移動燈飾:測試標準UL153/CSAC22.2No.12,易於搬移,有電源線及插頭,可供插接於120伏,15-或20-安培之電源插座。例:桌燈、立燈、壁燈、吊燈、夾燈。二、固定燈飾:測試標準UL1598/CSAC22.2No.250.0-00,無插頭,具電源線但需另行接線及安裝,完成安裝後燈體不易移動。例:吸頂燈、壁燈、吊燈。B、依光源區分一、鎢絲燈二、鹵素燈三、螢光燈四、其他(如高強度放電燈)C、依使用電壓區分一、高壓:120伏/240伏二、低壓:12伏/24伏三、其他(二)、燈具驗證概論(以可移動燈飾之鎢絲燈及鹵素燈為例)A、可移動燈飾-鎢絲燈一、重要零件:插頭、插座、電源線、燈頭、開關、微調、燈罩、燈桿、底座、燈泡。二、構造要求:1.有足夠的強度及構造於使用時不會造成火災,電擊或其他對人造成傷害的危險。2.燈具旋轉臂或接頭之旋轉角度不得超過360°。3.導線線徑至少美規18號線。4.燈具電源線須符合拉力要求,使外拉力不會傳輸至內接點或內配線。5.安全間距:空間距離:6.4公厘。爬行距離:9.5公厘。6.插頭需符合極性要求。7.帶電體不得外露。8.CSA燈罩材質要求使用慢燃材質如下:醋酸纖維、甲基丙烯酸甲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尼龍、棉、絲、人造絲、木、紙或耐熱特級UL94HB以上的塑膠材料三、零件要求:1.插頭:NEMA1-15P有極性或5-15P型之標準插頭。2.插座:不得超過二個單體插座底或一個雙體插座。3.電源線:至少美規18號線、至少SPT-2、至少1.5公尺長。4.燈頭:使用UL合格品,防止其鬆動。燈頭種類:-Medium型(E26)、Intermediate型(E17)、Candelabra型(E12)-金屬外殼、電木外殼、陶瓷外殼-附開關、不附開關5.開關及微調控制器:使用UL合格品、適當之電氣額定值。6.燈具不一定要有開關。四、測試要求:1.拉力測試:電源線之抗拉裝置必須承受35磅拉力,持續1分鐘。2.穩定度測試:燈具放置於與水平面頃斜8°之平面不得頃倒(針對玩具造型燈具測試面為15°)。3.溫升測試:除了燈泡及護片之外,其他燈體外露部分,人手可觸摸處,均不得高於90°C。4.免驗溫升燈種:燈具之燈罩設計、燈泡與燈罩間距、絕緣電線溫度等級等均符合UL153之規定,即視為免驗溫昇燈種.所有零件均須為通過UL驗證的成品類(Listed)的合格品或符合UL153工廠檢驗說明所列之零件。除溫升測試免除外,其餘有關規範上的構造及測試要求(如耐壓、拉力、穩定度等)均須符合。5.耐壓測試:實驗室:1200伏/1分、工廠:1000伏/1分或1200伏/1秒。6.異常操作測試:依構造不同,分別進行不同的異常操作測試。五、UL貼標:必須向UL訂購,不得自行印製。1.中國大陸:使用防偽雷射標籤。2.其他地區:使用一般藍色紙質標籤。B、可移動燈飾-鹵素燈一、重要零件: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頂桿、變壓器(插牆式、線上式、內建式)、燈泡(接頭雙邊式、接頭單邊式)。二、構造要求:1.燈泡使用限制:單邊雙腳燈泡規格G4,GU4,GX5.3,G6.35,GY6.35及GU7僅限用於低壓燈具。2.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等必須以機械式、旋轉及閉鎖式或彈簧夾式等方式固定。3.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頂桿等為達保護目的而安裝的零件必須由出貨工廠完成所有安裝。(須使用工具才能拆裝)4.保護器(1)以直徑38公厘之測試棒測試,不得碰觸到燈泡。(2)使用材質為至少0.41公厘厚之金屬或至少3公厘厚之耐熱(100瓦以:2.4公厘)或陶瓷或至少2.4公厘之塑膠。5.燈泡隔離器(1)開孔不得大於3.2公厘(對角線或直徑),除非從燈體外的任意點透過該開孔均無法直視到燈泡。(2)材質要求:同保護器。6.紫外線過濾器(1)燈具配用雙層泡殼鹵素燈視為符合紫外線過濾器要求。(2)燈具配用單層泡殼鹵素燈須提供紫外線過濾器,除非光源朝上且其固定位置或活動範圍離地5英尺(1.5公尺)。(3)材質要求:至少3公厘厚的鈉玻璃(100瓦或100瓦以下:2.4公厘);至少2.4公厘厚之塑膠。(4)開孔不得大於3.2公厘(對角線或直徑),所有開孔均須以“燈泡隔離器”加以遮蔽以防止光源直接向外放射。三、零件要求–開關1.“雙邊式燈泡”須配用雙刀式開關以同時切斷二條導線。2.引用規範:UL244A或UL1054。3.燈具連接二次側電壓為30伏或以下的隔離變壓器,可不提供開關或配用單刀開關。4.須使用工具才能換燈泡的燈具,可不提供開關或配用單刀開關。四、測試要求:1.拉力、穩定度、耐壓測試、溫升等測試均與鎢絲燈之測試相同。2.異常操作–鹵素燈靠近面及安裝超瓦燈泡等異常操作測試。3.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之安全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