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4.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5.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本裁定书后,不需要向当事人另行送达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者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6.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适用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