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上市必读:上市案例通讯XXXX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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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专业分享经验创造价值上市案例通讯2011年第10期投行最佳机上读物◎这是一份旨在架起投行职业共同体沟通与交流桥梁的专业性通讯。我们的人员始终以专注、专业和奉献精神,时刻关注着每一个成功案例背后的艰辛与智慧,及时将案例中所蕴藏的丰富经验进行梳理并与我们的伙伴们分享。我们期望每一个收到并正在阅读本通讯的朋友也能够转发至您的伙伴。索取请求发至信箱:zywlawyer88@163.com。案例研读案例一:永利带业(300230)①案例提示:自然人转让境外资产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自2004年以来,原永利欧洲一直作为发行人在欧洲地区的经销商,代理发行人产品在欧洲地区的销售业务,发行人与永利欧洲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08年起发行人前身永利青浦筹备改制上市事宜,出于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考虑,史佩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决定将其持有的永利荷兰(原永利欧洲)40%的股权转让给ArisWindB.V,经史佩浩和ArisWindB.V.协商,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考荷兰会计师出具的永利荷兰财务报表中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乘以史佩浩持有永利荷兰40%的股权比例,经协商确定为259,164.4欧元,并于2009年4月完成股权转让手续。ArisWindB.V.受让上述股权至今未向史佩浩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主要原因在于:ArisWind先生2008年末购买土地并新建了住宅,此项开支较大,因此其向史佩浩提出暂时不支付该笔款项,并承诺待手头宽裕时再行偿还。考虑到与ArisWind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史佩浩同意了ArisWind的请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内,向税务机关申报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史佩浩的投资成本(7,200欧元)与转让价格(259,164.40欧元),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0,392.88欧元,按照2009年4月转让时的汇率测算折合人民币约453,034.39元。史佩浩承诺:本人在收到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后将依法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截止本招股书签署之日,史佩浩尚未收到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因而未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且史佩浩已经承诺将在收到价款后依法及时申报缴纳税款。保荐机构认为:史佩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未违反国家税收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另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由荷兰民事公证人出具民事公证书,股东登记和商会登记也据此更新,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由荷兰GT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①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61-62页。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昀长不得超过五年。”2效,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案例二:银信科技(300231)①案例提示:对人工成本下降原因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IT基础设施服务业务的毛利率逐年上升,人工成本下降。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介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了核查:①IT基础设施服务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②IT基础设施服务成本中人工成本的内容和成本确认原则。在人工成本、折旧费用等方面,如何区分相应支出为成本还是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③报告期内IT基础设施服务成本中配件和人工占成本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④IT基础设施服务成本中的服务费为外包费用的具体内容和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经核查发行人收入成本费用的明细账及相关确认依据,访谈相关人员,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IT基础设施服务毛利率逐年上升主要是由于IT基础设施服务收入的高速增长与成本效率的提高。发行人IT基础设施服务中人工成本主要是技术人员的职工薪酬,在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时确认为人工成本。发行人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区分其职工薪酬为人工成本、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根据固定资产受益对象,区分折旧为成本还是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发行人IT基础设施服务成本中配件成本占比逐年下降主要是由于配件市场价格的下降和随着发行人技术的日趋成熟,配件的消耗量降低;人工成本占比呈减少趋势是由于发行人的一线技术人员人数、结构和工资均无较大变动,技术人员的复用率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逐渐提高。而成本中的服务费成本涨幅较大,导致IT基础设施服务成本的涨幅大于人工成本的涨幅。发行人外包费用可分为指定性外包、市场性外包和区域性外包。随着发行人签订的合同规模越来越大,而使指定性外包随之增多,是外包费用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案例三:银信科技(300231)②案例提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和前五大客户中包括其竞争对手。发行人披露神州数码为发行人竞争对手之一,同时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和前五大客户中都包括神州数码。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了如下内容:①神州数码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模式,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前实际控制人梁宝山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②向神州数码采购产品的内容,定价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27页,保荐代表人:张洪刚、雷亦,协办人:王江南。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36页,保荐代表人:张洪刚、雷亦,协办人:王江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81页。3依据,是否有独立定价能力,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③对神州数码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否存在发行人掌握的核心技术外泄的风险。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供应商相关背景资料,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发行人商务部采购人员并进行分析后认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和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宝山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向神州数码采购产品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机、存储及内存、内存扩展板、电池等配件,上述产品均按照市场价格定价,有独立定价能力,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神州数码将部分IT基础设施服务及系统集成业务转包至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外泄给上述公司的风险。另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第三方服务商包括专业第三方服务商和非专业第三方服务商。其中,专业第三方服务商是指以提供第三方IT基础设施服务为主业的专业厂商,IT基础设施服务业务是其利润的主要贡献来源,以发行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非专业第三方服务商是指以集成服务为主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IT基础设施服务只是其主业的补充,以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案例四:银信科技(300231)①案例提示: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主要客户的独立董事②。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骆小元同时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且公司与华夏银行有业务往来。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了:①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②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保荐机构经核查:公司在银行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与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包括:另经核查:骆小元,1954年生,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1983年至1991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39页,保荐代表人:张洪刚、雷亦,协办人:王江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154页、第239页。②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上海新阳(300236)案例中:独董蒋守雷在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2009年第三大客户)担任独董。不过,与银信科技(300231)案例不同,为确保独立性,蒋守雷辞去独董职务。参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86-87页,保荐代表人:包建祥、张海东,协办人:贾建锋。4年,曾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1991年至今,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等。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嘉实基金独立董事、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等。现任银信科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核查了骆小元的相关证书、银信科技相关决议、依照相关法规核查骆小元任职资格,同时访谈银信科技相关人员,认为骆小元具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要求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聘用程序合法合规。银信科技与华夏银行之间的业务均由银信科技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而获得合作机会,骆小元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案例五:洲明科技(300232)①案例提示:关于美国“337调查”的说明。(1)关于“337调查”。受到巨额贸易逆差的压力,近年来美国、欧盟都曾采取专利诉讼和反倾销方式保护本国产业,其中包括著名的美国“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救济措施。2008年2月,美国专利权人GertrudeNeumark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指控全球34家LED企业在美生产和对美销售的短波长发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和含有上述二极管的产品侵犯其专利(美国专利号为US5252499,名称为“具有低双极性电阻的宽能隙半导体及其制造方法”,于2010年10月底到期),要求对US5252499号专利侵权的产品实行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2008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全球30家LED企业进行专利侵权的“337调查”,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洲磊电子”)也在被调查之列。2008年3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向被告洲磊电子发出调查通知。由于“337调查”案件本身所具有的贸易排它性特点,若不积极应诉,发行人将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可能会影响到发行人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出口。2008年5月2日,洲磊电子应诉,否认了专利权人对洲磊电子侵权的指控。2008年8月,发行人与专利权人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专利权人给予发行人非独占性授权,同意发行人使用其US4904618、US5252499号专利以及其在日本、韩国、台湾、加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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