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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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法(本课堂:经济主体法)•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第一章企业概述二、企业的分类1、按法律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2、按所有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3、按投资者国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4、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5、普通企业、特殊企业三、我国的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993年集体企业我国现行企业体系企业类型地位治理结构治理规则内资企业现代企业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一般(2—50人)法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章程1人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法人募集设立公开[上市公司]定向[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非法人协议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传统企业国有企业法人厂长负责制和”老三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新三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法人乡村集体不定私营企业不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资企业(股权型)法人董事会联合管理章程协议合作企业(契约型)非法人或法人外商独资企业不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责任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管理机构——简单•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二、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常见的有“厂店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审批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1、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与公告书面通知:清算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公告: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链接】《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3.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部分。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全体合伙人签字)•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均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而丙因有事在外地,所以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该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提交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20日内决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财产:性质上为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以外的人;(案例)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四、合伙事物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基本、经常使用,尤其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业禁止)•(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适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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