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目录一、审核依据二、发行条件三、审核重点四、发行程序五、信息披露六、监管措施一、审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准则》操作指引二、发行条件——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解析:1、发行条件由《公司法》规范改为由《证券法》规范;2、发行条件由具体规定改为原则规定,具体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监管理念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一)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二)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三)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四)对无形资产比例进行限制;(五)要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达到一定股本规模。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加大其审慎核查责任;(二)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备查文件);(三)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监管理念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一)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二)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三)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四)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五)取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解析:严格限制募集设立,因为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有较大差异。从过去经验看,非公司制企业募集设立存在较严重的产权不清、业绩模拟和独立运行的基础差等问题。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解析:法律方面:为避免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存在的业绩模拟问题,要求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再发行上市;为支持大型蓝筹企业上市,规定了例外条款;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与股份公司基本相同,所以允许有限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解析:财务方面:持续经营假设是四大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审核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重点;按评估值折股必然调账,即结束旧账。建立新账;通常,当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被中断时才发生;如持续经营中断,需要较长的会计期间(如三年)观察。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析:新公司法采用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在公发前必须缴足。同时要求公司设立后必须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为此,《首发管理办法》作出相关要求。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解析: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管理办法》延续了股票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解析:为保证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参照境外市场做法,要求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邮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析:在实践中,有个别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复杂,很难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或者个别公司股东持股已被质押或存在纠纷也不披露,所以《管理办法》特提出明确要求。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解析:独立性问题源于额度控制体制下的部分改制模式,从1998年开始证监会就提出了“三分开”的要求,2003年116号文和《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强化了独立性要求。独立性要求与改制模式密切相关,少进行经营性资产剥离,公司独立性就会强一些,进行重大剥离调整的,独立性往往较差。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和禁止董事长双重任职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要求,作为替代手段,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解析:内部控制非常广泛,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但目标不外乎这三个;参考美国COSO委员会(由AAA、AICPA等五个会计行业协会赞助)对内部控制的研究成果。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解析:要求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对较为常见的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了补充规定;禁止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公司发行上市。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解析:从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经营成果(利润表)、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三个基本方面作出原则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解析:有效的内控制度是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基本保证;中注协第1211号审计准则、第3101号其他鉴证业务准则;《萨奥法案》要求CPA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及内控评价报告。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解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30-33号、中注协审计准则第1501、1502号。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保证较高的会计信息质量;前提是会计信息真实、管理层应谨慎、会计政策一致且不得随意变更。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解析:关联交易通常较易成为粉饰报表、调控利润的工具;价格公允(Arm’sLength):《企业会计准则》第22、36号;《审计准则》第1322、1323号。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二)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解析:借鉴境外市场,规定净利润、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三个指标;净利润:在审及过会公司、50家中小板公司的统计;现金流量:NYSE、HKSE、NASDAQ为净利润2.5倍;在审公司04年度为1.5倍;营业收入:HKSE最近1年为最近三年净利25倍;NYSE、NASDAQ为10倍;04年度沪深两市为20倍。二、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与会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解析:保证发行前拥有一定的净资产规模;预防发行人资产结构出现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