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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稅務相關法令介紹講授:蔡育維協理98.10.27©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2目錄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參、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伍、個人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陸、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相關函釋柒、大陸移轉訂價新規定捌、公司法重要修正草案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61條之1國外股東抵繳稅額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項目處理措施加速折舊98年12月31日前購置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且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得適用之。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者,得適用之。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投資抵減98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其後經當地縣政府同意,且依法(原則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完成投資計畫者,得適用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8年12月31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計畫者,得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7.7.1-98.12.31內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並依相關獎勵辦法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者,得適用之。3©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續)項目處理措施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98年12月31日前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者,得適用之。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採面額課徵所得稅98年12月31日前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者,得適用之。營運總部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研發服務、權利金、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等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8年12月31日前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所得,且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並依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者,得適用之。外國營利事業境內物流配銷中心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8年12月31日前之所得,且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並依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適用之。4©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適用對象97年7月1日~98年12月31日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資金來源包含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增資門檻製造業:新台幣50萬元技術服務業:新台幣10萬元購置設備期間97/7/1~99/12/31免稅期間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新投資創立)/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增資擴展)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稅延遲免稅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2年內自行選定延遲免稅期間,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年5©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續)免稅上限以投資總金額為限投資總金額•專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其他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購置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20%(製造業)或70%(技術服務業)購置土地、建築物及設備之起算日97年7月1日後簽訂買賣合約或取得建造執照者投資計畫數於97年7月1日-98年12月31日期間內所為之投資,其申請投資計畫以一次為限計畫完成期限99年12月31日,但符合條件者得於99年12月31日前申請展延一年6©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續)促產第9條與第9條之2之比較7項目促產第9條促產第9條之2行業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一般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增資及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之門檻高低完成期限3年,得展延一年99年底,符合條件始得申請展延免稅上限無投資總金額©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参、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勞務提供地為勞務報酬來源所得認定基準:外國營利事業如單純在境外提供勞務者,其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如該項勞務之提供,須同時於境外及境內進行始可完成者,亦得申請依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應歸屬於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營業利潤依境內及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原則: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業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如其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且能提供劃分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部份之營業利潤。綜合性業務服務收入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涵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准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並得申請退還扣繳稅款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5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10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前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8©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参、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續)9另就認定原則相關常見問題說明如下:依該原則第十五點,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可就部分類別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申請減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此申請需由稽徵機關重新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即便無法提供相關之帳簿、文據等,相關之成本、費用,仍不可依同業利潤率標準予以扣除。依該原則第十點,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其本業之營業行為同時於境內及境外進行,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另依認定原則第十五點,扣繳義務人需於收入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除非納稅義務人於扣繳前已先取得稽徵機關核定劃分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否則扣繳義務人仍須就「給付總額」而非「境內營業利潤金額」扣繳。納稅義務人可於扣繳之後一併向稽徵機關申請劃分境內營業利潤,並減除依前項所述之相關成本費用,據以申請退稅。©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参、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續)10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實務上可能面臨的issue:1.外國母公司charge的管理費用應如何辦理扣繳?2.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並已申請3.75%扣繳率之支出,可能產生何種改變?3.已確定案件得否申請退稅?©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溯及既往(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一)增列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二)配合現行交通工具之種類,增列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證明文據。查核準則第78條(廣告費)因應營利事業多樣化之經營模式,其促銷方式及樣態日新月異,增訂概括條款,即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並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與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以資周延。查核準則第94條(呆帳損失)(一)增列「重整」致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者,得列為呆帳損失。(二)增訂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提示清算證明文件及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查核準則第99條第6款(投資損失)增訂第六款,明定清算之投資損失認定時點為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11©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不溯及既往12查核準則第29條(兌換損益)(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查核準則第32條(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查核準則第50條及51條(存貨估價)(一)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二)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三)估價方法不需於暫繳申報時申請核准。查核準則第70條(管理費用分攤)鑑於國際化公司為有效率管理各分支機構,多設有區域總部,而各該區域總部如不對外營業,其與總公司不對外營業之性質類同,爰修正增訂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得比照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核實分攤計算。©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不溯及既往(續)13查核準則第71條(薪資支出)(一)自97.1.1起,公司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金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公司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公司員工者,自97.1.1起,皆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三)配合所得稅法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查核準則第77-1條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支出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查核準則第96條(各項耗竭或攤折)98.5.28前已發生開辦費尚有未攤提餘額者,得依剩餘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98年1次轉列費用。查核準則第99條(投資損失)(一)公司因合併、破產,無須辦理清算,惟如有已實現之投資損失應予核實認定,增訂被投資事業合併、分割、破產時得以被投資事業合併或破產證明文件認定投資損失。(二)屬國外或大陸地區投資損失應有我國駐外機關或受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證明文件。查核準則第109條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2009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伍、個人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99.1.1生效申報範圍: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計入時點: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如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金額:1.計算海外所得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與其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2.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按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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