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讨论稿)(doc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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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严格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我院的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市科技研究院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院属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第三条院属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为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制意识,单位要与会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其会计岗位、工作责任和工作权限。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要依法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四条院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以及任职资2格,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要将新任及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其任、免前一个月内上报院条件处、人事处审核备案。任职后,如果发现不胜任工作,市科研院可以建议单位重新更换。第五条院属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第三章单位负责人依法负责制度第六条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法办事。《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单位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根据国家及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否则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三、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对认真执法,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办事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四、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五、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违反有关规定而无权处理的会计事项,应3当及时做出查处决定。六、应当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其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七、应当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察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八、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九、应当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第七条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履行以上职责,并按规定在其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办法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京科院审字[2001]151号)通知办理。第四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院属各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2)账务处理程序制度;(3)内部牵制制度;(4)稽核制度;(5)原始记录管理制度;(6)定额管理制度;(7)计量验收制度;(8)财产清查制度;(9)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0)成本核算制度(有成本核算的单位);(1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4第五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九条院属各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包括:(1)货币资金;(2)实物资产;(3)对外投资;(4)科研、工程项目;(5)采购与付款;(6)销售与收款;(7)成本费用;(8)筹资;(9)担保。第六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按照《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院属各单位要在单位负责人的组织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企业单位,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的统一部署,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自下而上的提出预算,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单位),其预算方案经市科研院审核汇总,报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果因为事业计划或任务变动,对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时,单位首先要报请市科研院条件处,再由院条件处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预算。院属各单位要强化预算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后报市科研院条件处备案。5第七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院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应当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必须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尤其是对投资、租赁、境外巡展、会议以及单位创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机构的经营收入等所有收入,要统一管理,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记入“应付款项”账户,防止收入流失。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发改委审核批准。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记入事业收入。第八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第十二条院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分别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采用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核算。第十三条加强经费和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和成本费用支出,制定增收节支计划,定期进行成本、费用管理分析,促进单位提高经济效益。第十四条将全部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坚持经营收入与支出合理配比的原则。第十五条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从有关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6专项资金,要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不得挪用、拆借专项资金。第九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货币资金管理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报账制度,授权财务审批人员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二、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将款项支付给无经济业务关系的第三方。三、严禁坐支现金、超限额留存大量现金或用白条开支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将单位公款借给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围外的个人。四、为保证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向系统外单位借出资金。向系统内单位借出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借贷款双方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要有经济担保单位,其担保单位要与贷款方签订《保证合同》,以上工作完成后,须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研院审核、备案,与科研、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项目报送院业务处,非业务方面的项目报送院条件处。五、每月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库存现金要当日清点,发现账、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应收款项管理院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京财国资[2002]2659号)精神,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7包括:1、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2、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3、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4、坏账核销管理制度;5、坏账损失内部处理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对外投资管理1、对外投资要坚持投资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要科学论证,正确选择出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价值,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损失。2、以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包括外地分公司)、创办销售网点、联营、合资、入股等对外投资,均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严禁个别领导独断专行,以便降低投资风险。3、院属各单位申请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投资组建和改建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院属单位组建、改建有限责任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科院业字[2001]114号)规定,进行四处(院业务处、条件处、人事处、行管处)联审,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院属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做经营性资产的投资,要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规定,先办理非转经手续,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工商注册登记。4、院属各公司增资、扩股、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相关报表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到院条件处进行备案。属于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8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出资方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所投资金的安全。各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一、各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管理的规定》及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条发[2002]279号)的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严格经费支出范围,使限有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二、大型购置和大型修缮等事业费专款、科普专款、锅炉改造等专款,要编制单位部门预算,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专项预算,除费用性的专项外,一律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准挪用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三、各单位要定期向市科研院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我院可以随时检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用途,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任意挤占挪用的要严格审查、纠正直至收回。第二十条财产物资管理一、院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处置国有资产首先将所规定的资料报送院条件处,经院条件处和审计处审核、会签同意后,再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9国有资产评估要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二、存货管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包括:产成品、商品、在产品、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切实加强存货的管理,定期进行实地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根据生产经营和科研中试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库存量,减少库存积压,对三年以上压库存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积极处理。三、固定资产管理。院属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标准、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及会计核算,分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采购、验收、出入库制度。定期进行实地盘点,至少每年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避免固定资产虚数挂账。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减少,须报院条件处审批,单台设备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发生盘盈、变价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单位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挂在“在建工程”账户。以确保单位资产的完整性。10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院属企、事业单位用其房地产对外投资,须经市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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