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点,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农村工作难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非生产性和非经营性支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在试行农村财务托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是对现行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其执行情况如何,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一、“农村财务托管”制度的现状“农村财务托管”就是村级财务会计镇代理制,各镇、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事业感的机关干部调整充实到服务中心的岗位上来,具体负责农村财务托管工作,服务中心由镇长直接分管,主任由镇经管审计站长兼任。“农村财务托管”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2基本原则是在坚持自愿和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将村级(或居委会)的帐目和资金委托各镇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目前全部实行“农村财务托管”,实行“农村财务托管”后,涉农职务犯罪占立查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比率明显下降,由2007年的50%下降到2008年下降25%,上访率也明显下降。二、“农村财务托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村财务托管”规范了财务管理,增加了农村财务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但是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职务犯罪问题虽然实行“农村财务托管”后,农村职务犯罪率明显下降,但是,职务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2008年1月,市院查处了一起二人挪用托管资金42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原某街道办事处托管中心负责人王某和原卢家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卢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王某被荣成市纪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卢某被开除党籍、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案件基本情况】王某,某街道办事处审计站站长兼托管中心负责。卢某,某街道办事处党委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3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某街道办事处审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至2007年初,先后两次伙同时任某街道办事处卢家庄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卢树运将农村托管资金27万元用于个人承包养海参、养貂等营利活动。二、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某街道办事处审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托管农村财务的便利,于2005年底和2007年秋,先后两次将农村托管资金15万元用于个人开饭店、还贷款等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未归还。(二)行政村存在的问题1、村领导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尽管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很明确,但行政村个别领导和部分村“两委”主要干部认为“农村财务托管”实际上就是控制村里花钱,为此不把农村财务托管工作当作一回事,个别人员还千方百计横加阻拦,人为地加大了工作推进的难度,造成已经制定的各种制度在有的地方不能完全落实,致使在整体范围内制度执行不力。2、理财小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农村财务人员对业务工作不熟悉,有相当一部分是新手,不具备财务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致使农村财务工作难以在整体范围内达到规范化。有部分镇乡的托管站,托管人员少,业务量大,每月只能忙于记帐,根本没有时间深入到各村进行检查和指导。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并不知道自4己的职责是什么,不清楚农村民主理财工作应该做些什么事情,有的认为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对于农村财务管理来说有很大的权力,不管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一味与村“两委”对着干;有的认为民主理财小组的设立是流于形式,对农村财务不实施监督,失去了民主理财小组应有的作用。进而造成有的地方的农村财务无法做账和公开,有的地方的农村财务疏于监督,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管理和公开的质量。3、行政村工作缺乏民主,决策不透明。许多行政村两委互相兼任,有的行政村书记、村长一人兼任,造成决策不民主,不透明,书记一人说了算,无视两委和财会人员意见,甚至理财小组的存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4、私设小金库。有些行政村的村干部不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及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按规定超额库存、收入不上缴,公款私存,账外循环,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支出单据不予核销,造成部分资金失控,为职务犯罪发生提供了温床。(三)托管中心的管理问题1、财务审批形同虚设。财务大额开支实行审批制。村级财务大额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具体数额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大额支出项目,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填写提取资金申请表,5报镇经管审计站审核,镇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但是办案中发现许多托管中心主任对财务审批程序、制度置之不理,没有镇长签字审批,没有村民代表大会和理财小组的审核,就处理账目,有的甚至与村书记勾结,挪用托管资金。如2006年10月28日,王某打电话给卢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卢某说自己承包资金不足,要从村里借钱使用,卢某就通知村会计将村公章送给王某在事先准备好的现金支票上盖章,王某顺利的将22万元托管资金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所有审批程序都没有,顺利地挪用托管资金22万元。2、镇长、托管中心主任不履行职责。通过办案和调查发现,许多镇长、托管中心主任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碍于情面,当老好人,许多村非正常性开支过多,超过规定数额,有的镇长或托管中心主任就想方设法或以招商引资或以土地开发或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名目,为行政村增加费用开支,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将非正常性开支违反规定报销,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办案中发现王某利用管理托管资金的职务之便,帮助村与村之间拆借托管资金180余万元,严重的违反了农村托管资金的管理规定。3、托管中心耍特权。在办案和调查中发现,有的托管中心利用控制行政村托管资金的权力,强行将行政村公章上调,造成托管资金失控。只要将它们保管的托管中心印章和上调的行政村的印章盖在支款单据上就能支取托管资金,严6重违反了票据印章管理制度。如王某挪用的8万元托管资金,就是利用托管中心收上来的所后王家村的公章,私自挪用8万元托管资金。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1、内部监督不力。由于农村财务托管制度运行不久,相关部门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经济,忽视了对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内部监督管理出现空白,托管中心主任手中权力过大,他人很少过问,权力变成了这些人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并且各行政村的书记为了用钱方便,极力巴结托管中心主任,形成托管中心主任说一不二的特权现象。王某挪用托管资金案就是他要公章村里就送公章,他告诉书记借钱,书记就让财会人员把公章送给他办理。并且制度不落实,一些单位为了防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但实际操作中因为部分领导人不坚持原则,使制定的监督制约措施只是被“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使之成为虚无的东西,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和纵容了犯罪的发生。2、主管部门监督不力。农村财务托管工作由农业局牵头并组织实施,同时肩负着监督职能,由于主管部门每年检查都只是走过场,或者简单查一下账目,对实质性的违法违规现象很难发现,导致某些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借机挪用托7管资金。3、人生观、价值观偏离,金钱观作祟。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决定效益的今天,许多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的“现代文明”,同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档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此类犯罪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使用后马上归还”归还后没有损失,难以被发现。王某交待:“当初我看到别人住大房,开好车,很羡慕别人,于是就自己偷偷地挪用了单位的钱做生意,结果害了自己。可见,王某的金钱观是导致其犯罪的最根本原因。4、缺乏对干部的经常性法制教育。有的乡镇不重视法制教育,忽视经常性的普法学习和教育,往往以工作较忙、琐事多为借口,即使学习也只是走过场,应付了事,同时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能有机地结合,往往只是发几本法律宣传册,上几堂法制教育课,务虚的多务实的少,因此有些干部即使触犯了刑律,仍然浑然不觉。5、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偏低,不能完全胜任财务管理8工作。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按照严格的标准,村书记在选任财务管理人员时为了自己用钱方便,不看素质和能力,只看和自己是不是一条心,是不是自己的人,把沾亲带故的人盲目选到财务管理岗位上,加之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少,缺乏法制观念,业务水平低,工作随意性大,这些也是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例如,按规定,村级财务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账,总分类帐和必要的明细分类帐;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帐的依据;所有会计材料都必段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但村里只有一本“流水帐”有的甚至连流水帐也没有,所有票据捆扎成一包,会计科目不统一,所用的会计凭证极为随便,甚至用白纸条作为收据入帐。6、惩罚力度不够,对挪用公款的多发也有影响。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相对贪污贿赂犯罪较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制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修订后刑法取消了这条规定,挪用公款不论退与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权衡得失觉得“有利可图”。犯罪成本较低,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大肆挪用公款,以身试法,且得手后拒不退赃。四、对“农村托管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9策。1、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经管站的作用,抓进度、促平衡,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另一方面,农业局、各级纪委要重点抓好对制度落实情况、双层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是要通过双层审计,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农村财务托管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提高对农村财务托管制度的认识,加强对实施农村财务托管制度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农村财务托管”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措施,按照已经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农村财务的委托代理,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切实杜绝不合规不合理的各种开支。乡镇、办事处的领导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到政治的高度,摆上工作的重要议程,做到亲自过问,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规范其内部运行,各级领导对“农村财务托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完善手续,对做得不扎实的地方回过头来充实完善,对侵犯村集体利益的,坚决整改。3、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抓好制度落实。强化内外监督,预防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10落实,严格遵守法纪和财经纪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基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形成一套系统、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对于有章不循的单位,要克服麻痹情绪,要加强对本单位要害部门、要害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要增强公务活动透明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强化“公开、公示”制度,排除“暗箱操作”,从根本上杜绝腐败源头的滋生和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出现。并要加大检查工作的力度。对财务部门的事后检查十分重要,它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堵塞漏洞,财务部门要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检查制度,规范检查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明确检查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