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存在从某种角度来讲构成对国家工商管理制度的侵犯和违反。因此,不管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间有多长,其中一方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协议,清算财产。所以这样的关系很不稳定。如果对风险有心理预备而还是打算这样投资,那当然有必要签定内部协议。内部协议能表明协议签订者的真实意思,证明他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事实。有条件的话,最好不要当隐名股东,如果确有需要做,那绝对有必要签订内部协议,并且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签订协议这个行为进行见证。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3、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等。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在此简单介绍几个供参考:1、股权质押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2、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3、注意保存证据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4、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专业律师草拟协议并由律师见证是对权利的最大保护。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四条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公司在隐名投资中的风险应对(二)——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我国关于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隐名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契约型的隐名投资,应当是公司在隐名投资中风险应对的首选模式,这样可以明确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首先,明确界定隐名投资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学界对隐名投资的理解有广狭之分,广义的隐名投资是指为了取得营业收益而实际投资于企业,但基于多种原因,其投资者身份未被记载在工商登记文件中的投资。狭义的隐名投资限于投资人为了防止暴露自己作为企业真正投资人的身份,而选择寻找显名投资人充当名义投资人。隐名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投资的企业种类上,既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个体户,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地讲,公司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是隐名投资人,而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显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2)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这一特征使隐名投资与代理区别开来。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的。3)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特征区别于隐名合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依约以其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一特征又区别于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收益,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第二,基于上述对隐名投资含义的了解,明确了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不同法律地位,及隐名投资法律特征所决定其具有的特定法律风险。结合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及特征拟订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更强化了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投资权益保护最后屏障的作用。隐名投资人通过与其显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条款,以及,隐名投资人尽可能要求显名投资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条款。通常一份隐名投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条款:(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以明确谁为显名股东,谁为隐名股东(2)隐名投资者出资的时间、数额、方式等,以证明外商为实际出资者(3)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以防止日后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公司经营方面出现分歧。(4)新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5)显名股东的承诺,如未经隐名投资者的书面同意不可以单方面转让股权等,以明确显名股东的义务。(6)显名股东的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明确当显名股东出现违反协议规定时,隐名股东的权利肯定可以得到保障。(7)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利益分配方式,这是协议中最为关键的条款。通常按照双方投资数额比例获得公司收益分配,另外还可通过支付给显名股东固定报酬,而规定隐名投资者享受股东权益。但是,如果隐名投资明显是为了规避我国内地的如市场准入等强制性法规,那么为防止日后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隐名投资者的回报写成债权回报性质,规定显名股东履行债务的数额与股权的红利相等或等于红利的特定比例,以表明其经济实质为股东权益的分配。(8)规定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今后解决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彼此之间的争议事先制定规则。(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以明确隐名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10)其他条款。根据所创办公司的特点,以及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制定,以补充特殊情况下法律事项的处理。(律师: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