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簡介•林建甫Chien-fuJeffLin•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兼系主任、所長•URL:~clin•e-mail:clin@ccms.ntu.edu.tw內容一、WTO組織圖………………………..……..二、WTO概況…………………………..……..三、WTO之規範範圍…………………………四、WTO協定…………………………………五、WTO規範基本原則…………………..…六、加入WTO之利益……………………..…七、加入WTO之預期經濟效益……………..一、WTO組織圖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國際收支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入會工作小組、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貨品理事會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簽審委員會、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委員會、防衛措施委員會、紡品監督機構、國營事業工作小組、裝運前檢驗工作小組、資訊科技產品貿易擴展委員會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委員會服務貿易理事會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小組總理事會議-貿易審查機構總理事會議-爭端解決機構複邊協定委員會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委員會、政府採購協定委員會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二、WTO概況(一)WTO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該協定於1947年生效,我亦為創始締約國,其後因政府遷臺,無法有效管轄大陸地區之關稅領域,乃於1950退出(二)WTO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2003.4月)有146個會員;146memberson4April2003,withdatesofmembershipUnitedKingdom1January1995UnitedStatesofAmerica1January1995Uruguay1January1995China11December2001ChineseTaipei1January2002SeparateCustomsTerritoryofTaiwan,Penghu,KimmenandMatsu(ChineseTaipei)•Location:Geneva,SwitzerlandEstablished:1January1995Createdby:UruguayRoundnegotiations(1986-94)Budget:154millionSwissfrancsfor2003Secretariatstaff:550Head:SupachaiPanitchpakdi(director-general)•Functions:•AdministeringWTOtradeagreements•Forumfortradenegotiations•Handlingtradedisputes•Monitoringnationaltradepolicies•Technicalassistanceandtrainingfordevelopingcountries•Cooperationwithother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三、WTO之規範範圍․WTO協定包括WTO設立協定及十九項相關附屬協定․規範之範圍由傳統貨品貿易擴展至農產品、紡織品、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未來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及外人直接投資、環保、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之新議題․全世界約有90%之貿易已在WTO規範下進行10四、WTO協定貨品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貿易政策檢討機制複邊貿易協定•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PTA。•為WTO所制定的一套國際貿易規範之一,複邊貿易協定是唯一屬於選擇性的協定,只對接受的會員具有約束力,原則上不強迫所有會員接受。目前,複邊貿易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GPA),以及民用航空器交易協定(AgreementonTradeinCivilAircraft)。•貨品貿易多邊協定之內容1.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2.農業協定3.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4.紡織品與成衣協定5.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6.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7.反傾銷協定8.關稅估價協定9.裝運前檢驗協定10.原產地規則協定11.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12.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13.防衛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內容(一)●協定規範涵蓋服務業部門四種不同的服務提供模式(modes):Mode1:cross-bordersupply「跨國提供服務」-服務供應者在其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Mode2:consumptionabroad「國外消費」-消費者移往服務供應者之國家接受服務Mode3:commercialpresence「商業呈現」-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Mode4:presenceofnaturalpersons「自然人呈現」-服務供應者派遣人員至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內容(二)●“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MFN例外清單以外之所有的服務業部門;“國民待遇原則”僅適用各會員“特定承諾表”所列載之特定承諾部分●法規之透明化及設立詢問點;國內法規必須客觀、合理。●與服務貿易有關之國際支付及移轉,不應受到限制。●各會員就個別服務業部門開放市場之承諾,係談判之結果;各會員所提出之承諾,對其具有約束力●各會員應繼續透過談判,漸進達成自由化的目標。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爭端解決流程圖(一)諮商決議成立爭端解決小組組成小組成員60天內未能以諮商解決者,得要求成立小組成立小組20天內授權調查條款-爭端解決流程圖(二)爭端小組開始審議小組提交期中報告予當事國小組提交期終報告予爭端解決機構(DSB)並分送會員DSB採認小組/上訴機構之報告提起上訴,上訴機構進行審查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小組成立後6月內,緊急情形為3月內小組成立後9月內分送60天內得提上訴小組報告應於分送後60日內採認;上訴機構報告為30日內採認提起上訴90天內,上訴機構應做出判決-爭端解決流程圖(三)執行結案如果不執行提出授權報復之申請執行之監督列入DSB會議議程,直至解決為止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執行之「合理期間」如經仲裁決定,一般不超過15個月(一)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二)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三)貿易自由化(tradeliberalization)(四)透明化及可預測性(transparency&predictability)(五)普遍廢除數量限制(generaleliminationofquantitativerestrictions):對進口貨品(包括農產品)除為收支平衡、緊急防衛、維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健康、環保或國家安全等目的外,均不得有禁止輸入或設置配額限制之措施五、WTO規範基本原則(一)(六)環保、生態保育等措施,不得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限制效果(七)技術規格應採用國際標準(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八)檢驗檢疫措施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如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不同時,需有充分之科學依據,證明其必要性(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五、WTO規範基本原則(二)(九)禁止採用歧視性補貼及出口補貼措施(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十)進口簽審規定,不得造成隱藏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十一)對投資不得設置自製率或採用一定比率本國貨品之限制(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五、WTO規範基本原則(三)(一)享受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二)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三)透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經貿糾紛(四)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企業體質(五)增進消費者福祉,提升生活品質(六)擴大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地位六、加入WTO之利益七、加入WTO之預期經濟效益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評估結果,我國加入WTO具正面經濟利益,以1995年為評估基準,假定我國於2000年間入會,並以我入會承諾大致於2005年執行完成,作為計算基礎則從1996年到2005年,GDP將增加7.14%,若按1995年GDP推算,約增加200億美元;出口增加12.89%;進口增加15.77%;貿易順差增加2.98%;整體福利增加206億美元;整體失業率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及失業者技能的調適,結構性失業現象將逐漸改善,在2005年可望維持在3%之目標。附件•一、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十大優點•(一)促進世界和平•此種說法並不誇張,因為歷史上有很多貿易糾紛演變成戰爭的例子,一九三○年代之貿易戰是二次大戰爆發原因之一。WTO多邊貿易體系之建立,使貿易平順進行、貿易爭端之解決有規則可循,同時使國際間產生互信及合作,有助於世界和平。•(二)建設性的解決貿易爭端•WTO提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協調會員以和平手段解決貿易糾紛,使國際貿易緊張情勢降低。自一九九五年迄今,WTO已接獲超過一百件之貿易爭端案件,此類案件之發生頻率隨著世界貿易量之增加而逐漸提高,但不意味國際貿易情勢緊張,而是表示世界各國經貿關係緊密,且會員有信心可在WTO體制下獲得公平解決之機會。•(三)建立規則使各國不論大小貧富皆一體遵循•在WTO多邊貿易體制規範下,不論國家之大小與貧富,一旦違反WTO規定,就會被他國所挑戰。•(四)較自由的貿易可減低生活費用•WTO經由談判方式以降低貿易障礙,以及要求會員實施非歧視原則之結果,使得生產成本降低、製成品及服務的價格下降,最終使生活費用降低。•(五)提供產品及品質更多選擇機會•WTO所維持之儘量減少進出口障礙之多邊貿易體系,使我們對產品及品質有更多的選擇。•(六)貿易使所得提高•WTO多邊貿易體系降低貿易障礙後,使貿易量增加,進而使國民所得及個人所得增加,惟政府可能需進行資源分配調整,協助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競爭力以面對市場開放後之競爭。據WTO估計:一九九四年烏拉圭回合達成協議後,可使全球所得額外增加約1090億美元至5100億美元之間。•(七)貿易刺激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根據有力的證明顯示,貿易可促進經濟成長,且帶來新的就業機會,但有些工作會因貿易擴張而流失。一般而言,與貿易有關之行業,就業前景較佳。各國對貿易之衝擊所採取之調適方式不同,但無論如何,應避免採行短期之保護主義措施,以免長期產生更大傷害。•(八)WTO之基本原則使多邊貿易更有效率並降低成本•WTO之基本原則:非歧視性(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化、確定性及貿易便捷化,使從事貿易之企業,以及產品與服務之生產者,在這些原則下進行有效率的營運並降低成本。•(九)可減低政府受到利益團體關說之壓力•WTO使各國政府得以採行較均衡之貿易政策。WTO協定所規範之產業範圍很廣,因此,當WTO貿易談判進行中,一國政府面對特定團體要求保護之關說時,可以該國需要一廣泛且對各產業有益的協定來回拒。•(十)WTO體系激勵好的政府•一國一旦承諾遵守WTO規範,就不可任意更改貿易政策,走回頭路。在WTO規範下,使一國政府更有紀律,並可降低接受賄賂及貪污的機會。目前WTO規範亟欲解決之貿易障礙之一是配額,因為配額限制供給,造成不當得利並製造貪污與關說之機會。•二、澄清對WTO的十大誤解•(一)各國政府接受WTO之指示執行政策•事實上,是會員之政府指示WTO作事。因為WTO是一個會員導向之組織,所有協定均係透過談判而產生,並須經各會員之國會批准,且WTO所有的重大決定,亦都必須經過會員之共識決來產生。•(二)為追求自由貿易不惜任何代價•事實上並非如此,WTO的原則之一是要求各國減少貿易障礙,使貿易更自由,貿易量因而增加,使各國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