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撤销支付令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督监……号原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以上写明原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民督……号立案,于××××年××月××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撤销支付令的理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民督……号支付令;二、驳回×××的支付令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督监”。3.落款中的审判组织由负责审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