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9/R/B1113-01A-006/B271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注意:(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投資人可經由友邦生活理財網()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公開說明書。相關機構資訊經理公司: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址:發言人:張一明總經理電子郵件信箱:site.taiwan@aig.com電話(02)2516-7883總公司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44號10樓傳真(02)2516-5383電話(04)2302-0193分公司地址臺中市英才路530號20樓之6傳真(04)2302-0239基金保管機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址:號電話(02)2348-1111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44號10樓電話(02)2516-7883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黃金澤、陳賢儀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網址:樓電話(02)2729-6666國外投資顧問公司:AIGGlobalInvestmentCorp.(Asia)Ltd美國國際集團(亞洲)投資有限公司.網址:'sRoadEastHongKong電話(852)3970-3970一、基金基本資料基金名稱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型態開放式基金種類組合型計價幣別新台幣成立日期2005/11/10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二、基金簡介本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子基金)。2.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得獎之子基金,所謂「得獎」之子基金,係指近一年內榮獲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司(Standard&Poor'sFundServices)、美國理柏(Lipper)基金評鑑機構及其他具有公信力之國際專業評鑑機構或知名財經雜誌頒發基金表現傑出相關獎項之國內外子基金。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得獎之境外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五,亦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五,且投資於得獎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並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投資策略及特色投資策略本基金依據內部專業投資團隊擬訂策略性投資組合配置,採全球資產配置,追求長期資本增值,投資比重以分配於得獎基金為原則。投資特色1.全球資產配置,溫合風險範疇,追求長期資本增值。2.子基金多藉由客觀公正的評鑑機構篩選,投資透明化。三、基金風險概述本基金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基金主要之風險包括投資地20080219/R/B1113-01A-006/B272區政治、經濟、流動性、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等風險。有關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四、基金運用狀況參附錄。五、投資風險警語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六、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本基金以投資得獎基金為主,不設限投資之子基金為股票或債券型基金,以目前所選擇之子基金配置而言,適合穩健型之投資人。七、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及計算方式1.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六(0.6%)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五(0.15%)之比率。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現行收費標準:申購發行價額申購手續費率未達新臺幣100萬元1.5%新臺幣100萬(含)元至500萬元1.2%新臺幣500萬(含)元至1000萬元1.0%新臺幣1000萬(含)元以上0.5%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比率,同時經理公司得依其銷售策略在上述申購手續費率內作適當調整。買回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目前為零。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算,未滿七個曆日,經理公司自買回金額中扣除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買回收件手續費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100元;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新台幣壹佰萬元。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八、受益人應負擔之租稅項目及其計算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81)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與財政部(91)台財稅字第0910455815號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但有關法令修正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1.所得稅(1)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2)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3)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得免納所得稅。2.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繳證券交易稅。3.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九、基金淨資產值價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經理公司將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並將公告於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友邦生活理財網或主要新聞報紙。十、申購、買回、轉換作業流程(一)申購交易流程1.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申購程序及地點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付申購價金。申購受益權單位時,應填妥申購書、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必要時,經理公司或其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文件正本辦理申購手續。申購所使用之印鑑,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簽名式或印鑑,法人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並得登記其代表人印鑑、簽名或使用其代理職章;20080219/R/B1113-01A-006/B273未成年及禁治產受益人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或簽名。申購截止時間9親赴經理公司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4時30分。9向經理公司以傳真方式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4時30分。9向銷售機構申購者:視各銷售機構規定。2.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申購價金之計算(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得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現行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請詳第2頁【七、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及計算方式】。(4)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元整。募集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叁仟元,但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其收益分配金額投資本基金者,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申購價金給付方式(1)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2)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3.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後,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1)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二)買回交易流程1.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1)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2)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者,不得請求部份買回。(3)申請買回時,應填妥買回申請書,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如係登記簽名者,則需親簽即可)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或親赴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申請買回。(4)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提出蓋有登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或主管機關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及足以表明代理行為、代理權限、代理範圍之委任書。除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受益人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影本外,代理人應出具代理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5)買回截止時間:親赴經理公司或以傳真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向經理公司辦理者,係以買回申請書件備齊並於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經理公司;赴代理銷售機構辦理者,則依其規定。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2.買回價金之計算20080219/R/B1113-01A-006/B274(1)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2)現行買回相關費用請詳第3頁【七、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及計算方式】。3.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