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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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经济上市联[2008]63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经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及各地担保公司、产权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省经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2-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上市融资意见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2月2日印发-3-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股权”是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人为质权人。第四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4-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股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第六条依法设立的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负责我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各类投资机构与我省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同时积极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市场价值评价、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配套服务。条件具备时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系统。第七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开办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可以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5-申请书。第八条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第九条贷款人应在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发放贷款前,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质权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质权人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第十条贷款人或担保人应充分考虑以未消灭质权的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6-(五)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第十一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股权质押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双方自行约定。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股权出质冻结证明,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三条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按照约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公开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股权受让方可凭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过户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7-第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十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第十六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第十七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第十八条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及担保业务。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8-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征信系统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按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省经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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