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GPA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作者:张莹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参考文献(24条)1.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课题组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研究19993.黄燕谁决定互联网的未来2003(09)4.雷全立.陈丽岩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发展状况研究[期刊论文]-建筑经济2004(5)5.李进峰提高企业竞争力占领国际工程承包高端市场[期刊论文]-建筑经济2005(6)6.刘慧入世三年回首我国政府采购的开放与国际公共经济一体化[期刊论文]-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1)7.刘汉屏.李安泽政府采购理论与政策研究20048.刘增辉加入GPA--中国酝酿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期刊论文]-中国物流与采购2005(10)9.楼继伟.许永化.王绍双政府采购199810.任际《政府采购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及其适用例外[期刊论文]-法学研究2005(6)11.童继生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形势与机遇[期刊论文]-国际经济合作2003(12)12.肖渭明论《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期刊论文]-法学2003(1)13.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200414.赵艳加强政府采购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期刊论文]-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12)15.郑伟涛抓住信息化契机自主创新求发展--从软博会看国产软件的明天[期刊论文]-中国电子商务2005(7)16.《中国政府采购年鉴》编委会中国政府采购年鉴2004200417.《中国政府采购年鉴》编委会中国政府采购年鉴2003200318.《中国政府采购年鉴》编委会中国政府采购年鉴2002200219.庄培章.周国君对外商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浅析——兼论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与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3)20.查看详情200621.EvenettSimonJ.BernardMHoekman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Access,Transparency,andMultilateralTradeRules200222.NaegelenF.MMougeotDiscriminatoryPublicProcurementandCostReductionIncentives199823.NorthAmericanWenDaoGov'tprocurementattractssoftwarefirmsChinaDaily200524.查看详情2006相似文献(8条)1.期刊论文董瑾.DongJin对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探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1999,19(4)目的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必要性及其措施.方法采取理论与政策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结果与结论通过对国内与国际所处环境的研究,提出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坚持渐进性,按照准备阶段、部分开放阶段、开放阶段依次有序推进.在地方和中央级政府采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合理确定开放的范围、门槛价及采购方式,并注意培养和增强民族工业的实力.2.期刊论文黄保亮入世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构想-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必然,在政府采购方面要求我们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形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然而就我国政府采购现状来看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无法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趋势和要求.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3.学位论文杨玫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2006政府采购制度是伴随着政府管理公共职能的转变而建立和完善的,因此要弄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动因、内容及两者的关联性,就必须要先理清政府采购法制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与法制内容的关联性。本文第一章就详细地分析和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如何作为商品经济和政府“守夜人”角色定位下的收支平衡财经政策工具而萌芽并形成雏形的,并且又是如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主义下的赤字财经政策的推行而得以全面形成的。当政府采购的功能从单纯的保持预算平衡发展成为干预社会经济、实现政府合法政治目标的工具时,政府采购在国内可以帮助实现宏观调控、增加就业机会、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而它的这些功能在国际贸易领域却成为阻碍全球自由贸易发展的贸易壁垒。本文第二章就WTO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如何促成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和完善作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其具体内容的详细介绍阐明了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如何通过自身的制度设计达成其所追求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的。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才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分散的地方性法律规制到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贸易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制定的,因而它肩负了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核心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形成背景和法律定位的不同使二者的立法价值目标有所不同,但对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的共同追求又使二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必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及以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虽然吸收了国际社会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在某些方面注重了与国际规范的接轨,但考虑更多的是我国尚未加入GPA、未向国际社会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情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因此有必要对WTO《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学习和借鉴。本文第四章从立法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五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以找出我国《政府采购法》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之间的差距,指出我国法律应当加以完善的地方。从立法目标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它期望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更多关注的是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其立法目标的考虑之内。从基本原则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为了公开、公平原则而展开的。从表面上看,它与政府采购国际社会立法趋势趋于一致,将公开、公平、竞争确定为其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它只承认建立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基础上的公平合理、充分竞争及对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暂时并没考虑促进政府采购面向国际市场进行充分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差、需要空间和时间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这样的立法原则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更深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开放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应该为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作好准备,吸收GPA的成果,增加有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WTO《政府采购协议》对它们完善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其对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的追求,与之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则显得简单、有很多缺陷,不能充分实现其所追求的公开、公平原则。就适用范围来说,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它期望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重要位置及其对社会目标的调控作用,GPA在确定了其基本标准后便将具体的范围交由各成员国通过承诺表的形式列出,这样,GPA将各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交给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是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与采购活动的内容等三个方面来界定其适用范围的,但并没有确定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而是将其留给各级政府通过他们的自由裁量来划定。从采购方式来看,GPA在采购方式上只选择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模式,并通过大量篇幅为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程序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期望通过在招标中实施强制性的竞争投标来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财政资金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整部法律中却只有三个条款对其程序做出了笼统、模糊的规定,而对其它本来竞争性就不是很强的采购方式的规定非常笼统和原则化,未能通过对程序的合理设置来缩小这些采购方式对竞争的影响。从救济制度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以质疑程序作为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它将提出质疑的权利赋予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受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所有供应商,并且强调审理质疑机构的独立性,规定质疑要么由法院市议,要么由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机构进行审理并接受司法审查,这种质疑程序实际上包含了质疑、投诉甚至诉讼。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包含质疑和投诉在内的救济制度,但却将质疑主体限定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这实际上将一部分潜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排除在质疑投诉主体范围之外。另外,《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实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或当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果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显然与GPA要求的受理质疑投诉的主体必须是与采购结果无关、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存在较大差距。并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法院受案的范围仅限于投诉,这使那些被排除在质疑主体之外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再次被排除在权利救济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因投诉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际上只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司法审查,却忽略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主要的主体——政府采购实体行为的审查。4.期刊论文康玉燕.郭忠鹏.周翔政府采购国产货物、工程和服务界定规范的探讨-中国检验检疫2009,(2)购买国货(包括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下同)是世界上实行政府来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标,也是规定政府采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取向,旨在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都对国货制定了较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使得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之一,起到保护民族工业,扶持国内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作用.5.学位论文黄泽红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研究2007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就没有真正的政府采购法制。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起步较晚,虽然有一定的体系架构,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政府采购发展对监督的要求。政府采购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手段,被喻为“阳光下的交易”。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