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定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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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体育赛事定作合同甲方(定作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承揽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为了促进赛事活动的开展,保障各类赛事纪念物品的供应,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赛事定作合同。本合同中,甲方是体育赛事运作机构,负责制作本合同项下带有“”名称(以下称“名称”)及带有“”徽记(以下简称“徽记”)的礼品、纪念品。乙方是经甲方选定、并接受甲方定作带有“徽记”、“名称”礼品、纪念品的单位,乙方是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管理规范,敬业守信,其加工及服务人员均符合相应技术或专业资质的标准。(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员工技术或专业资质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定作:指本合同项下,经甲方书面认可并选定的乙方设计、定作的带有“徽记”及“名称”的产品。1.2产品:是指甲方选定的带有“徽记”及“名称”的领带、丝巾及纪念章的礼品和纪念品。1.3徽记:指由组成的徽记,详见附件一。1.4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有关的带有“徽记”及“名称”的设计方案、图纸、样稿等书面资料。2第二条定作与服务2.1聘用: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指导与监督提供服务,依据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设计、定作和交付产品。甲方据此授予乙方对“徽记”和“名称”有限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即乙方可在委托期限内仅为在产品上,以及与其相关的包装、标识或其他组成部分中使用和复制“徽记”和“名称”。2.2定作与服务:乙方保证,所有定作与服务的员工均按照本行业适用的高标准,以负责的方式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行使总体监督权、随时现场检查权、控制和审批权,乙方应予以充分配合并不得阻挠。这一监督权包括有权检查并就服务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2.3人员的配置:所有服务均由乙方的全职雇员提供。如果乙方需要外包加工或由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服务,应经过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或认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产品分包、转包或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2.4产品质量:产品的质量、规格、式样、色彩、材质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并同时应与甲方书面认可的样品保持完全一致,且不能存在任何质量瑕疵。2.5按时交货:乙方同意,如果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该等情况,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因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对产品的各项要求,以产品订单为准(详见附件二)。甲方在双方书面约定的交货日期前天向乙方发送订单,乙方须按订单确定的各项交货条件交付产品。2.6未经甲方的预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允许以下事项:2.6.1为授权范围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制造授权产品或向任何个人或实体销售产品,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将产品流入市场。乙方如有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2.6.2对于不合格产品及甲方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的产品的处置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2.7非独家权利:乙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并未在甲、乙双方间建立任何3排他性关系。第三条交货与验收3.1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承担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乙方全面交付验收合格的产品并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3.2对于实际产品与样品不符或存在任何制造或包装方面缺陷的产品,甲方在验货时不予接收,并由乙方承担退还的全部费用。3.3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于本合同项下各笔订单确定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3.4甲方应于乙方交货时在交货地点进行现场验货,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入库单(“送货单”)上签字。甲方在入货后个月内,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乙方应予接受,并承担相应责任。3.5如果乙方在签约、定作、制造、供货或验收过程中有伪造、欺诈、隐瞒主要事实或产品缺陷等行为的,即使甲方向乙方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该验收合格证明亦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第四条付款4.1除非本合同第三条另有规定,所有产品的单位购买价,均应视为已经包含了向甲方交付单位产品所适用的所有包装、运输、保险、税款等的费用。4.2甲方应于收到同类别产品的全部货物及其发票这两个日期当中较晚日期之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同类别产品的全部货款,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乙方的承诺5.1乙方确认并接受甲方及其组织活动的形象和价值,并同意在提供服务时,均以促进和提升甲方和其组织活动的形象、利益为宗旨。5.2乙方确认,接受甲方委托是基于乙方的服务对于公众及甲方已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乙方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方或向公众声明其已得到甲方的“选定”、“首选”或“认可”。5.3乙方承诺并同意:5.3.1在本合同委托期内依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制造、定作和交付产品;5.3.2始终以有利于甲方的声誉、形象和名誉为宗旨从事商业活动;45.3.3不从事任何欺诈、误导或不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赛事合作伙伴或制造商的任何竞争对手的任何诋毁;5.3.4不得对任何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以及从事任何非法或欺诈性活动或广告宣传;5.3.5不得为任何产品而向任何一方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回扣或其他暗含的或非法的佣金或款项;5.3.6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授权制造、分配或出售任何假冒产品;5.3.7确保产品优质、安全,并符合其设计用途;5.3.8确保产品或其资料不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5.3.9确保甲方委托定作的产品不在市场上稍售;5.3.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授权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名称”和“徽记”;5.3.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名称”和“徽记”,该权利只能在执行本合同范围内使用,不得将该权利延伸到本合同内容以外。第六条保密信息的使用乙方确认,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信息、客户信息、产品价格、产品的修改和计划信息等。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乙方仅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在年之内并不随之终止。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7.1乙方承认并确认,“徽记”、“名称”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所有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资料均依照甲方的要求预定和制造,并均应于完成时,视同自动成为甲方独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资产,且不论产品资料是否最终为甲方所采用。甲方拥有这些产品资料的全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甲方应被视为产品资料的唯一所有者;产品应被认定为适用于法律意义上的、为甲方提供的“委托创作作品”。如5果甲方需要再生产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该等服务;如果有其他的委托安排,需经合同双方另签书面协议;若甲方不再需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当承诺立即停止加工制造产品,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产品设计信息。7.2乙方保证其制作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均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产品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或仲裁。7.3甲方承认并确认,其他不带有“徽记”和“名称”等的产品设计样稿版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无偿使用。7.4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保证向对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双方应真诚合作,不做损害对方利益的事。第八条合同的整体性本合同(含附件)包含了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以前所有的有关口头、书面的意向、安排和约定。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第九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自年月日止。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实质违背本合同而致使本合同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0.2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迟延,乙方应按日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和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如果交货的产品数量少于合同项下订单的数量,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大写:)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果交货的产品数量多于合同项下订单的数量,甲方有权拒收。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交货日期推延或供货数量少于合同的约定数量,乙方应于供货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商具体解决方式。第十一条保证陈述6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11.1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11.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第十二条遵守法律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海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13.2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而不构成该方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赔偿责任;13.3因不可抗力引发的问题,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因不可抗力延误持续个月以上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13.4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徽记”和“名称”。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14.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除本合同已约定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14.2本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终止,均应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书面文件为准。14.3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7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14.3.1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天内未能纠正;14.3.2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14.3.3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4.3.4另一方因解散、破产等因素丧失履约能力。14.4如果甲方或乙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并在守约方书面要求周后仍不履行,守约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并按损失要求赔偿。14.5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只能选择一种):15.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5.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十六条其他16.1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天后视为正式生效。16.2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16.3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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