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行监字第××号(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行×字××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简要写明发现途径)中,本院发现……(简要写明发现的原生效裁判存在的可能违法情形)。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二、本裁定书供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使用。三、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不需阐述具体理由,不作“原判确有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之类的表述。四、当事人在上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裁定提审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提审理由写:“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行政调解书。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者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第二,若该案为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提审裁定主文第二项写:“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第三,原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只写“本案由本院提审”,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指令再审裁定和本院再审裁定亦同。