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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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汇编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汇编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第一篇】2022年3月10日12时43分许,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黄浦区南京西路231号人民广场泵站管理所组织开展屋面天沟清理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依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的批复》(黄府发字[2011]5号)的授权,黄浦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黄浦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业主方: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水务),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830号75幢,负责人:张晓平。2.作业总包方: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宇建设),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周国平。3.作业实施方:上海彪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彪盾建筑),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村路111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冯小平。4.作业劳务方: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昕劳务),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80号5幢112室,法定代表人:徐懿。(二)相关单位合同关系:1.城投水务于2021年10月20日与文宇建设签订项目总包合同,内容包括:城投水务制水分公司下属市南泵站管理所管辖的各泵站(包括人民广场泵站)的日常维护及各泵站的天沟、下水道疏通维保作业,合同款为3121236元整。2.文宇建设于2021年11月8日与彪盾建筑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将市南泵站管理所下属泵站的屋面清扫及天沟、下水道疏通维保工程分包给彪盾建筑,合同款为1061000元。3.彪盾建筑于2022年2月5日与德昕劳务签订项目劳务派遣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市南泵站管理所下辖河滨泵站、紫华泵站、复兴泵站、广场泵站的屋面清扫及天沟、下水道疏通项目,施工期限:2022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合同款为105000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情况2022年3月10日,德昕劳务现场管理人员李凤祥带领张正心等3名工人到人民广场泵站开展屋面清理作业。12时43分许,在登高作业过程中,工人张正心顺着梯子爬向屋面,李凤祥在下面扶着梯子,张正心不慎踏穿大门圆弧顶中间的玻璃钢雨棚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为米。事发后,其工友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车,将张正心送至瑞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17时57分,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情况死者基本情况:张正心,男,56岁,湖北黄冈人,身份证号:422××××××××××06115。(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待评估。四、事故调查相关情况(一)按照城投水务制水分公司市南泵站今年各下属泵站的屋面清扫及下水道疏通维保计划安排,人民广场泵站相关维保工作计划在3月16日进行,但施工单位未按计划进场作业。(二)根据3月10日事发现场勘验检查发现,泵站大门圆弧雨棚顶部至地面高度为米,大门宽度为米,圆弧顶至平台高度为米,平台四周为需清理的天沟,天沟壁高为米(详见事故现场勘察示意图)。死者张正心当天从保安室旁架梯登上大门上部圆弧顶,准备从圆弧顶攀爬至作业部位:天沟和平台,圆弧顶中间有一个玻璃钢雨棚,当时玻璃钢上布满灰尘,导致张正心判断失误,不慎踏穿该玻璃钢雨棚坠落至地面。(三)死者张正心事发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时,无高处作业上岗证书,未经法定专业资格培训。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死者张正心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无证上岗从事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时,缺乏应对现场作业面工况先判断后行走的常识,尤其在登上圆弧顶端后,对屋顶作业面基本情况判断失误,踩穿玻璃钢顶部坠落,引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1.彪盾建筑开工前对作业现场的相关情况了解分析不够,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作深入的评估研判,盲目组织施工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认真查验作业人员的登高作业上岗证书,导致项目作业现场安全失管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2.文宇建设对小微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对分包现场监管、安全教育、人员资格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形同虚设,未切实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一人死亡事故定性为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死者张正心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无证上岗从事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时,缺乏应对现场作业面工况先判断后行走的常识,尤其在登上圆弧顶端后,对屋顶作业面基本情况判断失误,踩穿玻璃钢顶部坠落,引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二)彪盾建筑开工前对作业现场的相关情况了解分析不够,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作深入的评估研判,盲目组织施工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认真查验作业人员的登高作业上岗证书,导致项目作业现场安全失管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引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彪盾建筑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彪盾建筑应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相关内容一并报黄浦区应急管理局。(三)文宇建设对小微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对分包现场监管、安全教育、人员资格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形同虚设,未切实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文宇建设市南泵站管理所日常维护及各泵站天沟、下水道疏通维保项目负责人赵建平应承担项目作业总包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赵建平处以罚款个人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同时,文宇建设应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相关内容一并报黄浦区应急管理局。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一)彪盾建筑应在每一次作业前对作业类型和现场工况进行分析研判,辨析项目作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人员资质审核,凡涉及危险作业,必须接受法定培训考核,确保每一个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完备项目作业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每一名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二)文宇建设应切实承担起项目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每一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企业项目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任何小微作业都不能在企业安全管理范围之外,有效落实对分包队伍安全监管,管项目必须管人员、管流程、管教育、管现场,绝不容许出现任何安全生产疏漏和盲点,落实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时发现各类违章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第二篇】20xx年x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xx)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xx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xx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xx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明白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xx;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午时,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景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景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景xx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xx开发xx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xx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职责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533224198602162117)是属舅侄关系.二、事故发生的经过2010年x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xx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xx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xx;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3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xx;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1、运砖车辆xx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二、间接原因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三、事故性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10年xx月xx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四、事故职责的认定及对事故职责人的处罚xx公司xx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xx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职责,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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